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蕩不安的時事與政局 失敗的自治和必須正視的難題

十九世紀二十年代初,自治運動中的湖南被毛澤東稱作「湖南共和國」。一度相當熱鬧的「聯省自治運動」在湖南自治運動的時候達到了高潮。湖南推出了自己的省憲法,在全省範圍認認真真地實行省議會選舉,雖然在當時的條件下,農村的選民們未必真的明白選舉的意義,多數人也未必能按照自己的意志投票,但選舉的競爭卻是實實在在的。執掌湖南大權的軍人,以省長趙恆惕為首的一干赳赳武夫,心甘情願地讓出權力,硬著頭皮接受議會和媒體的監督。一時間,一省規模的議會政治在湖南搞得有模有樣。

然而,好景不長,湖南的自治還沒有搞出名堂就在內外夾擊下流產了。它只在歷史上留下了一個話柄:以聯邦製為特徵的制度實踐在中國是行不通的。

聯邦制,或者說當年的聯省自治,換到中國的語境里,就是一個中央與地方關係的問題。這個問題可以說直到今天仍然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總是一放就亂,一收就死;但是中國的地區差異之大超過歐洲各國之間的差異,不想一個辦法解決地區差距和政策一統之間的矛盾,在制度上總是麻煩,有時甚至會產生致命的危機。十九世紀二十年代的聯省自治主義者,其藍圖的背後往往都有一個美國的影子。他們認為,美國成功地既兼顧了各地的差異,又保持了一個強大的中央政府,所謂強地方和強中央的強強聯合。他們搞聯省自治,目的就是要使中國變成美國那樣。在他們看來,中國實行共和制是唯一的自強之路。

但是,在這種制度實踐的當口,中國恰好不存在一個強中央,現實是各地軍閥割據,北京的中央政府政令不出都門。也就是說,在當時的政情中,中國的各個地方已經存在事實上的獨立,中央政府不過是個名義政府而已。雖然,有心問鼎中原的軍閥都幻想武力統一,只圖自保者則傾向維持現狀,但國家事實上的分裂卻一直保持著。這樣的現實,顯然與清末以來醉心西式政體變革的人們的初衷相悖。而對聯省自治感興趣的都是那些力求自保的地方軍閥,儘管他們的主觀動機未必僅僅是給自己的割據披上一件合法性的外衣,但他們既行的割據現實卻大大削減了自身行為的可信度,讓聯省自治從一開始就蒙上受人質疑的陰影。反過來,那些醉心聯邦制的學者,也只能依託那些有志於此道的軍閥,否則,所有的設想都只能是紙上談兵。

所以,儘管聯省自治的設想不無見地,而且熱衷於此道的軍閥,諸如陳炯明和趙恆惕等人也不乏保境安民和制度變革的良好願望,但是,他們的實踐卻一直被人詬病。由於這個實踐緊接後來的國民革命,在革命話語中,兩位都不折不扣地成了反面教材,因此墮入萬劫不復的歷史深淵。

當然,即便聯省自治主義者當初沒有碰到如此的尷尬,他們的聯省自治也未必能夠真正實現。外部的環境不允許,外部的壓力已經相當大,就像陳炯明難以克服孫中山的反對,趙恆惕的摯友吳佩孚也是湖南自治的死敵;但是內部的離心、地域的歧見同樣難以敉平。陳炯明的勢力來源是惠州,只要他當家,來自珠三角和瓊州的勢力就不服帖。同樣,同一個湖南,湘北、湘南和湘西之間的地域文化差異之大,不啻兩個省份。在湖南的自治過程中,趙恆惕費盡心機,也難以擺平各地軍閥,尤其難以對付來自湘南的唐生智,以至於不得不出兵湖北,為省內的軍隊尋找糧餉之地,結果很嚴重地傷害了自治。而自治的最後結束,也是和湘南的唐生智決裂的必然結果。湖南的自治,最後在南北兩大勢力夾擊下,分裂成擁南和擁北兩塊,刀兵相見。一個以和平建省為目的的制度實踐,卻以最悲壯的戰爭悲劇落幕。

即使僅僅從技術角度看,聯省自治也是不可能成功的,因為「省」這一級行政單位實在不適合自治。民國時期的省是從元代的行省演化而來的,雖然規模比元代的行省為小,但基本上襲承了行省的架構。自秦朝在全國推行郡縣制以來,雖然歷代的行政區劃一直在三級和兩級制之間徘徊,但早期「郡」的影子卻一直存在,一個郡,大體上就是一個經濟文化單位,同郡之人則意味著享有一個「郡望」,屬於地緣關係很近的小同鄉。元代的行省,其設置主要著眼於中央政府對地方的控制——行中書省,性質上等於是幾個中央政府的分部,地域劃分不僅不考慮同單元之內的經濟文化聯繫,反而要割裂之,同時有意將一些根本不同的經濟文化單元人為地捏在一起。這種毛病在民國時期的省份依然存在,比如長三角地區,分屬浙江、江蘇、安徽三省和一個特別市,而江蘇南北視同水火,安徽則被江、淮分成三個部分,差距巨大。類似的問題,幾乎在每個省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實行自治,即使沒有外部阻力,僅僅內部的分歧,就難以對付。

從另一個角度說,省這一級行政單元也實在過於龐大,某些經濟發達、人口眾多的省,自治起來很難保證它不走向獨立,僅僅從規模而論,就讓人,尤其是那些對分裂比較敏感的人不放心。

不過,跟人們的一般看法有異,秦統一之後,中國實際上存在過事實上的地方自治,強中央和強地方共存的局面也不是沒有過,比較典型的是西漢。西漢初期實行的是分封和郡縣共存制度,但很快封國就變成了事實上的郡。地方的郡國所擁有的權力之大,跟現今聯邦制內的state幾乎沒有什麼兩樣。郡國負責人不僅有轄境的行政權,還可以自行聘任大部分官吏,擁有人事權,而且擁有郡國軍隊的統率和指揮權,以及境內的司法權。對於境內絕大多數案件(除了某些實在拿不準的疑難案件),包括死刑判決,都可以自行決定,先斬後奏。比起現在美國的州來,當時的郡國情況類似,只是最高負責人不是民選的,而由中央政府任命,而且每年需要「上計」——到中央彙報境內的各種情況,完成錢糧上繳任務。

上一章目錄+書簽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