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點考據 董仲舒與春秋折獄

所謂「春秋折獄」,就是以儒家經典《春秋》為法典來斷案子,此招據說是西漢大儒董仲舒出的。董仲舒一生做官做得不大,長時間裡待在博士位置上,那時的博士屬於官銜,但位卑而且清寒。董仲舒最大的官是一個諸侯國的相,而且時間做得不久。董仲舒雖然官做得不大,但作為儒者的名氣卻不小,據說對於《春秋》,誰也沒他熟。離任後,朝廷有了疑難案件,廷尉張湯總是去問他,於是就有了一系列的「春秋折獄」。董仲舒在今天看來堪稱一代奇才,或者說怪傑,很大程度上,漢武帝是因為他的緣故,宣布「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但是,他手裡的儒術,卻是個糅合儒、法、道和陰陽家的雜貨鋪。他那套以人事配天象,天人合一的理論,孔夫子如果地下有知,肯定會哭笑不得,恨不得再死一回。也許就是這套神神怪怪的儒術,才真正打動了喜歡方士的漢武帝。

董仲舒是做過五經博士的人,對《春秋》情有獨鍾。雖然那時的博士非現在的博士,但學問還是有的,肯定能把《春秋》倒背如流,而且還非常善於學以致用,聯繫實際,「春秋折獄」就是一個典範。

在今天的人看來,《春秋》是歷史,撐死了將之說成哲學,無論如何也扯不到法律上去,以《春秋》斷獄,肯定是「葫蘆僧亂判葫蘆案」,談不上起碼的法律公正。以往,人們談起「春秋折獄」來,大抵上是看做笑柄的。但事實上,董仲舒的引經折獄,並非一味地以道德代替法律,以迂腐之論遮蔽事實。

現今留下來的「春秋折獄」的事例已經不多了,以留傳下來的幾個故事看,董老先生其實是挺明白事理的,所斷案件往往既合乎法理,又近乎人情。留下來的春秋折獄第一個案件是某甲的父親與人爭吵,說急了就打了起來,對方拔出劍來一劍向某甲父親刺去,某甲情急之下,抄起棍子掄圓了就向對方打去,不想人家一閃,反而把自家老爹打傷了。斷此案的官員們要以毆父的罪名判某甲。董仲舒說,春秋之義,許止父病,進葯於父而父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誅。按動機,某甲本是救父不是毆父,傷父乃是無意誤傷,理當無罪釋放。(《太平御覽》卷六四○)這個案件如果放到今天,大概也不能判某甲有傷父之罪。而在當時,一個人如果蒙上了毆父之罪,肯定性命不保,所以董仲舒雖然不依刑律,畢竟判得有理,而且是做了件好事。

第二個案件說的是有個漁民出海遇風暴,船破身亡死不見屍,其妻遂改嫁他人。這件事對於海邊的漁民本是稀鬆平常的事情,但是這次不知怎麼的就讓人給告了官。因為按當時的律條,夫死未葬不許改嫁,否則就是私嫁,律當棄市,就是殺頭。而那些武斷的地方官們,還真的要殺這個可憐的婦人的頭。然而,董仲舒出來說話了。他說,按春秋之義,夫人嫁於齊。說的就是如果丈夫死了沒有兒子,就可以再嫁,而且再嫁者沒有淫奔之心,只是為了生活,所以,統統無罪。(《太平御覽》卷六四○)對於這項判決,我們無論董老先生依據的是什麼,不擊節讚賞大概是不行的。為了通情達理,不傷及無辜,董仲舒居然找到了不是借口的借口,把《春秋》記載的一件平常的史實,拿來做了為那可憐的婦人開罪的理由。看來,春秋折獄其實並不迂腐。

