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終於到達最高法院

盧兄:

我再接著講下去。

就在兩大報這場風波開始的時候,其他報紙也在蠢蠢欲動。他們的想法其實和《華盛頓郵報》是差不多的。他們不甘被同行甩在競爭的後頭。

《波士頓環球報》是一家歷史悠久的報紙。波士頓是美國歷史最為悠久的城市,有哈佛大學和麻省理工學院等名校。艾爾斯伯格是以波士頓為基地活動的,因為這兒有著他所需要的自由派氣氛,「知音」比較多。《波士頓環球報》最早從艾爾斯伯格的談話中得知五角大樓秘密文件的事情,也是最早在他們的報紙上公開提到這套文件的。但是他們做夢也沒想到,艾爾斯伯格會複印這套文件,自己就有這麼一套,而且願意讓媒體把它捅出來,所以他們從沒有下工夫去從當地的艾爾斯伯格那兒弄這套文件。首先報道五角大樓秘密文件的,是紐約和華盛頓的報紙而不是波士頓的報紙。沒有「近水樓台先得月」,這讓《波士頓環球報》的編輯記者們耿耿於懷。

等到《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都開始五角大樓秘密文件系列報道,《波士頓環球報》瘋了似的開始找艾爾斯伯格。可是這個時候,艾爾斯伯格知道聯邦調查局遲早要來找他,已經轉入地下,不知去向了。《波士頓環球報》的記者在一切可以聯絡到他的地方留下口信。終於,艾爾斯伯格回應了。又是通過小心翼翼的複雜安排,完全像職業間諜一樣,《波士頓環球報》終於得到了一千七百頁五角大樓文件複印件。

文件送到《波士頓環球報》的時候是6月21日星期一下午五點,《波士頓環球報》已經決定立即開始報道。當夜的版面截稿時間是夜間十一點,也就是說,只有六個小時了。《波士頓環球報》組成了突擊專題組,其中有剛從越南回來的戰地記者V.斯托林。在用這些材料準備文章的時候,他們仔細地閱讀了內容,小心地刪掉了一兩個細節,以防止發生危及「國家安全」的事情。在這整個過程中,《波士頓環球報》內部沒有為應該不應該發表的問題產生過任何分歧,發表是大家一致同意的。不過,編輯部還是預先把自己的律師招來,以防任何可能的問題。

《波士頓環球報》的報道正在印,主編讀到合眾國際社的一篇電訊,說聯邦調查局正在坎布里奇調查五角大樓文件可能的隱藏地和複印的地方,嚇得他們把所有資料打成一包,放在一輛汽車的后座廂里。他們估計,報社辦公室是早晚會被聯邦調查局光顧的。

果然,清晨五點,《波士頓環球報》總編室接到聯邦司法部副部長的電話,問《波士頓環球報》是不是還會繼續發表五角大樓秘密文件,回答是肯定的。幾個小時以後,司法部長米歇爾親自打電話給主編。對話是非常客氣的:

司法部長:看來你們《波士頓環球報》也在行動?

主編:是的,您可以這麼說。我們確實把它印出來了。

司法部長:《波士頓環球報》是不是可以「在自願的基礎上」,暫停發表五角大樓文件呢?

主編:不。我們不能這樣做。

軟的不成,司法部長只好來硬的,告訴《波士頓環球報》,司法部將把《波士頓環球報》告上法庭。

6月22日上午,《波士頓環球報》的律師和司法部代表都被招到位於波士頓的聯邦地區法庭。聯邦法官朱里安問《波士頓環球報》的律師,如果《波士頓環球報》拿了五角大樓文件而幾年之內不發表,對《波士頓環球報》有什麼傷害沒有?律師回答說:「沒有傷害,但是發表不發表,事關原則。」

法官認為,鑒於發表五角大樓文件有潛在的危險,下令《波士頓環球報》把五角大樓文件交給法庭保管,在星期五法庭進一步聽證以前,暫停發表。

這個命令叫《波士頓環球報》大為震驚。《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從來沒有接到過法庭這樣的命令,從來沒有交出過一頁他們擁有的資料。而交出這些複印件,就可能暴露資料的來源。儘管艾爾斯伯格自己是打算早晚坐牢的,但是新聞界暴露資料來源是一件對名譽傷害極大的事情。《波士頓環球報》拒絕這樣做。他們到法庭據理力爭。法官最後同意他們不交出來,但是命令他們把文件複印件放在銀行保險柜里,只有兩個主要負責人掌握鑰匙。

在五角大樓文件風波的全過程中,《波士頓環球報》受到的法庭命令約束是最重的,《波士頓環球報》在此後的司法程序中沒有站到聚光點上,因為《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對司法部的案子,正在迅速展開,早晚會由聯邦司法分支的最高法院做出裁決。

