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反歧視走向爭取平等

2004年3月份,深圳龍崗的一個派出所,在轄區內懸掛橫幅「凡舉報河南籍團伙敲詐勒索犯罪、破獲案件的獎勵五百元」,4月15日,兩位河南籍人士在鄭州市對龍崗警方提起司法訴訟。

一石激起千層浪。一個普通的歧視訴訟,引出強烈社會反應,是因為在中國很少有歧視訴訟,也因為這是一個多重話題。

中國一向少有歧視訴訟,並不意味著沒有歧視,而是民眾一向對歧視沒有明確定義和概念。歧視者和被歧視者,在歧視發生時,甚至不覺得是歧視,反而視作理所當然。一個重要原因,是長期以來人們從不質疑政府的歧視性法令。被侵犯者認為,只要是政府制定的法律,就是金科玉律,公民只有服從的份,沒有公民權利的概念。由於公民們缺少法治概念,不知道法律條文不僅可能是保障公民自由的工具,也可能是侵犯公民權利的途徑。遇到歧視性法律,民眾缺少「不受歧視」的意識,而是照單全收。無形中,一個法治國家就成為人治國家。既然人們對歧視性法律無動於衷,聽任歧視大規模長期推行,久而久之,對歧視本身,自然也就變得麻木不仁。

那麼究竟什麼是歧視?公民應該享有平等的公民權利,歧視就是權利上的區別對待。

回顧歷史,我們生活中遇到的歧視實在太多。國家法令對城鄉間的區別對待,是最尋常的。我們國家曾有幾十年不容許農民進城謀生。同樣是公民,城裡人下鄉是「光榮之舉」,農民進城就是「盲流」,警察有權逮捕他們,遣送回鄉。城裡人可以得到糧票買糧食,種糧食的農民無權買糧。城市居民擁有城市戶口的一切特權,農民沒有任何這些權利。

人們對這些歧視熟視無睹。最簡單的例子就是最近教育部修改了《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剛剛廢除了「在校大學生結婚就退學」的規定。在此之前,沒有聽到一個法律系的教師告訴學生,你們的婚姻權利被侵犯。沒有一個法律系的大學生因受到婚姻歧視,提起訴訟,爭取自己最基本的公民權利。這些教師和學生,是今天和將來的法律專家,他們在歧視面前如此反應,可以推斷出普通民眾的歧視意識是如何淡薄。

即使在今天,歧視仍然普遍存在。例如,高等教育的入學錄取分數線,向學習條件強勢的大城市傾斜,就是對農村學生、邊遠地區學生的歧視。又如這個「河南籍事件」,派出所的懸賞破案就是在區別對待。根據標語的邏輯,非河南籍犯罪就不在尋求破獲之列。

可是,從法律的意義上判定歧視,並不像一般想像的那麼簡單。

在美國,歷史上最著名的歧視之一,大概就是美國南方几個州的種族歧視了。作為一個法治國家,美國為什麼容許它長期存在,而且長期以來拿它沒有辦法呢?就是當時這幾個南方州,鑽了一個「平等」的空子。在美國的《獨立宣言》中,曾經表達了這樣一個理念,就是兩個民族假如不能很好地共同相處的話,他們可以「平等並且分離」地,自己過自己的日子,以此引出了美國獨立的依據。於是,後來美國南方的白人就提出,他們和黑人屬於不同的種族,他們可以「平等並且分離」地生活。因此,南方種族隔離的一些法案,雖然規定南方黑人不能使用白人的公共設施,同時也規定,白人也不準使用黑人的公共設施,以示「平等」和「並非歧視」。直到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美國最高法院從「教育隔離對孩子的心理影響」切入,才打破了這個「表面平等,事實不平等」的法律圈套。