只有第三個案件有點問題。這個案件非常簡單,一個人的養子殺了人,他將其藏起來。事發之後,父子兩人都關進了監獄。按傳統的社會常理,如果這二人是親父子,老子肯定沒事兒,父為子隱嘛!可是,由於他們沒有血緣關係,有人認為這人包庇罪犯所以有罪。在那個時代,包庇罪不是輕罪,而是要與所包庇的罪犯同罪的。董仲舒這回依舊是持與人為善的態度,不過他這次沒有引證《春秋》,而從《詩經》里找到了依據。他說,詩云:「螟蛉有子,蜾贏負之。」所以養子也是兒子,一樣符合「父為子隱」的「法則」,故而,兒子可以判罪,而老子理應開釋。(杜佑:《通典》卷六九)顯然,董仲舒的這次判案是與現代法律體系大相徑庭的,有親緣關係絕對不可能成為包庇犯罪的理由。但是,法律制度是人來制定的,必須考慮法律所包含的獨特的歷史和文化因素。在中國傳統的以親緣紐帶串起來的社會裡,以父子軸線為核心的親親法則,就像後來的階級鬥爭一樣是社會生活的「綱」,就是不指望「綱舉目張」的人,也難逃綱後面拖網的籠罩。如果以「父為子隱」作為前提,那麼董仲舒的判決其實並不過分。

然而,話又說回來,儘管董仲舒的「春秋折獄」很有人情味,有時判得也挺合理,但是這對於中國的法律制度的成長畢竟不是一件好事。中國的法律長期以來一直在倫理道德的巨石之下呻吟,得不到正常的發育,其原因固然很多,但是董仲舒首倡的春秋折獄不能不說是開了一個非常不好的先河,它標誌著統治道德對法律毫不客氣的干預和指導。兩漢以後,雖然律條越來越完備,很少有人再像董仲舒那樣直接引經斷案,但「春秋折獄」的精神卻流傳了下來。像歷史上大大有名的「海青天」海瑞,他斷案就有一個「原則」:親族之間的訴訟,在事實不清的情況下,「與其屈兄,寧屈其弟;與其屈叔伯,寧屈其侄」。這種「與其——寧」原則,我們在現代已經耳熟能詳了,殊不知這原來也是古已有之的老脾氣。海青天這一「寧」下去,就不知道要有幾多「晚輩」可能負屈含冤,犧牲在倫理秩序的重壓下,司法的公正肯定要大打折扣。與海瑞同時代,也相當有名的張瀚,做大名知府的時候,曾經辦過一件很令自己得意的案子,說是一家兩兄弟發生了財產糾紛,爭訟不已,縣令斷不了,推到他這兒來了。古往今來,親兄弟鬧到打官司這一步,肯定是撕破了臉,嘴裡哪裡會有好聽的,於是在公堂之上就互相開罵,可是這卻惹惱了知府大人,不問青紅皂白,各打五十大板,然後用一副器具將兩人各銬上一隻手,投入監獄就不管了,一任他們吃喝拉撒睡都結在一起。結果不問可知,這兩兄弟受不了折磨,只好央人求饒,聲明不再打官司了。這場官司就這樣在親緣至上的大帽子下,稀里糊塗地被強行和了稀泥。(張瀚:《松窗夢語》卷一)比起海瑞來,張瀚的這件自鳴得意的「德政」要惡劣得多。即使在中國的傳統社會裡,親兄弟只要分了家,就是兩個不同的經濟實體,發生經濟糾紛是難免的,兄弟爭財產在農村司空見慣,打官司是合法的事,既然地方官有司法權就理應受理。親兄弟之間,也同樣有個是非曲直,這樣用板子和刑具硬性把它壓下去,不,確切地說是將其折磨下去,如果這兄弟倆再不屈服,就有可能為此丟了性命,法律實際上就成了附在倫理「大綱」下面的一張廢紙,也不可能真的讓社會上的親兄弟從此後再也不打官司。

在世界歷史上,類似「春秋折獄」這樣的故事,在某些基督教國家和伊斯蘭教國家也有過。美國20世紀20年代還有過「進化論案件」,在課堂上講授進化論的中學老師,還因「抵觸」了聖經而被判罪。直到今天,某些伊斯蘭國家依然把《古蘭經》作為法律的指導。相對而言,儒家雖然也號稱是「教」,但宗教的氣息畢竟少得多,經義上的教訓也沒有那麼霸道和專斷,加上董仲舒又是個通情達理的人,所以他的「春秋折獄」還是有些可愛的。不過,無論春秋折獄多麼富有人情味,它對於法律自身的發展還是有害的。中國傳統社會的法律之所以總是像一個個別器官畸形發達的嬰兒,不能說不是儒家經義陰影過分遮蔽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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