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年的歷史和燃燒的十字架

以前寫過一篇文章《火中的星條旗和民眾的表達權》,講的是美國聯邦立法、司法和行政三大分支,為了燒國旗是否合法,展開的一波三折的故事。儘管現在國會裡的保守派議員隔三差五地,仍要提出禁止燒國旗的法案或憲法修正案,但是由於美國最高法院的兩次裁決,到目前為止,公開用燒國旗的方式來表達自己的政治觀點,在美國是合法的。最高法院裁定,燒國旗是一種「象徵性言論」,是為了表達和傳遞思想。任何思想的表達,都應該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這一原則,叫做言論自由的「內容中性」原則。

可是,在豐富多元的人類社會裡,言論自由不可能是絕對的。聯邦最高法院通過以往的裁決,表明了受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有「時間、場合和方式」的限制。最為大家一再引用的例子是,在坐滿人的戲院里,不可以隨便大叫「著火啦」。凡是會引起迫在眉睫的「清楚而現實」之危險的言論,也不受法律保護。比如,把軍隊開拔的時間、人數和地點在報上刊出,是違法的;指著別人的鼻子大罵,即可能引起暴力衝突的「戰鬥性語言」,也是不可以的。

美國民間的KKK團體,他們的招牌形象,就是用白袍把自己沒頭沒腦地遮住,只露出兩個眼睛。這種形象獨一無二,沒有申請專利卻從沒有人仿效。他們還有一種招牌活動,就是在他們的儀式過程中,焚燒十字架。這種焚燒十字架的儀式,在歷史上往往伴隨著對黑人的恐嚇、暴行甚至私刑處死。所以,這種焚燒十字架的活動,對於黑人來說,是一種令人恐懼的行為。它不僅預示著仇恨和暴力的危險,而且在一代代黑人心中投下了難以言說的可怕陰影。

既然燒國旗是合法的,那麼燒十字架是不是合法呢?最近,有一個全美國注目的案件,對此提出了疑問。這就是「弗吉尼亞訴布萊克」一案。

殘害黑人的暴力,出現在美國南北戰爭廢除奴隸制度以後的美國南方。這裡的南方,主要是指南、北卡羅來納,喬治亞,田納西,密西西比,亞拉巴馬和弗吉尼亞這幾個州。南北戰爭以前,那裡的黑人大多是奴隸,是奴隸主的私人財產。一方面,奴隸制時期很少發生殘害黑人的暴力,因為這等於自毀,或毀滅他人財產。另一方面,黑人處於奴隸狀態,黑白之間幾乎不可能發生衝突。南北戰爭以後,奴隸制度廢除了,情況大為改觀。雖然南方還實行種族隔離,有地方法律限制黑人實現自己的公民權利。但是,黑人已經是自由民,開始自由流動,有了黑白髮生衝突的可能。同時,KKK等白人極端組織,和底層民眾中的白人至上主義情緒結合,在民間常常以公眾暴力處理衝突事件。由於公眾暴力極易泛濫,也由於黑人處於弱勢,所以一旦暴力興起,就會殃及眾多黑人無辜遭受暴力,乃至被暴力私刑處死。這種事件,主要發生在南北戰爭以後到二十世紀五十年代的大約一百年時間裡。

1952年,針對弗吉尼亞KKK團體的活動,弗吉尼亞州議會通過法令,禁止燃燒十字架。半個世紀來,幾經修正的弗吉尼亞法律規定,意在威脅他人的燒十字架行為,是一種刑事犯罪活動。

1998年春天,一個叫伊略特的白人,在友人聚會上對朋友說,他的黑人鄰居抱怨他在自家後院練習開槍,他聽了不高興,就想到這個黑人家門口去燒一個十字架。他顯然是因為知道黑人害怕這種燃燒十字架的行為,才起了這個報復的念頭。當場就有個白人奧馬拉答應幫他的忙。他們匆匆忙忙地用木頭做了一個十字架,拖到黑人鄰居門前的草坪上,點火燒著了。

後來,奧馬拉被控告,隨後有條件地認罪,被判監禁九十天並罰款二千五百美元。他的認罪條件是,他保留上訴權利。他認罪,是因為弗吉尼亞州確有禁燒十字架的法律,他的行為違反了這條法律。而他要上訴,是因為他認為這條法律的合憲性仍然是有疑問的。

同案的伊略特被陪審團判定違反了弗吉尼亞禁燒十字架法,被判同樣的監禁和罰款。

接著,奧馬拉和伊略特向弗吉尼亞上訴法院上訴,申辯弗吉尼亞禁燒十字架法違反了州憲法和美國憲法的言論自由條款。上訴法院認定,意在威脅他人的燒十字架行為,顯然相當於暴力威脅和「戰鬥性語言」,因此維持原判。

奧馬拉和伊略特,都不是KKK團體的成員。

同年八月,一個叫布萊克的人,是KKK組織的一個「老大」。他從北方來到弗吉尼亞,租了一塊地,在這塊地上舉行KKK的集會活動。他們在發表了有關種族和宗教內容的演說以後,點燃了一個足有三層樓高的十字架。

