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七章 從中世紀到十八世紀的法國女人

第七章從中世紀到十八世紀的法國女人

女人處境的演變不是一個連續的過程。在大入侵發生時,整個文明再度受到懷疑。羅馬法本身也受到基督教這一新的觀念形態的影響,而在以後的幾個世紀,蠻族成功地推行了自己的法律。於是經濟的、社會的和政治的形勢發生了逆轉:女人的處境也受到了衝擊。

基督教的觀念形態對壓迫女人起了不小的作用。無疑,在福音中有一縷上帝之愛的清香,它就像飄到麻瘋病人的身上一樣,也飄到了女人的身上。的確,是賤民、奴隸和女人在非常熱情地堅持著新法律。在基督教早期,女人服從教會的管束,那時她們比較受到尊重。她們和男人都被證明是殉道者。但在做禮拜的時候,她們卻只能坐在不顯眼的地方,「女執事」有權過問的只是關心病人和幫助窮人之類的世俗事務。即使認為婚姻是一種要求相互忠誠的制度,似乎也很明顯,妻子要完全服從她的丈夫,這通過聖·保羅(St.Paul),通過猶太傳統即野蠻的反女權觀念被肯定了下來。

聖·保羅告誡女人不要拋頭露面,要處處小心謹慎。他把女人從屬於男人,建立在舊約和新約全書的根據之上。「因為,男人不屬於女人,但女人卻屬於男人;沒有一個男人是為女人創造的,但創造女人卻是為了男人。」另一處說:「丈夫是妻子的統領,這甚至和基督是基督徒的統領一樣……所以,就像基督徒要服從基督那樣,讓妻子也完全服從她們自己的丈夫吧。」在譴責肉體的宗教里,女人也成了有極大誘惑力的魔鬼。德爾圖良(Tertullian)寫道:「女人啊,你是魔鬼的大門,你把連魔鬼也不敢直接攻擊的人引入歧途。上帝之子不得不死是你的罪過;你要永遠舉哀,永遠衣衫襤褸。」聖·安布羅斯說:「是夏娃把亞當,而不是亞當把夏娃引向罪孽的,女人把她所引向罪孽的男人認做丈夫是公平合理的。」聖·約翰·克里索斯托說:「在一切野獸中,沒有一種像女人那樣害人。」4世紀在制定教會法時,婚姻被看做是對人的脆弱性的讓步,是和基督教的完美不相容的。聖帕羅姆寫道:「讓我們手握利斧徹底砍掉婚姻這棵無果之樹吧。」從強行推行教士獨身制的格利高里六世時代起,女人的危險特性就受到更加嚴厲的強調:神父們全都宣布她的本性是下賤的、邪惡的。聖·托馬斯忠於這種傳統,稱女人僅僅是一個「偶然的」、不完整的人,一種有缺陷的人。他寫道:「男人在女人之上,就和基督在男人之上一樣。女人要在男人支配下生活,這是命中注定的、不可改變的,她無權離開她的丈夫。」而且,教會法還除了嫁妝模式不承認其他任何婚姻制度,這使得女人在法律上處於無行為能力和無權的地位。不僅男性職業對她仍是封閉的,還不許她出庭作證,不承認她的證言具有法律效力。帝王們在某種程度上受著神父的影響。直上丁尼的立法雖然尊重做妻子和做母親的女人,但認為她從屬於這些功能。她完全是由於在家中的處境,而不是由於她的性別,才在法律上處於無行為能力的地位。離婚受到禁止,結婚要舉行公開儀式。對於子女,母親有和父親相等的權威,她和子女一樣也有繼承權。若丈夫死了,她就成為他們的合法監護人。由於元老院對維里安法的修改,女人今後可以基於第三者的利益訂立契約,但不能為丈夫訂立契約。她的嫁妝是不可分割的——它是子女的世襲財產,不許她進行處置。

在蠻族佔領的疆域,這些法律和日耳曼的傳統交融在一起。日耳曼人平時沒有首領,家庭是獨立的社會,女人在家完全受男性的支配,不過她受到尊重,有某些權利。婚姻是一夫一妻制,通姦要受到嚴厲的懲罰。如塔西倫所說,戰時妻子隨丈夫一起出征,與他同生共死。女人的劣等性是身體柔弱而不是心理弱點造成的。從可以當家司那時起,女人就可能受到優於男人的教育。

這些傳統一直延續到中世紀,女人處於絕對依附於父親和丈夫的地位。法蘭克人沒有保持日耳曼人的貞治觀:他們所實行的是一夫多妻制。女人結婚無須經她本人同意,丈夫可以隨意將她拋棄,他把她當做一個僕人對待。法律給她以有力的保護,使她免受傷害和凌辱,但只是把她看成男人的財產和子女的母親。隨著國家的強盛,也發生了羅馬那樣的變化:監護制度變成了社會託管制度,這種制度對女人進行保護,但仍使他處於受奴役的地位。