與此同時,在另一個大城市芝加哥,同樣的事情也開始了。當地報紙的傳統是,日報的第一版在前一天黃昏時分上街,而晚報的第一版則在當天上午上街。所以,6月22日星期二傍晚,23日的《芝加哥太陽時報》上街,報道了五角大樓文件。《芝加哥太陽時報》也想聯繫艾爾斯伯格,弄一套五角大樓文件,但是始終沒有成功。在沒有一套正宗文件在手的情況下,他們做出了自己的調查和資料搜索,利用已經發表的,公開途徑可以得到的資料,獨立地報道了五角大樓秘密文件的內容。

此外,位於波士頓的《基督教科學箴言報》以及其他十幾家報紙,都加入了發表五角大樓秘密文件的行列。從而使得五角大樓文件一案不再是《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與司法部的對峙,而是美國整個新聞界對政府的一場總體對抗。

1971年6月22日星期二下午兩點,在華盛頓、紐約兩地,聯邦上訴法院同時開庭,兩地上訴法院全體法官到齊,聽取《華盛頓郵報》和《紐約時報》與司法部的辯論聽證。

這成為全國最引人注目的新聞。司法部方面自然能感覺出來,儘管越戰還在進行,民眾的情緒卻不在他們這一邊。所以他們擺出的姿態就是,他們是在盡自己應盡的職守。

在紐約的聯邦第二巡迴法區上訴法庭,司法部的西慕爾代表政府一方,向法庭遞交了陳述。他說,本案向上訴法庭提出的問題其實就是一個:「報紙得到了失竊的對國家防衛至關緊要的高度機密文件以後,是不是就可以隨心所欲地自由發表它們?」或者說,問題就是:「出於保護國家機密的目的,是否可以禁止報紙發表這樣的軍事和情報機密?」

而《紐約時報》則反駁說,本案涉及的根本不是這樣性質的問題。本案提出的是,報紙在憲法第一修正案之下的特權「高於國會,高於行政當局,也不受司法的剝奪」。

司法部代表西慕爾則強調,有國家就有機密,美國從一誕生就有機密,而保護這種機密是政府的責任。他引用了休斯大法官的尼爾標準,禁止報紙發表涉及「軍艦起航日期和目的地」的新聞,而這就是「機密」,機密是存在的。他說,政府方面的證人在法官古爾芬的法庭上已經證明,五角大樓秘密文件中有一些信息是會危及國家安全的。

他批評法官古爾芬沒有認真對待這一點,沒有能夠徹底檢查文件里的信息是不是可以發表。也就是說,批評法官沒有徹底檢查司法部提供的總共四十七卷五角大樓秘密文件。

《紐約時報》的律師比蓋爾遞交了八十三頁長的陳述,以及一份備忘錄,用來證明在法官古爾芬的法庭上,政府方面的證人沒有能夠證明五角大樓文件里的任何部分是不可發表的。比蓋爾引用了最高法院大法官伯格的話,「一個自由、開放的社會選擇承擔風險來保證表達不受禁止」。

《紐約時報》的陳述還在技術性的用詞上做文章,說《紐約時報》並不擁有失竊的政府財產,它手裡只有「從不公開的途徑得到的文件複印本」。《紐約時報》還指出,《反間諜法》從來就只針對通常意義的間諜案,從來沒有用於針對新聞和出版。舉例來說,前總統約翰遜就在某年某月某日的電視實況採訪中談了一個問題,讀了一段政府文件里的話,而這份文件現在就包括在五角大樓文件里,並且毫不例外地列為高度機密。難道你能用《反間諜法》來指控約翰遜總統嗎?

《紐約時報》的陳述還回顧了1917年國會通過《反間諜法》的情況。原來的法案文本中有一條,是授權總統在戰時有權禁止發表和交流被認為能被敵方利用來危及國家安全的消息。這一條在國會通過以前給刪除了,因為國會認為這一條款就相當於政府有權對新聞界施加「預檢」。在1953年和1957年,有人想把《反間諜法》擴大到新聞界,都遭到了國會的拒絕,認為這是憲法所不能接受的。因此,《紐約時報》指出,「司法部的檢察官沒有權力做國會拒絕的事情」,因為司法部只是執行機構,只有國會有立法權,司法部應該而且必須依法行事。

在法庭上,還有一些民間組織出席並向法庭提供被稱為「司法之友」(amici curiae)的陳述。這是美國上訴法庭和聯邦最高法院的常用做法,就是在一項有爭議的案件辯論以前,邀請民間中立的專家學者,就此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讓法庭儘早掌握這一衝突背後的法律問題及其來龍去脈,以便做

上一章目錄+書簽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