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 續《「在上帝之下」還是「與上帝無關」》

這篇文章寫在多年之前,趁著本書重版,在此補充一些後續內容。

有關「忠誠誓言」的案子,紐道起訴的理由是,在公立學校,雖然學生參與背誦包含「在上帝之下」短語的誓言是自願的,但是,他的女兒假如不參加的話,就等同於被排斥在集體活動之外,而且,作為「無神論者」的女兒的這個孩子,還是可以聽到誓言中的那句「在上帝之下」,因此他認為,該公立學校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關於國會不得立法「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即「確立條款」,使得他女兒受到了「事實上的傷害」。因此,他向法庭提出起訴。

在2002年6月26日,位於加州的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裁決紐道勝訴之後,紐道女兒所在的學區,開始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上訴,案子被稱為「艾爾克·格魯夫聯合學區對紐道案」(Elk Grove Unified School District v. Newdow),該案在2004年進入聯邦最高法院聽證。

2004年6月14日,最高法院參與投票的八名大法官,以五比三的表決,認為此案不符法律程序,駁回了巡迴法院的裁決。理由是,紐道和妻子離異時,法院裁決他的妻子擁有女兒的唯一監護權。也就是說,紐道的女兒作為當時只有八歲的未成年人,必須由她的監護人來代表她提起訴訟,而紐道不是監護人。按照法律訴訟的「審慎原則」,對於他的女兒,紐道就跟大街上一個路人一樣,沒有代表他女兒在法庭上說話的份兒。按照這個邏輯,案子起訴人的起訴權被否決,案子就成了沒有合法起訴人的「偽案」,持這個「多數意見」的大法官們,基於「司法自制」原則,也就不能再進一步考察案子所涉及的憲法疑問。這使得左右兩方大批等候裁決的看官們,大為掃興。

案子以這樣的理由被否決,失望導致大家不再進一步細查這個案子。實際上,跟蹤下去,看看投反對票的三位少數派大法官的意見書,還是非常有意思。投反對票的是當時的首席法官蘭凱斯特(現已退休),另外兩名是如今也已退休的女法官奧康諾以及托馬斯大法官。

首先,他們並不同意最高法院的「多數裁決」,即認為紐道無訴訟權。有關起訴權的爭論主要由首席法官蘭凱斯特寫出「少數意見」,另外二人附議贊同。主要觀點是:此案來自加州,根據加州法律,無監護權的父母,哪怕其宗教取向與監護人相悖,同樣有權對孩子傳達其宗教觀念和進行宗教培養。雖然在這個法律之下,監護人仍然有一定的「否決權」,例如監護人可以利用「否決權」保護女兒,以「不讓女兒因法律訴訟而過多暴露在媒體和公眾視線下」等理由,阻止非監護人代表女兒起訴。但是,持少數意見的大法官們認為,這個「否決權」並不能否決紐道對「忠誠誓言」的司法挑戰。因為根據加州法律,在這個案子中,雖然它的起因源於這個女孩,可是在這個父女組合中,紐道不僅是在代表女兒起訴,他也在依照加州法律代表自己,他是起訴學校的做法,侵犯了他本人向女兒傳達自己無神論宗教觀點的權利。少數派意見認為,此案動用「審慎原則」是過於狹隘了。

關鍵是,既然持「少數意見」的大法官們認為訴訟合法,他們三位也就可以繼續「走下去」,考察這個案子所涉及的憲法問題。在這一部分,首席法官蘭凱斯特寫了代表少數派的意見,其餘二位不僅附議,還各自寫了自己的進一步分析。這樣,至少讓大家看到了最高法院的三位大法官有關這個憲法問題的思考。更何況,這三位意見一致的大法官,歷來被認為分別代表了自由派和保守派的左右兩方,所以,裁決意見並不是左派或右派的「一派意見」。

首席法官蘭凱斯特意見書中也提到,國會於1954年將「忠誠誓言」加上了「在上帝之下」短語這項修正的發起人拉堡特(Rabaut)議員,於同年6月14日說明,修正的目的是將美國這個對上帝信仰的國家,和蘇聯這樣一個無神論國家作出對比。必須說明的是,在現代美國人的主流觀念中,仍然認為,某人是有神論者(不管你信什麼神和是否參與宗教活動)多少意味著此人的世界觀是「有所敬畏」,而不是無法無天。一個有神論的國家,也意味著它承認自然法的約束。當時的蘇聯宣稱以國家名義信奉唯物主義和無神論,至今還是被許多美國人認為,這是區別國家本質的一個重要指標。首席法官在意見書中提及這一點的時候,和以前提到的上訴法院的古德溫法官的意見不同,他不認為強調這個國家的有神論性質,就是違背了政府不得扶持任何一種宗教的憲法原則,而是認為,「在上帝之下」,只是對美國國家歷史傳統性質的一個描述,而且這個描述並非「忠誠誓言」的主體內容。他指出,在美國,雖然有數以百萬計的人經常念這個誓言,卻很少有人關注它的立法史。任何人都可能對這個短語得出不同看法,例如有人會認為「在上帝之下」的意思是「上帝引導了美國的命運」;有人則認為這是「美國之內有上帝權威」,如此等等。蘭凱斯特認為,大家對「在上帝之下」的理解眾說紛紜,還是因為誓言本身的關注點是對國家忠誠的愛國、守法概念,「對國家的描述其實是次要的」。

