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 大法官的思路

1970年1月30日,馬薩諸塞州洛敏斯特的兩個警官,看到一個叫葛根的人,穿了一條多少有點奇怪的褲子:在他的牛仔褲的左臀部,他縫了一幅大約十公分寬十五公分長的星條旗——美利堅合眾國的國旗。警官們看到他在市中心熱鬧地段和一群人說話,不過顯然並不是在舉行什麼集會,也沒有引人圍觀或阻礙交通的事情發生。警官們前去詢問葛根他褲子上的國旗是怎麼回事的時候,卻引起在場人們的哄堂大笑。

第二天,這兩位警官根據馬薩諸塞州禁止「毀壞、踐踏、污損以及輕蔑地濫用美國國旗」的法律,向法庭起訴葛根。這項州法規定,公開地毀壞、踐踏、污損以及輕蔑地濫用國旗,不管這國旗是公共財產還是私人財物,都要受到法律的懲罰,判處十元到一百元罰款,或判處一年以下監禁。

警官們沒有指控葛根毀壞、踐踏、污損國旗,事實上葛根也確實沒有「毀壞、踐踏或污損」國旗,警官們指控葛根「輕蔑地濫用國旗」。把國旗縫在褲子的臀部,是不是「輕蔑地濫用國旗」呢?

沃塞斯特縣高等法院開庭審判,陪審團判定葛根有罪。法庭判決葛根六個月監禁。葛根向馬薩諸塞州最高刑事法院上訴,州最高法院維持原判。葛根開始服刑的時候,向馬薩諸塞地區的聯邦地區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也就是要求聯邦法庭審查此案的判決。結果聯邦地區法院認定,按照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原則,馬薩諸塞州法中的「輕蔑地濫用國旗」的條款過於模糊,而且,這一法律太過廣泛,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對言論自由的規定。

警官們向聯邦上訴法院上訴。上訴法院同意地區法院的裁決,認為馬薩諸塞的州法沒有提供足夠的標準和規範,到底怎樣的行為是「輕蔑地濫用國旗」。州法的語言沒有給民眾足夠的警告,也沒有給執法警官足夠清楚的執法界限,沒有給予法庭和陪審團以清晰的判決標準。這種語言用詞過於模糊的法律是不能成立的,應予廢除。

1974年,此案終於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這就是著名的「史密斯訴葛根案」(Smithv.Goguen)。

聯邦最高法院以六比三做出了對葛根有利的裁決,大法官鮑威爾代表法院發表了裁決意見。

按照規則,最高法院裁決書首先肯定,聯邦最高法院具備對此案做出審查和裁定的司法權。最高法院同意地區法院和上訴法院對州法「過於模糊」的意見。鮑威爾大法官指出,法律的語言用詞不能模糊,這一原則毋庸置疑,因為這一原則同法律的「公正性」以及司法的懲戒意義緊密相連。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要求立法機關在立法的時候,為執法人員和民眾提供足夠清晰的判斷標準,提供清晰的界限,到底什麼是合法的,什麼是非法的,避免執法人員主觀任意的和歧視性的判斷。而本案中,馬薩諸塞州法中「公開地輕蔑地對待合眾國國旗」的說法過於模糊,在本案中不能提供清楚的司法判斷。

鮑威爾大法官在裁決意見中說:早在1968年,聯邦最高法院就曾指出,「有些人看來是輕蔑的行為,對另一些人卻可能是一種藝術」。在本案中,葛根的做法也許算不上是「藝術」,或許只能說是一種幼稚的「笨拙的做法」。但是,聯邦地區法院的評論是對的:現在國旗已經成為年輕人的一種裝飾時尚,在各種不同場合隨意地用國旗來做裝飾已經成為廣泛的現象。美國人經常在帽子上、T恤衫上裝飾國旗圖案。在休閑的服裝上點綴國旗,或許是出於對國旗的敬重和崇拜,也可能只是想吸引別人的目光,比如在賣熱狗或冰激凌的時候,也常會插上一面小國旗。馬薩諸塞州的法律總不見得把這些行為都定為非法。可是現今大量隨意的用國旗點綴裝飾,對有些比較刻板保守的人來說,就已經有輕蔑國旗的嫌疑了。大法官指出,法律不能強迫普通人來猜測到底法律的意思是什麼。「公開地輕蔑性地使用國旗」的說法,就是要民眾和執法人員來猜測。如果用國旗點綴帽子不是「輕蔑」,點綴褲子就是「輕蔑」,那麼界限在什麼地方呢?法律沒有明示這一界限,這樣「過於模糊」的法律,把猜測什麼是合法、什麼是非法的負擔強加給民眾,只能使民眾無所適從;同時,這種缺乏判斷標準的法律,允許警察、檢察官和陪審團按照自己的價值偏好,按照自己對具體的人、具體的場合的好惡來做出判斷。這種不能保證前後一致,不能保證對所有人一視同仁的法律,顯然違背了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正當程序」原則,所以是違憲的。

