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89章 和約與後手

華夏武成三年十月初七,華夏水師在豐後水道成功伏擊了鹿兒島藩、佐土原藩(註:薩摩藩的支藩)、高鍋藩、飫肥藩的勤王聯軍。是役,四藩損失大小船隻八十餘只、六千多武者、足輕殞命海上,更有二十餘只糧船為夏軍截獲,只有不到五分之一的人船僥倖逃脫。

消息傳到甲府,幕府上下驚懼異常,再加上從和談三使者處得知夏軍又分批開來數千援軍的情報,將軍綱吉終於低下了高昂的頭顱。於是,華夏武成三年、日本元祿十四年十月十七日,兩國正式簽訂《夏、日辛已通商條約》(日本稱《日、夏元祿十四年通商條約》)以取代幕府之前頒布的《元祿日夏貿易式樣》。

《夏、日通商條約》一共七條,其大致內容為:

甲、華夏與日本正式建交,幕府同意華夏在江戶駐留國信使;

乙、日本開放平戶、長崎、馬關、美保(松江)、舞鶴、今治、神戶、津島(名古屋)、橫濱、石卷、秋田、酒田、新瀉、輪島等十四處通商口岸;在各處通商口岸,華夏有權設立駐泊鴻臚使(領事)以協調夏日貿易衝突及其他事務;幕府將在各處通商口岸划出足夠的商用地以供建立駐泊鴻臚使館、商人會館、商鋪、貨棧、酒肆及住宅區;幕府允許華夏方面在通商口岸僱傭日本人服務,並允許被雇日本人自由出入日本,唯切支丹教徒進入日本需經幕府同意且不準其在日本長期逗留;幕府允許華夏在商用地內設置巡檢司、施行華夏律法,商用地內發生的民事、刑事由華夏方面審理;幕府保證華夏商人在通商口岸的人身、財產安全,但華夏商人不得隨意進入距離通商口岸一日本里以外的日本內地;

丙、日本承認津輕海峽以北諸島為華夏國土;日本移交原名福江藩的五島列島予華夏國;兩地領主的損失由幕府自行安撫與華夏無涉;

丁、應華夏國所請,幕府破格授予田川七左衛門十萬石大名家格,並改易對馬宗氏,由田川氏入主對馬列島,負責日本與朝鮮的貿易;

戊、日本賠償華夏國商人損失計武成金貫八十萬貫、賠償華夏國軍費計武成銀貫八百八十七萬六千四百二十三貫;日本另外支付贖償佐渡島的費用武成金貫四十萬貫;

己、鑒於幕府財力有限,無力一次清償,所以華夏國同意日本一次賠償金貫六十萬貫及銀貫七十七萬貫,其餘金貫、銀貫折算成粗銅以年息八厘計算、分十五年期償清,不得提早歸還;償還期內以別子銅礦的經營權作為抵押;

庚、經幕府再三懇請,華夏國同意終止阿芙蓉貿易;作為華夏終止阿芙蓉貿易的賠償,幕府將一次性補償華夏方面慶長大判二十萬枚。

除了《夏、日通商條約》,同日華夏全權議和大臣戴叔庸還代表朝鮮和琉球與幕府簽訂《朝、日辛已通商條約》、《琉、日辛已通商條約》。

《朝、日辛已通商條約》一共四條,其大致內容為:

甲、朝、日確立正式的外交關係,由華夏駐江戶國信使代行相應職責;

乙、朝鮮收回露梁倭館,改在對馬設置朝鮮商館;幕府同意在對馬給予朝鮮等同於華夏的待遇,即設立商用地、僱傭日本人服務、保證朝鮮商人人身財產安全等;

丙、幕府支付朝鮮軍費武成銀貫二十萬貫;

丁、幕府分十五年向朝鮮支付贖償壹歧國、隱岐國的費用本息計武成銀貫四十五萬貫。

《琉、日辛已通商條約》也有四條,其大致內容為:

甲、琉、日確立正式的外交關係,由華夏駐江戶國信使代行相應職責;

乙、所有對華夏開放之通商口岸均對琉球商人開放;琉球商人在日本各口岸應該居住在華夏獲得的商用地內、接受華夏駐泊鴻臚使管理、遵守華夏律法;琉球商人可以與華夏商人一樣僱傭日本人服務,並一樣允許琉球所僱傭的日本人自由出入日本,唯切支丹教徒返回日本需經得幕府同意並不得長期逗留;幕府保證琉球商人的財產、人身安全,但與華夏商人一樣不得進入日本腹地;

丙、日本渡讓大隅海峽以南諸島予琉球國;幕府承諾將在半年內遷出大隅海峽以南諸島百姓及領主,琉球應允許日本百姓及領主在撤出時帶走各自財物;

