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六章 父權時代與古代社會

第六章父權時代與古代社會

女人在私有財產出現以後便被廢黜了。多少世紀以來,她的命運始終與私有財產息息相關:她的大部分歷史都同世襲財產的歷史有著密切的聯繫。如果人們注意到所有者把自身的生存轉化、異化為他的財產這一事實,就是很容易認識到這一制度的極端重要性。他關心財產勝過關心他的生命。財產超出了現世人生的有限範圍,在肉體消失以後依然存在——它是不朽靈魂與現世物質的結合。但這種存在,只有在財產仍掌握在所有者手中的時候,才能夠實現:只有在財產屬於他認為他自身所投射於的、為他所有的個體時,他才能夠超越死亡,擁有這種存在。耕種父親的領地,崇拜父親的亡靈——這些構成了繼承人的完全相同的義務:他要保障祖先在現世與陰間的存在。所以,無論是對他的眾神還是對他的孩子,男人都不同意與女人共享。他不可能徹底地、永遠地實現他的權利要求,但在父權時代,男人卻完全奪走了女人對財產占有權和遺贈權。

就此而言,這種做法似乎是合乎邏輯的。當不再認為女人的孩子屬於她時,孩子同女人所屬的那個群體便失去了任何聯繫。女人現在不再是以婚姻形式從一個氏族租給另一個氏族;她和她的群體徹底斷絕了關係,被丈夫的群體所兼并。丈夫像一個人購買家畜或奴隸似的把她買走,把他家庭的眾神強加於她,她生的孩子屬於丈夫的家庭。假如女人是繼承人,在很大程度上她要把她父親家庭的財產轉給她丈夫的家庭。於是她被謹慎地排斥在繼承序列之外。但反過來,由於女人一無所有,她也就沒有了做人的尊嚴。她本身就是某個男人的世襲財產的一部分:最初是她父親的,後來是她丈夫的。在嚴密的父權制度下,從男孩子或女孩子出生那天起,父親就可以把他們處死。但若是男孩子,社會通常會對父親的權力加以限制:每一個正常的男嬰都有可能活下來,而遺棄女嬰的習俗卻廣泛存在。殺嬰現象在阿拉伯屢見不鮮:女孩子剛出生就被扔到陰溝里。就父親而言,接受女孩子是一種慷慨大度的行為。女人進入社會只是由於得到赦免,並不像男性那麼合法。無論如何,當嬰兒是女孩子時,分娩時留下的污物對母親似乎更為糟糕:在希伯萊人當中,若是生了女孩子,利本記就會要求母親滌罪的時間比生男孩子長兩個月。在實行「血的代價」習俗的社會,犧牲者如果是女性,只要求有很小的數量:她的價值較之於男性的價值,有如奴隸的價值較之於自由人的價值。

如果她是一個少女,父親就會有支配她的各種權力。如果她結婚,他會把權力加(全部)轉交給她的丈夫。既然妻子和役畜或一份動產一樣也是男人的財產,丈夫當然可以隨心所欲地娶許多個妻子。一夫多妻制只受經濟的限制。丈夫可以隨意拋棄他的妻子,社會幾乎不向她們提供保護。另一方面,女人受著十分嚴格的貞潔觀念的支配。在母系社會,儘管也有禁忌存在,但仍允許有很大的行動自由。幾乎不要求少女保持婚前的貞潔,也不認為通好是件多麼嚴重的事情。相反,在女人變成男人的財產以後,男人卻要求她是一個處女,要求她絕對忠誠,否則就會受到極刑的懲罰。膽敢把繼承權交給和某個陌生人所生的後代,這是一種最嚴重的罪行。所以男性家長有權處死有罪的配偶。只要存在著私有財產,妻子方面對婚姻的不忠,就會被看做是最大的叛逆罪。所有的法典至今在通姦問題仍在堅持著不平等原則,它們的論點都建立在這樣的基礎上,即把私生子帶到家裡的妻子,其過失是十分嚴重的。如果說從奧古斯都時代就廢除了丈夫自行審判妻子的權利,那麼拿破崙法典又允許陪審團對自行審判的丈夫實行赦免。

當妻子既屬於父系氏族又屬於婚姻家庭時,她便設法在兩組關係之間保持一種不容忽視的自由。這兩組關係是混亂的,甚至是對立的,每一組都足以支持她反對另一組。例如,她常可以在選擇丈夫時自作主張,因為婚姻只不過是一件世俗的事情,並不會影響社會的根本結構。但是,在父權制度下,她是父親的財產,父親根據自己的意願把她嫁出去。後來在附屬於丈夫的家庭時,她不過是丈夫的一份動產,是她新加入的那個氏族的一份動產。

只要家庭和私有世襲財產仍無可爭辯地是社會的基礎,女人就會處於社會的最底層。阿拉伯世界便是如此。它的結構是封建的,沒有一個阿拉伯國家強大到足以統一和統治其他部落的程度:沒有任何權力可以牽制族長的權力。產生於阿拉伯人頻繁征戰而又奪取勝利之時的伊斯蘭教,對女人表示出極端的蔑視。古蘭經聲稱:「男人比婦女更優越,因為真主賦予他們傑出的品質,並且他們向婦女饋贈聘禮」。無論是真實的權力還是神秘的威望,阿拉伯女人都未曾擁有過。貝督因女人的勞動很艱苦,她要犁地,運送貨物,於是她和她的配偶形成了一種相互依賴的關係。她可以不戴面紗在路上自由走動。而頭戴面紗、與世隔絕的穆斯林女人,在大多數社會階層當中仍然是奴隸。