鮑威爾大法官承認,在人類行為的有些領域,政府立法機構很難做到事無巨細地詳細地做出合法和非法的精確規定,這時候需要民眾、執法人員和法庭根據具體時間場合來判斷。比如,在一場大規模的示威集會上,為了維持現場的秩序,除了依據預先成立的法律和政策以外,執法警官有時候必須做出判斷,允許示威者做什麼、不允許示威者做什麼。但是「輕蔑地濫用國旗」的法律不是這種特殊情況,法律不能把判斷某人是否「輕蔑國旗」的處置權交給執法人員,而是應該預先做出清晰的規定,使執法人員有法可依。將國旗用於儀式,用國旗來做裝飾,如今是如此普遍的時尚,而且時尚一直在變化,有那麼豐富多彩的形式,政府不可能把他們都一棍子打成非法。這就更要求法律做出明確的說明,到底什麼是非法的。如果法律的語言沒有能夠做出這樣的說明,就不能用來懲戒。鮑威爾大法官宣布,馬薩諸塞州關於「輕蔑地濫用國旗」的法律,因「過於模糊」而無效。

在投票同意最高法院判決的大法官中,有一位懷特(White)大法官。他同意鮑威爾大法官的裁定意見:馬薩諸塞州「輕蔑國旗」的州法違憲無效;但是他不同意鮑威爾裁定書中的理由。所以,他作為同意裁決的大法官,發表了他個人的意見。這個個人意見很有意思。

懷特大法官說,聯邦最高法院裁決,馬薩諸塞州法因為語言模糊缺乏清晰的判斷標準而違憲,雖然他也認為此州法應該宣布無效,卻不認為這是因為它「過於模糊」。他說,有一系列的行為,人們只要根據常識,就可以不證自明地判斷那是一種輕蔑性的行為。在涉及國旗的時候,有些行為是否屬於州法所禁止的「輕蔑性地使用」,也可能是清楚的,並不需要執法人員臨時猜測。雖然,州法也許沒有說明所有一切行為是否屬於「輕蔑國旗」,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所有一切行為都沒法加以判斷。在本案中,任何人應該都能判斷,把一面國旗縫在褲子的臀部,是對國旗的一種「輕蔑」行為,這種行為是覆蓋在州法所定義的「輕蔑地濫用國旗」的範圍之內的。馬薩諸塞州最高刑事法院在維持葛根有罪的判決時,指出「陪審團的判決意味著陪審團認為,葛根的違法行為是故意的」。葛根很難辯解說,他這樣做的時候,並沒有意識到這是州法所禁止的。

所以,懷特大法官認為,馬薩諸塞州法在這一點上並不算「過於模糊」,葛根也是知道的。他引用了葛根的主要論點:他在褲子臀部縫一個國旗補丁,是要表達一種觀點。這種觀點,警官們認為是不愛國的,認為葛根是要表示美國是一個只配給坐在屁股下的地方,甚至想表達更為不堪的意思。不管怎麼說,他的做法想表達一種強有力的觀點,這一點是不會錯的。

所以,懷特大法官指出,馬薩諸塞州法至少對葛根來說並不模糊。即使州法對其他人、對其他場合可能還是太模糊,卻不能因此而裁定該法「過於模糊」,因為司法自治的原則要求最高法院在司法複審的時候,要在被告被指控的行為範圍內進行。不能因為一些處於邊緣的行為難以判定就宣布一項法律「過於模糊」而無效。

這樣,懷特大法官的看法同鮑威爾大法官大相徑庭,他認為州法並不模糊。那麼,他為什麼還是認為該州法應該廢除呢?

他說,真正不可迴避的問題是,馬薩諸塞州法中「輕蔑地對待國旗」的條款,到底是不是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關於言論自由的原則。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當然是針對言論來說的。如果一種行為不能表達任何意見或觀點,那就不在言論自由的範圍內。最高法院在1968年「合眾國訴奧布良」一案中指出過,有些行為儘管有表達觀點的作用,是所謂表達性的行為,政府仍有權力對時間、地點、方式加以規範或禁止。

懷特大法官認為,毫無疑問,國會既然有權確定國旗的圖案,也就同樣有權立法來保護國旗的完整性。國會根據憲法有權立法保障全民福利、調節州際貿易、提供國防,等等,當然也有權保護國家主權,保護作為主權象徵之一的國旗。國旗曾經在人類事務中起過十分重要的作用。美利堅合眾國有自己的國旗,也可以有相應的法律來管理怎樣使用、展示、安放國旗,以及怎樣製造、仿製、出售、擁有、銷毀國旗。

可見,事實上,懷特大法官是最高法院中主張保護國旗的大法官中的一員。那麼,他為什麼同意對葛根有利的判決呢?懷特說,根據馬薩諸塞州法而判處葛根有罪,不是葛根對國旗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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