丁、幕府一次性賠償琉球軍費計武成銀貫十萬貫。

四國間條約的次第簽訂,不但宣告夏日戰事告一段落,也確認了華夏對朝鮮和琉球的宗主權。不過就在朝鮮和琉球兩國喜出望外的享受豐厚的戰爭紅利的時候,荷蘭東印度公司駐澎湖的商館主事就敏銳的覺察出內中的問題。

武成三年十月二十九日,這位名叫西里安·德·梅茲的高級商務員寫了一封長信給VOC(聯合東印度公司)在巴達維亞的總部,他在信中如此寫道:

「……儘管日本並未終止與聯合東印度公司的貿易———長崎商館的伯茨先生已經從日本人那裡得到確實的消息,華夏國曾經試圖要求幕府結束與東印度公司的往來———但結合華夏國最近頒發的新的海關稅收法,我們可以明確判斷出華夏國在日本的目的,那就是排擠聯合東印度公司的存在……」

「……可以想像,當中國的商品鋪天蓋地的出現在日本各個港口之際,聯合東印度公司只能維持長崎一地的小額貿易,這對我們來說將是多麼大的打擊……如果聯合東印度公司無法維持這條極端重要的航路,那麼等待我們的將是在丟失中國之後丟失日本,進而丟失整個東印度群島……」

「……另外,【錫金號】在日本外海失蹤了,據伯茨先生說他曾經到達過長崎,那麼它的失蹤顯然又是一起【大東方號】的重演……這個又東寧王國轉化而來的新的東方帝國明顯沒有之前明帝國的溫文爾雅和軟弱……偉大的皇帝彷彿如沒有飽食的獅子一樣四處尋覓著可供進食的對象,如果我們不做防備,遲早有一天會被他吞入肚子……」

梅茲的信件,鄭克臧當然沒有沒有看到,不過就算看到了他也不會在意,事實上梅茲沒有說錯,鄭克臧在東南亞的終極目標就是奪取香料群島,將荷蘭人排擠出亞洲市場,進而窺視錫蘭和整個印度次大陸。

為了實現這個目標,鄭克臧在《夏、日條約》正式簽訂後便做了一系列的部署。

是年,十月三十日,鄭克臧正式降西渤泥都護府為坤甸直隸州,改設凌牙門都護府。同日他還簽署命令,正式在原西渤泥艦隊的基礎上設立西洋水師(馬六甲)海峽艦隊,原來西渤泥艦隊的老式戎克船悉數淘汰,新編成的海峽艦隊將轄八千料的一等巡航船四隻、六千料的二等巡航船四隻,另有信報船、混合軍用運輸船若干……

十一月二日,鄭克臧又以十一萬五千銀貫的代價從西班牙人手中購得公主港(普林塞薩港)流放地及整個巴拉望群島(註:整個巴拉望群島約1.2萬平方公里),籍此建立世襲陳國都總管治地、世襲周國都總管治地和世襲蔡國都總管治地。原納閩侯陳龍、浙江副總兵周正和、廣西副總兵蔡元書分領三地,成為華夏朝第一批分茅裂土的內藩。

陳龍既然遷了陳國都總管,那原領納閩自然要交還朝廷,因此鄭克臧下令將其改為納閩都護府。納閩都護府除了治領納閩本島及巴拉望三總管府以外,還管轄在婆羅洲上的世襲李國都總管治地、世襲林國都總管治地和世襲崔國都總管治地。世襲李國都總管由北婆羅洲土著李斗角家族掌握、世襲林國都總管交由林賢一族,至於世襲崔國都總管則有崔平出任。

作為內藩,陳龍六人雖然奉還了各自的爵位和舊領地,但世襲都總管一職等同於郡侯,而且相對於內地只有世襲邑田的世爵來說,世襲都總管的權力更大,可以說沒有外交權以及需要三年一朝貢外幾乎就是獨立的國家。這不是鄭克臧在開歷史的倒車,而是因為他實在沒有足夠的人力、物力經營南洋,只能把希望寄托在受領者的身上,想來只要華夏中央政權還擁有足以震懾的武力,陳氏等族就絕對不會輕言自立……

除了對南洋殖民地的調整以外,鄭克臧還撤銷了西歸浦都護府,改設西歸浦鎮守府並改西歸浦為濟縣、福江藩為福江縣,兩縣隸屬江淮省通州直隸州,正式將兩地列為內陸行省治下。同時鄭克臧還改蝦夷地都護府為海東都護府,統一管理蝦夷地、苦兀諸島,同時負責對吉林、黑龍江的滲透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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