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輯 書生之見 公民對於法治建設的責任——推薦密爾《論自由》

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對於為法治社會奠定理論基礎的英國自由主義傳統,我們當然應該有所了解。約翰·密爾被譽為英國自由主義的哲學代言人,他的《論自由》是一本特別值得推薦的公民讀本。

法治社會是和人治社會相對立而言的。中國兩千年來一直是人治社會,長官意志決定一切,個人無自由可言。與之相反,在法治社會中,個人自由是核心價值,社會對於個人的根本責任是要保護個人自由。一方面,每個人擁有追求自己利益的自由,法律保護其不受侵犯。另一方面,每個人須尊重他人的相同自由,若有侵犯必受法律的懲罰。我把這個道理歸納為一句話:保護利己,懲罰損人。

在論證這個道理時,英國傳統強調的是個人利益的合理性,以及保護個人利益所達成的有利於全社會的結果。同時,它亦承認民主政治是法治秩序的制度保證。密爾也不例外,但和這個傳統中其他哲學家不同的是,相對於個人利益,他更強調個性價值,相對於民主政治,他更強調開明社會。我本人認為,從公民修養和公民對法治建設負有的責任之角度看,他的見解尤其值得重視。

人生在世,誠然要解決吃飯問題,所以法律應該保護人們依據自己的能力解決吃飯問題的權利。不過,在密爾看來,這頂多是保護個人自由的初級理由。個人自由之所以是核心價值,更是因為每個人都是一個獨特的精神性存在,其個性和精神能力唯有得到了自由的發展,才是真正作為人在生活,這是人的尊嚴之所在,也是人生幸福的實質因素。同時,個性發展不但使每個人對於自己更有價值,也使他對於他人更有價值,個體有更多的生命,群體也就有更多的生命,個人的首創性導致了社會的進步。作為相反的例子,密爾提到了中國,說中國的教訓就在於個性消滅導致了歷史停止。

因此,保護個人自由不能僅限於法律對個人利益的保護,也應包括社會對個性價值的尊重和對各種不同思想、言論、生活方式的寬容。密爾認為,正是這後一方面遭到了忽略。他反覆強調:「人類若彼此容忍各照自己所認為好的樣子去生活,比強迫每人都照其餘的人們都認為好的樣子去生活,所獲是要較多的。」「要想給每人本性任何公平發展的機會,最主要的事是容許不同的人過不同的生活。」「一個人只要保有一些說得過去的數量的常識和經驗,他自己規劃其存在的方式總是最好的,不是因為這方式本身算最好,而是因為這是他自己的方式。」

要形成這樣一種寬容的社會氛圍,根本上要靠公民的覺悟和素質。現實的情況是,人們往往對自己的個性價值也毫不尊重,就更不會懂得尊重他人的個性價值了。即使在僅僅涉及自己的事情上,也不問自己真正想要什麼,什麼合於我的性格和氣質,什麼能讓我身上最好的能力和品質得到生長,而是以輿論和習俗為行為的準則,看別人都在要什麼、做什麼,自己也就要什麼、做什麼。甚至在娛樂的事情上,首先想到的也是迎合時尚。「趣味上的獨特性,行為上的怪僻性,是和犯罪一樣要竭力避免的。這樣下去,由於他們不許隨循其本性,結果就沒有本性可以隨循。」

於是,平庸就成了現代社會佔上風的勢力,個人消失在人群中了,公眾意見統治著世界。密爾富有前瞻性地指出,傳媒極大地強化了這個趨勢,公眾既由傳媒代表又受傳媒支配,「他們的思考乃是由一些和他們自己很相像的人代他們做的,那些人借一時的刺激,以報紙為工具,向他們發言或者以他們的名義發言。」在傳媒主導下,人們讀、聽、看相同的東西,去相同的地方,希望和恐懼指向相同的對象,擁有相同的權利和手段,在思想和存在的方式上趨於同化。密爾寫這本書的時間是1859年,距今已153年,可是我們會覺得他是在說今天。其實,當年的傳媒也只是不多幾份報紙罷了,和我們這個網路時代完全沒有可比性,而他見微知著,已經敏銳地察覺到了傳媒對於公眾心靈的巨大消極影響。

這就要說到民主政治的局限性了。民主只是手段,個人自由才是目的。如果把民主理解為少數服從多數,便可能造成多數人侵犯少數人的自由的情形。這就是密爾所警告的「多數的暴政」。他指出,這種社會暴政比政治專制更可怕,因為它無微不至,奴役到靈魂本身,社會把得勢的觀念當作準則強加於持不同意見的人,迫使一切人按其模型來剪裁自己,阻止了不同個性的形成和發展。

要防止「多數的暴政」,就必須對民主的範圍有所限制。對於堅持非主流見解和生活方式的少數人,只要其行為不損害他人利益,社會不可以多數的名義予以壓制乃至迫害。這實質上無非是把法律對個人自由的保護貫徹到思想、言論、生活方式的領域罷了。無論是政府,還是公眾,對少數人的壓制都是不合法的。當然,在這方面,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因為法律管不了輿論的不寬容。所以,真正要形成輿論寬容的開明社會,仍要靠公民素質的提高。正如密爾所說:「從長遠看來,國家的價值歸根結底還在組成它的全體個人的價值。」這句話點明了每個公民對於建設法治社會負有的終極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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