布萊克被控違反弗吉尼亞禁燒十字架法。布萊克申辯弗吉尼亞的這個法令違憲,要求法庭駁回指控,被法庭拒絕。陪審團判決他有罪,法庭判他罰款二千五百美元。

布萊克上訴,州上訴法院以奧馬拉和伊略特案的同樣理由,判決維持原判。

布萊克上訴至弗吉尼亞州最高法院。

弗吉尼亞州最高法院首先檢查了十字架和燒十字架蘊涵的意味。一根豎木和一根橫木組成的十字架,其含義對基督徒是非常強烈的,它是基督受難和復活的象徵。但是,不幸的是,這一象徵也被人們作出其他的解釋。眾所周知,KKK的主要訴求是要在美國建立一個白人種族的國家。在KKK的儀式上,十字架是白人至上的標誌。燃燒十字架的儀式,是對少數族裔、天主教徒、猶太人、共產黨人或其他被KKK所憎恨的人的一種示威。

根據聯邦最高法院以往的判例,憲法第一修正案對言論的保護,是不論其「內容」是否「正確」,是否被政府或被大多數人認同的。一種活動,或者一種「象徵性表達」,只要是傳達「思想」的,就可以被認作是一種「言論」,從而受憲法的保護。在1992年的「R.A.V. 訴聖保羅市」一案中,聯邦最高法院判決,明尼蘇達州聖保羅市的禁止燒十字架法律是違憲的。引用這一判例,弗吉尼亞州最高法院指出,憲法第一修正案禁止政府就自己的好惡來指定什麼言論,或什麼表達方式是非法的,因此,根據言論的內容「量身打造」來制定的法規,都是無效的。

2001年11月,弗吉尼亞州最高法院以四比三作出了對布萊克有利的裁決,宣布弗吉尼亞州有半個世紀歷史的禁燒十字架法違憲。

弗吉尼亞司法部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

2002年12月11日,星期三,聯邦首都華盛頓市冬雨綿綿,一派蕭瑟。聯邦最高法院舉行聽證會,聽取弗吉尼亞州訴布萊克一案兩造律師的申辯。弗吉尼亞州司法部長基爾高爾親自代表州政府出席聽證會。代表布萊克的是里士滿大學法學院的著名憲法專家羅特尼·斯摩拉教授。

弗吉尼亞州政府一方申辯說,禁燒十字架法不是針對言論的內容,不是根據內容來作出的法規,而是因為,根據弗吉尼亞南北戰爭後一百年的歷史,燒十字架旨在對他人的威脅恐嚇,引起恐怖和騷亂。弗吉尼亞州法律禁止的,不是任何和種族、膚色、宗教等內容有關的言論或表達,而是禁止意在威脅恐嚇的燒十字架活動,不管是什麼人,不管出於什麼信仰或思想,不管為了什麼目的,只要是意在威脅恐嚇,那麼這種燒十字架就是法律禁止的。所以,這一法律沒有違反「內容中性」的原則,沒有違反言論自由。

自從六十年代民權運動大舉獲勝以來,聯邦最高法院出於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護,曾經在一些路標性案件中作出了對日益不得人心的KKK有利的裁決。KKK舉行集會遊行是合法的,KKK在集會的時候穿戴他們的尖頂白袍是合法的,KKK節日期間在公園裡展示他們的十字架,也是合法的。同樣的道理,新納粹組織在美國是合法的,新納粹組織申請到猶太人居住區去集會遊行,也是合法的。這些裁決都基於「內容中性」的原則,著眼點是憲法保護一切思想的表達。

所以,聽證會一開始,弗吉尼亞州的申辯,就被行走在這條思路上的大法官們,時時插話質疑。大法官歐康諾問:「只要燒十字架就一定是威脅恐嚇嗎?假如你在戲劇或電影里燒十字架,那也是威脅恐嚇嗎?」

大法官肯尼迪也似乎不相信地問:「在弗吉尼亞,任何時候燒十字架都是一項罪行嗎?」

大法官斯卡利亞半開玩笑地說:「你顯然不可能做到禁止人家在自己卧室里燒十字架吧。」

最高法院的聽證會通常十分簡短,兩造律師各有半個小時陳述,還包括大法官們的插話提問和評論。可是,就在聽證會進行到將近一半的時候,十多年來一向沉默寡言的黑人大法官托馬斯,突然用他沉重的男中音發話了。

他說,燒十字架從來就沒有什麼別的目的,燒十字架就是為了威脅恐嚇,為了製造恐怖,為了用恐懼來鎮壓民眾。這位出生在種族隔離時代的南方喬治亞州,從貧苦的底層一步步走到聯邦司法最高殿堂的黑人,是一位以保守價值觀著稱的大法官。他低沉的嗓音在發出義憤的怒吼:「這是恐怖之統治,燒十字架就是這種統治的象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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