還有一些傳統的、社區的鄉規民約。例如,現在的美國,還有很多公寓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權。一個新的住戶進來,要經過老住戶組成的委員會的通過,而不是我有錢買房租房就一定可以住進來。要誰不要誰,這個小社區有一定程度的權利。還有,就是僱主僱工,從原則上來說,僱主有權制定一些要求,有雇和不雇的權利。一般來說,要了張三不要李四,這並不構成歧視。

因此,什麼樣的區別對待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歧視,是公民權利的區別對待,還是需要制定一系列法規來界定,在必要的時候,需要最高司法機構對比憲法,作出解釋。例如,美國在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的民權法出台以後,先後規定了對種族、膚色、原籍國不得歧視,僱工對年齡、性別、殘疾等不得歧視。也就是說,在賣房租房時,你對房客可以有一定的要求,但不能說不要黑人。僱主不可以刊登招工廣告要求「三十五歲以下」,這涉及年齡歧視。

即便如此,界定歧視,在美國還不是一個完全解決的問題。例如幾年前,一個倉庫管理人員,因為體重三百多磅而被僱主解僱。僱主當然有他的理由,體量超重可能影響工作效率。這名僱員把僱主告上法庭,訴僱主是體重歧視,最後勝訴。類似的涉及歧視的新問題,料想還會不斷提出來。

在有具體法規的情況下,情況比較簡單。例如在美國有公平就業委員會,涉及就業的歧視可以投訴,提供證據,依照法規要求懲罰僱主。也可以提出民事訴訟求償,可是民事訴訟是有它的特點的。

在這個「河南籍事件」中,許多專家在為原告尋找告訴的依據。也有許多人認為,是不是有相關法規,是能否勝訴的關鍵。其實,原告提出的是民事訴訟,而民事訴訟是傷害「求償」。比如一個人不小心從樓上掉下來,砸傷了行人。沒有法規規定一個人不準不小心墜樓,前者的行為沒有違法,後者照樣可以民事求償。

求償不一定涉及金錢,要求道歉也是一種求償,但是必須證明原告本人受到傷害,而且責任在被告方。因此,證明被告是否歧視,反而不是第一優先重要。因為即使證明被告歧視,並不能證明他的行為對被告個人造成值得求償的傷害。

正因為民事求償可以不必依據法規,只需證明傷害,所以生活中時時可能發生,因此對傷害證明必須要求很高,否則求償泛濫,社會無法收拾。如這個河南籍事件,原告事實上沒有金錢求償,但如果我們假設原告求償一人一百元人民幣,金額看上去也很有限,證明「歧視」也許不難。可是,假如我們把原告看了以後「生氣、憤怒、傷心」的反應,輕易判定是一種可求償「傷害」,孤立地看,百元求償數額也很合理。可是,一億河南人其實都會有這樣的反應,都可以跟進求償,那就是一百億人民幣了。

人們歧視的觀念是很自然發生的事情。反歧視卻是要達到一定文明水平之後的理智反省。

一個幾次被黑人搶劫的人,會自然認為,黑人就有犯罪傾向。一個屢屢看到窮人口出髒話,打架鬥毆的人,會認為窮人都是野蠻的。一個人總被富人欺負,會認為為富不仁是普遍規律。在美國,是通過長期的學校教育,使得人們形成這樣文明、理智的態度:我不以一個人的膚色、種族、貧富、地域和宗教等來判斷他,而是以他本人的表現來判斷他。也不把一個和幾個人的表現,擴大為對整個種族、群體的判斷。

這樣的教育在美國作用是非常明顯的。雖然要經過長期努力,要持續不斷地做下去。可是,在此之前,首先是政府法令不能使歧視合法化。民眾必須看到,假如他人權利可以被剝奪,自己的權利也就保不住,農民的權利可以合法侵犯,城裡人的權利也岌岌可危。因為,只要有一個歧視法令存在,就是認可了歧視是合法的。那麼,下一個歧視法令,只是變換一個歧視目標而已。每個人都可能被合法歧視,失去部分公民權利。

河南籍事件,是公民意識覺醒的標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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