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關於斷頭台的思考

王殿忠 譯

在1914年戰爭之前不久,一個殺人犯在阿爾及爾被判死刑,其犯罪事實特別使人憤慨(他殺了一個農民的全家,包括他們的幾個孩子)。此人是一個農業工人,他是在一種極度狂熱中行兇殺人的,尤其嚴重的是,在殺人之後又把錢財全部掠走。此事引起了極大反響。普遍的看法認為,對於這樣一個殺人犯,判殺頭罪,那量刑是太輕了。有人對我說,我父親的意見是,殺害兒童這件事,特別令人氣憤。關於他老人家,據我所知,這是一件極少見的事,他竟然要去行刑現場親眼看一看,這是他有生以來的第一次。為了及時趕到刑場,他在夜間便起床和一群前去觀看的群眾一起跑到城市的另一頭。那天早晨他看到的情形卻對誰都沒講,只聽我母親說,看完行刑之後,他便飛快地趕回家來,只見他形容異常,什麼也不講便到床上躺了下來。不一會兒,就見他突然大嘔起來。他剛剛才親眼目睹了那個現實的場面,而這種場面一向都掩飾在抽象的套話之下。他看過這個場面之後,雖然再不去想那些被殺的孩子,卻怎麼也控制不住總是想著為要砍下他的頭顱而被扔在斷頭台木板上的那副扭動著的身軀。

應該相信,為了平息老實而正直的人們心頭的憤怒,這種慣常的做法也確實十分可怕。而這種刑罰,在正直人的眼裡認為再加重一百倍也不為過,然而其結果卻是另一種效應,反倒使人們心神不定。當公正以其最高的形式出現,並被認為是保護人民時,其效果僅僅是使老實人嘔吐,那恐怕很難認為,它會給當地人民帶來安寧和秩序,也很難認為這就是它應盡的職責。相反地,它令人厭惡的程度不會比犯罪更差,這種另一種形式的殺害反倒會在前一種形式的殺害上加上新的血污。更談不上對社會這個大軀體的損害給以補償了。這種行刑場面是那麼真切,竟至使得沒有任何人敢於直接描述它。政府官員和記者們,有講述這種事的責任,好像他們已然很熟悉這種場面的情景一般,一面聳人聽聞,一面表示出了這事很不光彩,因而就形成了一套慣用的術語,從而使他們的話就不那麼觸目驚心了。於是我們便在吃早飯時,在當天報紙的一角上讀到這樣的話:犯人「終於償還了他欠社會的債務」,或者他「已付出了代價」,或者「今晨五時,犯人已明正典刑」。而政府官員則對判刑者習慣用「當事人」或「受刑者」這些稱呼。或者用縮寫字母C.A.M. 代替。對處以死刑者,在報道中則小心翼翼,不敢大聲張揚。在我們這個十分文明的社會中,如果有人得了某種疾病,並且十分嚴重,則別人從不敢直接提起這種疾病。這種情形已是由來已久。在資產階級家庭中,他們只這樣說:大女兒肺有點弱;或者父親身上有一個「腫塊」。因為大家都認為得了肺結核或者得了癌症有點不太光彩。這正如被判了死刑一樣,大家都力圖換一種婉轉的說法。死刑出在政治肌體上,而癌症則出在個人的肌體上。儘管這兩種區別不大,但卻從沒有人會談論得癌症的必要性。相反地,大家在談論到死刑時就絕不吞吞吐吐,而一致的看法則是,死刑是必要的,儘管令人遺憾。因為必要,大家便對其是否合理閉口不談;因為它令人遺憾,於是乾脆就不談它了。

我的看法卻恰好相反,對此應該大談特談。這也並非因為我愛發議論,我想也不是我天性就有這種癖好。作為一個作家,我一直對某些阿諛奉承抱有反感;作為一個人,我認為在我們這種環境中,一些醜惡的現象,如果實在不可避免的話,也應該在沉默中同其對抗。但當這種沉默或者言語的把戲用濫了時,它就會走向反面,或者當人們從當時的痛苦中走出來時,就會不信這一套,那時唯一的解決辦法,就只能是清清楚楚地把事情講明白,並指出在辭藻外衣掩蓋下誨淫誨盜的可恥把戲,此外別無他法。法蘭西同西班牙和英國在鐵幕的這一邊共同享有現代國家的榮譽,但在她鎮壓手段的武器庫中卻依然保留著死刑。這種原始社會遺留下來的慣例之所以在我國能夠存在下去,乃是公眾輿論對此毫不在意,或者不聞不問的緣故。即使有所反映,也只不過是一些冠冕堂皇的頌揚之詞。一旦想像枯竭,辭藻也便失去了它的意義,那時一個漫不經心的人對於死刑的判決也就變得漫不經心了。但是,你卻顯示出殺人的機器,你卻使鐵器和木器相撞,你卻使人聽到人頭落地的聲音。那時,公眾的想像便一下子復活了,它也便同時棄絕了辭藻和死刑。

