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不是教訓 從歷史看現實:考察現代中國的法制進程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法制建設速度迅猛,法學教育發展很快。當政者有兩大初衷,或者說兩大改革路徑,一是通過經濟改革,增加國家的經濟總量,進而化解社會矛盾,二是就是通過法制來迂迴解決政治問題。因此,當今社會科學兩大顯學,一是經濟學,二是法學。我一不懂經濟,二不懂法律,在此,沒什麼可談,也沒資格談什麼。好在我懂一點歷史,可以從歷史的角度,談一點古代的法律狀況,做一下對比,好讓我們看一看今天我們的法制進展到了什麼地步。

一、古代的法,其實是刑,主要是為了治民的。以刑來威赫那些莠民,不良的民。說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民,那是春秋之前的事,封建制度下的事。但刑在任何朝代,都主要是針對治民而言的。傳說黃帝做五刑,沒有確切證據,但自春秋鄭國子產鑄刑鼎以來,針對平民百姓的刑或者說法,開始公開化。無論以法治國,還是以禮治國,刑和法都是不可或缺的,只是在側重上有所偏重。地方官員,主要的職責,就是理刑獄,很多朝代,地方不設專門的司法官員,由地方主官兼任。地方官治理狀況,主要通過刑獄的指標來考察,司法從屬於政務。

二、古代的法律,其目的不是維護正義,而是為了維持秩序,所謂禮的秩序。他們把所有的犯罪,都理解為對現有秩序的破壞,而懲罰罪犯,主要是為了讓秩序重歸有序。這些秩序,小到家族倫理,大到王朝國家安定。所以,經濟犯罪,不是大罪,所謂婚戶田土,細事。而傷人,犯奸作科,傷及倫理秩序者,必須加重刑責。凡是死人的事都是大事,因為人命直接損害了倫理秩序。王朝和國家的秩序,是最高的倫理秩序。

三、古代在法律面前,法定的人與人不平等。說王子犯法,庶民同罪,是不可能的。長幼尊卑,適用法律不同,量刑各異。即使清官大老爺,對於這種不平等,也嚴格執行。對於貴者,有八議,議親,議貴等,有免死。對於長者,有減免,有嚴重不平等的刑求。

四、古代的法律,從制定到執行,一直難以免受倫理道德的影響。只要道德上佔據制高點,私刑和血親復仇,就可以逃避刑責。當社會主流道德與意識形態合一的時候,以政治意識形態代替法律,是常態。西漢有以春秋治獄之事,東漢則以五經斷獄。經學大師都有以儒學經典斷獄的專門著作。直到清代,地方主官審理案件,依然有強烈的儒學意味。

五、古代由於存在不能觸碰的意識形態禁區,因此,程度不等地存在文字獄,言論獲罪,是理所當然的。決無言論自由的道理。文字獄可以深挖到日記,書信。

六、古代社會,案件的偵破,可以嚴刑逼供。刻意追求口供,把刑訊當成逼供破案的必要手段。

七、古代司法是政務的一部分,司法人員是政務官的從屬人員,有司法官的時候,司法官從屬於政務官,沒有司法官的時候,則只有司法辦事人員(胥吏),一切有地方主官定奪,包括司法人員的生殺予奪。

八、古代一方面有慎刑的傳統,死刑複核歸最高統治者,但另一方面,地方官可以通過另類的懲罰,致人死命,比如站籠。監獄的黑暗,也使得瘐死獄中者數量很大。

九、古代沒有人身和財產保全的嚴格法律規定,只要皇帝認為有必要,抄家籍沒,株連都會發生。在皇權面前,任何人的生命財產都是脆弱沒有保障的。

通過這樣的考察,我們發現,現在我們的法制還是有進步的,不僅比古代有了進展,比起改革前,進展更大,至少,我們大體建立了現代法律體系,不僅有了刑法,還有了民商法,還有國際法,人家有的,我們幾乎都有了。我們在司法的形式上也有了進步,至少,我們不再讓原被告下跪了,我們不再公然以政策代替法律,用運動代替法律,也不搞嚴打了。另外,最大的變化是,我們有了律師,而且律師正在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社會各個層面上,幾乎無所不在。

當然,我們的法制,還是有很大缺陷。司法還不能獨立,而且從目前看,希望渺茫。講法律還是講政治,黨大還是法大,其實並沒有答案。司法從體制到意識層面,受到很大的干擾,不,或者說支配。整個國家機器,沒有法制精神,社會就不必說了。依法治國,還是一個美麗而且虛幻的口號,法律在官員眼裡,還是治民的工具。法律上的不平等,也無所不在。從表面上看,中國的兩大顯學,都使中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但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卻都遙遙無期。看來,無論法制還是經濟,都離不開政治。未來的道路還很遙遠,諸位,任重而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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