蘭凱斯特大法官提到,在上訴法院做出對紐道有利的裁決之後,美國國會於2002年11月13日通過一個重申「忠誠誓言」法案,舉出了廣泛例證,證明宗教在美國政治發展史中的作用。他在意見書里也舉了大量例證,許多和國會法案的例證重複,用以說明這個誓言只是歷史地總結了美國領導者的立場態度;並且證明,在美國的公共紀念活動中,把上帝引入世俗的愛國主題,表明政府也正式承認美國歷史上的宗教作用,這樣的例子比比皆是。

在「少數派意見書」列舉的例證中,最出名的是1789年4月30日,美國首任總統華盛頓在他第一次就職典禮上,在宣誓「維護美國憲法」之後,自己加了一句「上帝助我」,此後,這成為總統們就職演說的傳統。另外,蘭凱斯特列舉了從華盛頓開始的一系列總統們的感恩節文告、林肯總統在美國內戰中最著名的1863年葛底斯堡演說、1865年林肯總統的就職演說、威爾遜總統1917年在國會請求對德宣戰的講話、羅斯福總統在大蕭條時代的就職演說、艾森豪威爾將軍在著名的「D Day」即諾曼底登陸日對盟軍的祝福,等等。以上內容都引入了有關「上帝」的語句;這樣的例子甚至和法院有關,美國軍事法庭開庭宣布詞的最後一句話是:「上帝保佑美國和這個光榮的法院」,此宣布詞的文本,至少可以追溯到1827年。話說回來,以上例證中的傳統,凡延續到今天的,部分也成了有關「上帝」的系列司法挑戰的對象,例如總統誓詞和錢幣上的短語。

蘭凱斯特認為,「這些事件有力表明,我們國家的文化使公眾認同它的宗教歷史和宗教特徵」,而誓言中的「在上帝之下」只是這種認同的一種表達。

傳統確實在延續,最新例證是在幾天前的2011年1月12日,奧巴馬總統在亞利桑那大學為圖森市槍擊案舉行的追悼儀式上發表演說,他不僅在講話中援引《聖經》,最後也這樣結束自己的講話:「願上帝賜福,願我們失去的人永遠安息。願上帝關愛並守護倖存者。願上帝保佑美國。」

首席法官蘭凱斯特的基本觀點是:美國公立學校學生每天背誦的「忠誠誓言」,其中那句「在上帝之下」,並不是在為某個宗教「背書」,或者說是在支持某個宗教,它僅僅是提供一個描述,即這個國家具有宗教傳統。他認為,這個忠誠誓言是世俗世界(宣揚愛國)的產物,既沒有在灌輸宗教,也並不是在表達宗教熱情。

附議「少數派意見書」的另外兩位大法官中,被認為是保守派的托馬斯大法官,提出的比較引人注意的補充意見是:他認為,憲法第一修正案有關政府不得支持任何一種宗教的規定,本來的文本意義就不是針對保護個人權利而言,而只是針對「禁止美國像某些國家那樣,以政府名義建立一個國教」。而被認為是自由派的奧康諾大法官,在她的補充意見中則提到:既然與宗教有關的歷史產生了這個國家有關自由的基本原則,那麼在一些場合「儀式性」地引入或提及上帝和宗教信仰,就是一個很必然的結果。「假如法庭承諾宗教自由,卻以切斷其傳統的方式來表示對它的尊重,這將是一件極具諷刺意味的事情。」她認為這些「儀式性」的宗教引入,對憲法的傷害是微不足道的。

可以預料,既然這個案子被聯邦最高法院駁回的理由,並不是對憲法挑戰的裁決,而是一個起訴權問題,就註定了新的同類訴訟會很快再起。果然,不到半年,2005年1月3日,加州的另外三個不具名家庭提出同樣訴訟。同年9月14日,加州東部聯邦地區法庭的卡爾頓法官作出了有利於他們的裁決。但是,這次裁決至今並沒有導致上訴再次抵達最高法院。

一個有意思的插曲是,2004年最高法院裁決之後,國會一些議員因擔心「上帝」最終會被某個司法裁決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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