當納粹分子在波蘭公開處決人質時,為不讓這些人質發出反抗的呼聲和喊出自由的口號,他們用繃帶塗上石膏封住那些人質的嘴。我們把那些無辜受難者的命運同那些因犯罪而被判刑的人的命運相比,會感到有些不夠莊重,但除了這些犯人不是在我國唯一被送上斷頭台的人之外,其做法是相同的。現在首先要說的並不是死刑乃是必要的,其次也不是對它該不該說出來的問題。相反地乃是要說這種刑罰是不必要的。

至於我,我認為它不但不必要,從更深的意義上講還是有害的。但在接觸實質問題以前,還是暫時不解釋我的這一信念為好。如果說在我對這個問題經過了幾周的調查和研究之後才得出了這個結論,那是不誠實的;如果說我的這一信念的產生,只是由於自己的一點兒溫情,那同樣也是不誠實的。相反地我同人道主義者們所具有的那種軟綿綿的同情心相距甚遠,因為那種同情心把道德標準同責任感相混淆,把所有的犯罪等同起來,使無辜者最終失去了他們應有的權利。同當代許多著名人物相反,我不認為人從本性上說是一種社會動物,說實話我認為恰恰相反,人不能生活在社會之外,而社會的法律,對他的生存又十分必要,因此必須由社會依據不同的層次建立起各項責任制度。而法律是否正確,則要看它是否能在具體的時間內和具體的地點中對社會有利。若干年來,我在死刑這項法律中所見到的,只是給感官造成難以忍受的極大痛苦和使我理智極不贊成的一種惰性的混亂。我甚至都覺得感官所起的作用將要影響我的判斷了。而實際上,在這幾周以來,我甚至沒有找到任何東西可以加強我的信念或可以改變我的推理。相反地在已經是我固有的觀念上,又平添了一些其他的東西。時至今天,可以說我絕對贊成科埃斯特雷 的觀點:死刑玷污了我們的社會,支持死刑者,為它找不到合理的辯護。在此無須舉出他那些有力的說明,也無須舉出各種事例和數字,這些東西也並無多大意義,我僅在此闡述一下自己的看法,它們可以更加深化科埃斯特雷的觀點,這些意見同科埃斯特雷的觀點一樣,它們足以證明取消死刑刻不容緩。

大家都知道,主張死刑者們最大的一個理由就是殺一儆百。為懲處犯罪,絕不是只砍下他頸上的人頭便可了事,乃是為了用一種極端手段對那些起而效仿者起到震懾作用。社會不實施報復,它僅做預防工作,它之所以用人頭落地相威脅,乃是為了讓那些想殺人犯罪者從中看到自己的下場,從而退步抽身。

如果我們不看到如下情況的話,上述理由還是很有說服力的。下述情況是:

1.社會本身並不相信自己說的「殺一儆百」的做法;

2.尚未見有一例,對那些決心以身試法者,因為有死刑的存在而退步抽身,而且很明顯,即使死刑有震懾作用,但在那些成千上萬的罪犯中卻見不到什麼效果;

3.但在其他方面卻產生了使人厭惡的作用,那後果卻難以預料。首先說,社會並不相信像它自己所說的「殺一儆百」的話。如果它真的相信的話,它就會把砍下來的所有人頭都拿出來展覽了,它也會對此大做廣告,甚至用來作開胃酒的新商標了。相反地我們知道,在我國凡殺頭都不在大庭廣眾之下實施,只是在監獄的院子里,在極少數專業人員的參與下實行。這樣做出於何種原因我不太了解,也不知道始於何時。這種做法,其開始的時間相對地說距現在較近。最近一次公開行刑是1939年,即對魏德邁的行刑,他是數起謀殺案的案犯。對他的行刑,其做法相當時髦。在那天早晨,凡爾賽人群涌動,其中有許多人是攝影記者。在魏德邁出現在人群面前和在他被砍頭之後,都被攝下許多照片。幾個小時以後,《巴黎晚報》就對這一膾炙人口的事件登出了整整一頁的照片。老實的巴黎市民至此才知道,行刑者操縱的那架精密度很高的機器,比起我們老祖宗們使用的那種美洲豹式的斷頭台是那麼不同。公務人員和政府當局同大家希望的相反,他們對這一出色的報道處理得很不好,叫喊說新聞媒體是有意討好它們讀者殘忍的本性。於是從此便決定,以後凡處死犯人都不再在公開場合實施。從此,這一措施便大大地方便了繁忙的行政當局在行刑方面的工作。

關於這件事,其邏輯方式並非同立法者們相同,相反地他們應該向《巴黎晚報》社長頒發一枚獎章,以鼓勵他下一次幹得更好些。而且如果當局希望這次行刑能成為一個樣板的話,不但應該再增加照片的數量,而且應該在下午兩點鐘把那架殺人機器放在協和廣場的斷頭台上,並邀請全體市民前往參觀,並且對未能前往者,還要進行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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