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 司法要有一種獨立人格——兩本辭書中同一詞條的比較

對於美國的法庭用普通民眾組成的陪審團判案這一點,我們最難理解的是:判案事關重大,怎麼可以如此放心地相信普通民眾的素質和法律知識。美國的普通法體系,由於尊重歷史、經驗、判例,因此浩如煙海,盤根錯節,沒有一個人敢說自己掌握了所有的法規條例和判例,所以法庭上講究對抗、反詰和質疑。即使是法官,腦子裡也始終得有一個警示:你所說的每一句話,是有可能受到質疑的。法律已經成為龐大而精密的知識體系。那麼,普通民眾如何具備這種知識,如何應對隨時被召入陪審團判案呢?

其實,加入陪審團判案就是一個受教育的過程。在聽取法庭呈證的過程中,陪審團就像上課一樣,雖然不能提問,卻是在學習。在陪審團接手案子準備裁決以前,法官將對陪審團作出指示,告訴他們如何引用法律條文,如何對待證據——什麼可以,什麼不可以。由於公開性是法庭程序的原則,於是每一個案子在媒體上的報道、書本里的重現,對於民眾來說,都成為點點滴滴的法律培訓過程。儘管美國人嘲笑律師的幽默故事很多,但是相比其他一些國家,卻還是信任自己的司法制度的。

美國最高法院,兩百多年來承擔著解釋法律和憲法的職能,他們要在每年幾千件上訴案中挑選一百多個案子,在聽取辯論、投票表決後,公開發表最高法院意見書。這些意見書不僅是以後聯邦各級法庭對同類案件的判決依據,而且同樣具有教育民眾的功能。所以,最高法院的意見書,和我們以前想像的法庭判決不一樣,不是板著面孔兇巴巴的幾句話,而是一堂講課筆記,它不僅要說出最高法院的意見,還要講解這一意見的歷史背景和理由,以及對反面觀點的思考。每一份意見書,包括被否決掉的少數大法官的反對意見書,都要註明是哪一位大法官起草的。因此,為最高法院起草的意見書,就等於是大法官們在美國歷史上留下的痕迹,法官們無不精心撰寫。意見書不僅面向司法體系的各級法庭和法律界同行,也面向公眾,它們是在向公眾解釋為什麼最高法院採納這一意見,本身就是最好的美國法律教科書。

可是,對於我們這樣沒有進過美國法學院,沒有經歷過法律專業訓練的人來說,最高法院意見書並不好讀,第一個原因就是其中難免有法律術語。最高法院意見書在引用先例的時候,甚至會引到中世紀英格蘭的古老法律和案例,即使是法學院學生也要查資料才能明白。所以,讀美國最高法院意見書,得有一部法律專業術語的辭書。

《牛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發行的中譯本為《牛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指南》,以下稱牛津版詞典)是我從歷史書俱樂部買來的。這本書在歷史書俱樂部常銷不衰,是為一般讀者準備的工具書。有了這樣一本書,再讀有關最高法院的裁決報道和意見書的時候,碰到術語障礙就有救了。

但對於我們這樣的中文讀者來說,一個專業詞條如果沒有找到對應的中文詞,有時候就會覺得隔了一層,似知非知。終於,我們從《南方周末》的報道中得知,前東吳大學的一批我國僅有的老一輩英美法學教授,雖年事已高,可在極其困難的條件下,編寫出我國第一部大型的英美法詞典——當這部詞典終於問世的時候,很多歷盡滄桑的編寫者甚至已經離世。我們立即托國內朋友購買這部詞典,朋友則好不容易才通過互聯網買到,這就是《元照英美法詞典》(以下稱元照版詞典)。

這下好了,我把這兩部工具書放在一起查,閱讀最高法院意見書經常遇到的一些術語,現在第一次知道中文應該怎麼說。比如最高法院發表意見書的時候,說這是一「Certiorari」,這是一個拉丁文詞,法律術語里經常有這種源於拉丁文的術語。查元照版詞典,應叫「調卷令」,並且說明了在英國司法體制中的來龍去脈。美國最高法院對新倫敦市征地案的意見,引起了很大爭議,在我國也曾廣為報道。我懷疑反對者大多沒有仔細讀過最高法院的意見書,在此意見書中,最重要的概念是「Emi Domain」,這兩個英語詞的組合用中文怎麼說最合適,在一般的詞典上你永遠也找不到答案。元照版詞典里,這翻譯為「國家徵用權」,詞典還對這一概念在英美法律中的來源、內涵、要件和使用,解釋得清清楚楚。