當封建主義從中世紀早期動蕩中出現時,女人的地位是變幻莫測的。封建主義在主權與財產之間,在公權、私權與強權之間引起了權威上的混亂。這是該制度下女人的地位上升和下降交替出現的原因。最初,她由於沒有政治權力而不具有私權,而這又是因為,直到11世紀社會秩序還只是以強權為基礎,采邑是軍隊所控制的財產,是一種女人無法行使的權力。後來,女人在無男性繼承人時也可以有繼承權,但她的丈夫是監護人,由他行使對來邑及其收入的支配權。她是采邑的一部分,根本沒有行動的自主權。

和羅馬氏族時期一樣,領地不再是家庭財產:它屬於領主,女人也屬於領主。領主為她選擇丈夫,她的子女與其說留於丈夫,不如說屬於領主,而丈夫註定要變成負責保護領主財產的家僕。於是通過丈夫強加於她的「保護」,地變成領地的奴隸以及這塊領地主人的奴隸:她的命運比任何時期都艱難。一個女性繼承人——其含義等於土地和一個城堡。她在12歲或更小時,就可能嫁給某個男爵。但結婚次數多意味著得到的財產多,所以婚姻屢屢被教會虛偽地解除。其借口很容易從不許親戚之間通婚的慣例中找到。即便親等很遠,不一定有血緣關係,情況也是如此。在11世紀,許多女人就是這樣被遺棄了四五次。

女人若成為寡婦,就應當馬上找一個新主人。我們在《賦功歌》里看到,復勒馬涅和他的男爵的一群寡婦全都結了婚,這位男爵在西班牙被殺死。許多史詩都談到國王或男爵把女孩子或寡婦殘忍地賣掉。妻子們常常挨打受罰,被拽著頭髮拖來搶去。騎士對女人摸不關心,他覺得他的馬要有價值得多。《賦功歌》里的年輕女人總是在求愛,但她們一結婚就要恪守單方面的忠誠。培養女孩子的方式很粗陋,她們干粗活兒,既不端莊也沒有受到多少教育。她們長大時要出去打獵,要到很遠的地方去朝聖,主人外出時她們還要守護他的采邑。這些城堡里的女人,有些和男人一樣貪婪、背信棄義、野蠻專橫。有關她們的可怖故事一直流傳到今天。但這一切都是例外。通常城堡里的女人用組織、祈禱、服侍丈夫以及在極度無聊中打發時光。

12世紀在法國南部出現的「騎士愛」,可能對女人命運有所改善,不論它是來自貴婦與年輕男僕的私通,還是來自對聖母瑪麗亞的迷信或對上帝的一般之愛。情婦求愛是否確實存在令人懷疑,但教會把對救世主母親的迷信,提到極高的程度,以至我們可以說上帝在七世紀變成了女人,這些卻是毫無疑義的。貴婦的閑暇生活,使她們有可能進行社交,變得溫文爾雅,為炫耀而寫作詩歌。有學識的女人,如阿奎丹的愛麗娜(ElenOfAopindne)和那瓦爾的布蘭契(BboheofNavare),她們都贊助詩人,而文化的普遍繁榮使女人贏得了新的威望。騎士愛常被看做是柏拉圖式的,但實際上封建的丈夫是些監護人和暴君,妻子則在追求婚外的情人。騎士愛是對野蠻的、正式的社會習俗的補償。如恩格斯所說:「現代意義上的愛情關係,在古代只是在社會以外才有,中世紀是從具有性愛萌芽的古代世界停止的時候開始的,即是從通姦開始的。」只要婚姻制度還存在,這的確是愛情會採取的形式。

但是,既不是由於騎士愛,也不是由於宗教或詩歌,而完全是由於其他原因女人才在封建制度走向滅亡時能夠擁有某種優勢。隨著王權的加強,封建領主失去了許多權威,包括對僕人婚姻的決定權以及對他所監護的財產的使用權。采邑奉獻給君主的不是兵役而是金錢,於是它變成了純粹的世襲財產,不再存在應當不平等地對待兩性的任何理由。在法國,未婚女人或寡婦擁有男人的一切權利。作為采邑的擁有者,她行使審判權,她簽訂條約,頒布法令。她甚至扮演軍事角色,去指揮軍隊,參加戰鬥:在冉·達克(L肌offor)以前就有過女兵,所以這位聖女5!起的驚嘆不會使人BI產生反感。

可是,聯合起來反對女人獨立的因素也很多,這些因素不會立刻就被徹底消除掉。身體柔弱不再有考慮的必要,但就已婚女人而言,從屬關係仍對社會有益。所以夫權在封建制度滅亡後依然存在。今天我們還會看到有這種矛盾存在:最徹底地結合於社會的女人,所擁有的特權反而最少。文官封建制度下的婚姻和軍事封建制度下的婚姻如出一轍:丈夫仍然是妻子的監護人。資產階級在興起時也在遵循這些法律,女孩子和寡婦擁有男人的權利。但已婚女人卻是一個受監護的未成年老,地挨打受罵,她的品行受到嚴密監視,她的財產被任意挪用。在貴族和資產階級當中,財產利益需要有一個單身者來負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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