這使我想起我在突尼西亞的一個原始村落,看到地下洞穴里蹲著四個女人時的情景:年齡最大的妻子是個獨眼兒,牙齒全部脫落了,面目十分醜陋,她在刺鼻的煙霧中正在小火盆上做飯。另外兩個妻子年齡稍小一些,但長得幾乎一樣丑,她們正在哄著懷裡的孩子——其中一個在餵奶。最年輕的妻子顯然十分受寵,她用絲、金、銀製成飾物把自己打扮得極其楚楚動人,她正在織機前敲打著羊毛線。正當我順著過道向上朝著亮處走去、準備離開這個黑暗的洞穴——內在性的王國,子宮,墳墓——的時候,我遇見了一位男性。他身著白色服裝,修飾得十分整潔;他待人親切,性格開朗。他剛從市場上回來,在那裡他和別的男人曾討論世界大事:在這個他所歸屬的、與他不可分的、浩瀚的宇宙的中心,他要花上幾個小時去做這種消遣。對那些已經珠老花黃的老太婆來說,對那個其花容月貌也註定要很快消失的年輕妻子來說,根本不存在有別於這煙霧騰騰洞穴的宇宙,她們只能在晚上戴著面紗悄悄從這裡走出來。

在聖經時代,猶太人的習俗和阿拉伯人的習俗如出一轍。族長實行一夫多妻制,他們幾乎可以隨意拋棄自己的妻子。年輕的妻子在交給丈夫時必須是處女,否則要受到嚴厲的懲罰;妻子若通姦便會被亂石砸死;她始終受著家庭義務的束縛,正如聖經對賢淑女子的描述所證實的那樣:「她朝羊毛和亞麻走去…就是在夜裡也要起來……她的蠟燭通宵不熄……她從不遊手好閒。」雖然她是貞節的、勤勞的,可是在禮儀上她仍是不潔的,為禁忌所包圍。法庭認為她的證言是不可接受的。傳道書就這樣極其厭惡地談到她:「我比死還難受地發現,女人的心是陷阱和羅網,她的手與鐐銬無異……我發現,男人中的傑出人物是千分之一,可在所有女人當中卻沒有一個傑出人物。」習俗,雖然不是法律,卻要求寡婦在丈夫死後必須和死者的兄弟結婚。

這種叫娶寡嫂制(harate)的習俗,可以在許多東方民族中發現。在所有讓女人處於受監護地位的制度中,必然面;臨的一個問題是如何處置寡婦。最極端的解決辦法是,把她們作為殉葬品理在丈夫的墳墓里。但就是在印度,其實法律也不總是要求進行這種屠殺。摩奴法典容許妻子活得比丈夫還久。壯烈的自殺只不過是貴族的時髦。更為常見的是,把寡婦移交給丈夫的繼承人。娶寡嫂制有時採取一夫多妻制的形式。為了防止寡婦的身份發生變故,家庭中所有的兄弟都送給一個女人做丈夫,這種習俗也足以使部族避免丈夫可能不育帶來的危害。根據凱撒的一段話,在布列塔尼,似乎家庭中所有的男人,都以這種形式擁有一定數量的女人。

父權制並非到處都是以這種極端形式建立起來的。在巴比倫,漢漠拉比(Wedi)法承認女人有一席之地。她可以得到父親的部分財產,若結婚,父親要給她提供嫁妝。在波斯,一夫多妻制是一種慣例。妻子必須絕對服從丈夫,而丈夫是父親在她已到婚齡時為她選擇的。但是她比大多數東方民族的女人更受到尊重。在巴比倫亂倫是允許的,婚姻往往在兄妹之間完成。妻子有教育子女的義務——男孩子要教育到7歲,女孩子則要教育到結婚時。如果兒子表明他是一個不肖之子,她可以得到丈夫的部分財產。如果她是一個「特權配偶」,就會受託監護未成年子女,並在丈夫死去又無成年兒子的情況下,受託管理商業事務。巴比倫的婚姻法規清楚表明了後代的存在對家長所具有的重要性。似乎有五種婚姻形式:(l)女人在徵得父母同意結婚時,被稱為「特權配偶」;她的孩子屬於丈夫。(2)女人是獨生女時,她生的第一個孩子送給她的父母,成為她的替身;此後妻子便成為「特機配偶」。(3)若男人未婚先亡,他的家庭就會把嫁妝送給某個已婚女人,並以婚姻形式把她收養下來,這個女人被稱作收養妻子和她的孩子,一半屬於死者,一半屬於她活著的丈夫。(4)無子女的寡婦再婚時僕人妻子,她必須把再婚後生的孩子的一半分給死去的丈夫。(5)未經父母同意結婚的女人,在她

上一章目錄+書簽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