美國是一個多元的移民國家,有著非常複雜和尖銳的內在矛盾,幾乎沒有一件事情是全國上下一致的,沒有一件事情沒有人反對。可是美國又似乎是一個十分穩定的國家,所謂「政權危機」在兩百年的歷史中從來沒有過。在經歷了2000年的大選危機以後,人們大概不會有異議的是,當矛盾和危機到了沒有出路的危險時刻,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一言九鼎的拍板定論,是重要的因素。全國國民對這種司法尊嚴的服從,好像有一種預先約定,即使不同意大法官,卻也會表示服從。這種全民一致的對司法權威的態度,不可能是僅僅建立在國民的理性思考上,一定和司法本身的性質有聯繫。遇到無法達成一致和相持不下的事情,到了最後的關鍵時刻服從司法的決定,先決條件是:必須有一個令人信服的司法制度。但是,一個社會,必須有什麼樣的司法,才能夠起到這樣的作用呢?

我的兩部工具書,都以英文為序排列,很多詞條可以一一對應,不同的是一個用英語解釋,另一個用中文解釋。不過,我碰巧查到一個詞條,意外地沒有這種對應性。這個詞條是「Judicial self-restraint」。

元照版詞典用了兩行半來解釋這個條目,全文是:「法官自我剋制原則指法官在裁決案件時,避免放任其個人的與現存的判例或制定法不符的觀點和意見,以免影響其判決。」

牛津版詞典的相應條目由高露潔大學(Colgate)的斯坦利·布魯貝克(Stanley Brubaker)教授撰寫,用了差不多整整兩頁的篇幅,如果再閱讀條文中交叉參考的其他條目,那麼捧著這本書讀上整整一天可能還不夠,想要仔細研究文中提到的案例,大概真的需要一些法律專業的訓練才行。

「Judicial self-restraint」翻成「法官自我剋制原則」是有點狹窄了,因為這不僅是針對作為個人的法官的原則,更是針對整個司法體系的制度性原則,應該譯成「司法自制」。

牛津版詞典說,「司法自制」是這樣一個術語,它包含幾個不同而有聯繫的思想,這些思想都引導法庭約束對自己權力的動用,特別是依據分權和共和政府的理念,約束司法複審的權力。這一術語不同層面的含義,可以分成技術的和普通的兩大類。技術類的含義,植根於有關司法分支的憲法第三條,要求法庭將自己的職能區分於立法和行政,嚴格將自己限制於根據法律來解決「具體的案件和訴訟」。法庭在接受審理案件的時候,必須考察是否達到一定的標準。法庭不應該出面來解決如下類型的爭議:如果不存在司法判決能夠予以救濟的傷害(這一標準叫standing),如果兩造的爭議還只是一種可能性而沒有實際存在(這一標準叫ripeness),如果爭議早就過時(這一標準叫mootness),如果並不存在雙方對峙的案件,而只是要求法庭對某法律問題提出意見(這一標準叫advisory opinion,即諮詢意見)。如果對一個爭訟,在憲法中沒有發現司法能夠掌握的標準,如果發生的情況是憲法規定的政府另兩個分支之間的事情,這種情況就是「政治問題」,法庭也不應出面干涉。憲法中規定的國會對總統的「彈劾」就是典型的「政治問題」。

「諮詢意見」的標準,十分有意思。參讀「advisory opinion」一條,講述了確立這一標準的歷史事件。1793年7月18日,第一任總統喬治·華盛頓寫信給最高法院,要求大法官對1778年《法美條約》產生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當時,法國大使根據這一條約,要求在美國徵召志願兵,並且已經準備了一條船,打算將這些士兵派出去。這和華盛頓總統剛宣布的中立政策相衝突。華盛頓是一個特別忌諱獨斷專行的人,他認為無論如何決策,都涉及法律問題,而自己可能並沒有掌握這些法律知識,於是他將這些認為需要澄清的疑點歸納成二十九個問題,請教最高法院的大法官。

當時的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是約翰·傑伊。他先給總統回信要求寬限時間,說這個要求十分困難,他要等大法官都到齊,開會以後再回答。1793年8月8日,在最高法院所有大法官都親自簽字的給總統回信中,拒絕了發表「諮詢意見」的要求,理由是政府的三權分立原則。法官們認為,除非將具體的訴訟送到法庭,除非這一訴訟案件符合司法權的標準,法庭不會發表意見。這一拒絕是歷史性的。從此,美國總統需要諮詢有關意見,通常是找下屬的行政部門司法部,而作為司法分支的法庭,完全獨立於總統。這是一個歷史性的開端。美國的司法從此形成了一種獨立人格。

「司法自制」的另一層技術性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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