正文 第十六章 結了婚的人(上)-1

第十六章結了婚的人(上)

結婚,是社會傳統賦予女人的命運。現在仍然如此,大多數女人,有的就要結婚,有的已經結婚,有的打算結婚,也有的因沒有結婚而苦惱。對獨身女人的解釋與界定與婚姻有關,不論她是受挫的、反抗的,還是對婚姻制度滿不在乎的。因此,我們必須通過婚姻分析來進行這種研究。

女人處境中的經濟演變,在不斷動搖著婚姻制度:它正在變成兩個獨立人的自願的、自由的結合。締約雙方的義務,既是個人的也是相互的。通好對雙方都是違約行為;離婚可由雙方在同等條件下達成。女人不再局限於生殖功能,它基本上失去了自然的奴役特性,開始被看做自願承擔的一種功能;而且,它也不再與生產勞動發生矛盾,因為在許多情況下,母親孕期休假的工資要由國家或僱主來擔負。在蘇聯,婚姻有一段時間是基於夫妻絕對自由的個人契約,但似乎它現在是國家強加於他們雙方的義務。這些趨勢,哪一種將在明天的世界普遍流行,要取決於社會的整體結構,但男性對女人的監護制度,不管怎樣都會消失。不過,從女權主義觀點來看,我們生活的時代仍然是一個過渡時期。女性人口只有一部分參加生產活動,而且,就是她們也是殘留古老形式和陳腐價值的這個社會的成員。現代婚姻只能根據過去來認識,因為它在某些方面具有不朽的趨勢。

婚姻對於男人和女人,一向都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男女兩性是彼此必需的,但這種必需從未在他們之間產生過相互性的地位。如我們所見,女人從未形成過一個等級,平等地與男性等級進行交換、訂立契約。男人在社會上是一個獨立完整的人。他首先被看做生產者,他的生存之正當性被他為群體做的工作所證實。我們已看到束縛女人的生殖與家務的角色是沒有保障她獲得同等尊嚴的原因。男性當然需要她;在某些群體,不能料理自己生活的單身男人,變成了流浪漢;在農業社會,農民需要和女人一起勞動;而把某種繁瑣的事務推給女伴去處理,對大多數男人是有益的;男人希望過一種有規律的性生活,並能有後代,而國家也需要他為它的不朽做出貢獻。但是男人並不直接訴諸於女人本人,使每一個成員作為丈夫和父親實現自我的,是男人的群體。女人是作為奴隸或僕人結合於父親與兄弟所支配的家庭的,她總是由某些男性作主嫁給另一些男性。在原始社會,父系部族、氏族幾乎把女人當做一種物:她被列入兩個群體同意交換的物品中。當婚姻在其演變過程中以契約形式出現時,這種處境並沒有多大改善。如果女人有嫁妝或有一份繼承權,她似乎就可以有公民地位,可以做一個人,但嫁妝和繼承權仍使她受她的家庭的奴役。在很長的一個時期,婚約是由岳父和女婿,而不是由妻子和丈夫訂立的,於是只有寡婦才享有經濟獨立地位。少女的自由選擇始終受到嚴格的限制,而獨身(且不說它帶有神聖性質的少數情況),使她降到寄生者和賤民的地位。婚姻是她得到供養的唯一方式,也是證明她生存之正當性的唯一理由。有兩個原因使她必須結婚。

第一個原因是她必須為社會提供孩子。如在斯巴達和某種程度上在納粹統治下那樣,由國家直接監護女人,只要求她做母親,這種情況絕無僅有。但是,即使在不知道父親生殖作用的原始社會,也要求女人有丈夫,所以必須結婚的第二個原因是,女人也有責任滿足男性的性要求,為他料理家務。社會加在女人身上的這些義務,被看做是她給予配偶的一種服務:

作為報答,他應當給她送禮,娶她,或供養她。社會通過他這個中介,償還了它移交給他的那個女人的債務。妻子由於履行自己的義務而贏得的權利,表現在男性必須承擔的義務中。

他不能夠隨意破壞婚約,只有經過社會當局的決定,他才可以遺棄妻子或與她離婚。即使那時,丈夫有時也要付給她一筆補償金:這種做法,甚至在博喬里斯法老(Bocchoris)統治時的埃及就已風行,在今天的美國則被稱為贍養費。一夫多妻制一向程度不同地被公開容忍:

男人可以同奴隸、婢妾、情婦和妓女睡覺,但他必須尊重合法妻子的某些特權。如果她受到虐待或侮辱,她有權(這是被或多或少明確保障的)回到娘家,自己提出分居或離婚。

所以,婚姻對雙方都既是一種負擔又是一種利益。但是在男女兩性的處境中並不存在對稱性。對女孩子們,婚姻是結合於社會的唯一手段,如果沒有人想娶她們,從社會角度來看,她們簡直就成了廢品。這就是母親總是熱衷於安排她們婚事的原因。在上個世紀的中產階級家庭中,訂她們的婚事幾乎不同她們商量。通過事先安排好的「拜訪」,她們被送給可能的求婚者。左拉在《家常便飯》描寫了這一習俗:

「吹了,全吹了!」約瑟蘭太太說著癱在了椅子上。約瑟蘭先生只說了聲「啊!」

「可是,」約瑟蘭太太尖叫著繼續說,「你好像還不明白,讓我來告訴你吧,婚事又一次告吹了,這是第七次告吹。」

「你聽著,」她繼續說,開始向女兒發動攻勢。

「你是怎麼把這門婚事搞糟的?」

貝爾莎明白,這回該她說話了。

「我不知道,媽媽。」她小聲嘟囔著。

「一個副省長,」她母親接著說,「還不到30歲,前途無量啊!一個每月都能把他的薪水交給你的人;

穩穩噹噹;這是最重要的……你是不是又和上幾次一樣,幹了蠢事?」

「沒有,媽媽,肯定沒有。」

「你和他跳舞時,你們溜到小客廳里了。」

貝爾莎有點不知所措地說:「是的,媽媽——我們剛單獨在一起,他就想對我動手動腳,他摟住了我,就像這樣緊緊的。當時我嚇壞了,推了他一把,他就撞到傢具上了。」

母親打斷她,氣沖沖地又說:「把他推到傢具上了?!你這個賤貨,你居然敢推他!」

「但是,媽媽,是他把我摟住了呀。」

「是嗎?他摟住了你,虧你想得出!我們還把這些傻瓜送到寄宿學校呢!說,他們都教給你了什麼!

啊,是躲在門後親嘴嗎?你會老老實實地把這種事告訴你的父母嗎?你把人家推到傢具上,你讓結婚的機會全都泡湯了!」

她擺出教訓人的神氣,接著說:

「這可是最後一次了,我再也不管了,你真笨,我的寶貝。既然你不走運,就該明白得用別的辦法把男人抓到手。就是說,態度要親切,眼神要溫情,忘掉你那一方,允許小小的親匿,好像是沒有注意。一句話,你要把丈夫勾到手……讓我煩惱的是,她想做的時候,還做得不太壞。唉!別哭了,看著我,好像我就是向你求婚的男士那樣。看,把你的扇子這樣扔下去,他拾起來時就會碰到你的手指……腰要彎一點,不要板得太直,男人可不喜歡木板、別像個傻瓜似的讓他們做得太過分。一個做得太過分的男人是沒有指望的,我的寶貝。」

整整一個傍晚,姑娘都在順從地聽著這些氣話,可是她的心情沉甸甸的,極畏懼和羞恥緊壓著……

在這種情況下,女孩子彷彿是絕對被動的;她被娶,被父母嫁出,而男孩子們則是結婚,娶妻。他們在婚姻中尋找的是對他們生存的擴大與證實,而不是純粹的生存權。這是他們自願承擔的責任。因此他們能像希臘和中世紀的諷刺作家那樣權衡利弊。對他們,結婚是一種生活方式,而不是一種被註定的命運。他們完全有權選擇過獨身生活,有些人則結婚很晚或根本不結婚。

婚後,女人在世界上有她自己的一份權利,法律保證她不受男人任性行為的侵害,但她成了他的附庸。在這個聯合企業中,他是經濟首腦,所以根據社會的觀點,是他在代表這個企業。她改用他的姓氏;她屬於他的宗教、他的階級、他的圈子;她結合於他的家庭,成為他的「一半」。不論他的工作調到哪裡,決定住在哪裡,她都必須夫唱婦隨。她在某種程度上必須果斷地與她的過去決裂,依附於她丈夫的世界。她必須把她的人身、她的處女貞操以及所需要的絕對忠誠奉獻給他。所以,她失去了屬於未婚女人的某些法定權利。羅馬法將妻子作為locofilioe[子女]置於夫權之下,其地位相當於女兒。19世紀初,保守作家博納爾宣稱,妻子對於丈夫,猶如孩子對於母親。1942年前的法國法律,要求妻子服從丈夫。現在,法律和習俗仍賦予丈夫很大的權威,如婚姻處境本身所暗示的那樣。

既然丈夫是一個生產勞動者,他就是一個超出家庭利益而面向社會利益的人,就是在建設集體未來的同時,通過合作開創他自己的未來,所以他是超越的化身。而女人註定要去延續物種和料理家庭——就是說,註定是內在的。實際上,人的每一種生存都同時包括超越性和內在性;為了向前發展,每一種生存都必須延續,因為它只有與過去聯為一體才能邁向未來,只有與其他生存交往才能確認自我。這兩種因素,即延續與發展,隱含在任何一種生

上一章目錄+書簽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