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劃定「罪與非罪」的界限

看到一篇關於聶紺弩先生的文章,文章作者感慨聶紺弩當年是由於朋友的告密才被送進監獄。被點名的是一些文化名人,他們本身也長期受到政治迫害。後來,我又看到這些說法的來源——一位名叫寓真的作者寫了一篇關於聶紺弩檔案的長文。爆炸性的揭秘都是來自文中公布的檔案材料。這些材料顯示,聶先生的罪名部分來自朋友的揭發。

關於道德的討論沖在最前面,因為既然「告」的是「密」,告密者和被告之間應有比較親密的關係,而告密會有惡果,會帶來懲罰。把與自己有親密關係的人,送入一個受懲罰狀態,是人們按常情常理特別不能接受的事情。

這樣的問題也可以說是全球性的。前不久,在布拉格研究院負責管理歷史檔案的年輕歷史學家,發現一份1950年的檔案,有米蘭·昆德拉的告密材料,也引起一場軒然大波。被告密的人差點被判死刑,最後被送到鈾礦強制勞動十四年。檔案材料提到是大學生米蘭·昆德拉的揭發,卻沒有留下他的筆跡。而米蘭·昆德拉本人否認有過這樣的事情。此案至今還是個謎。

另外,在東西德合併之後,東德檔案公布也一度使得告密問題公開,涉及面之廣,幾乎到了人人自危的地步。原有的人際關係要重新洗牌,維護最基本社會安定的家庭、朋友、同事和鄰里關係等等,都處在崩裂的可能之中,當局不得不暫停公眾對一些檔案的查閱,或者在檔案中隱去告密者的姓名。

因此,有曾經是「政治運動過來人」的學者指出,告密根源是由於幾十年嚴酷的政治運動摧殘扭曲著人性,而人性本身就是複雜的。這樣的揭秘會帶來許多難以料想的傷害,我們應該停止「揭瘡疤」。也有學者認為,告密現象今天還沒有絕跡,所以,「揭」有警示作用,讓大家知道,告密是壞事,做不得,做了之後,有一天可能會被揭示,會被大家所不齒。那麼,到底如何是好呢?

我想,首先要問:為什麼會形成社會的告密之風?大家注意到,在某種社會機制下,會出現大量類似的告密。我想,應該探究的是,為什麼會這樣,所謂告密的要害究竟是什麼?我以為這裡的關鍵不是這個社會是否缺失道德教育和警示警告,而是這個社會是否缺失健全的法制。

大家在討論的時候,有一個概念時常是含混的。這裡所說的「告密」,並不是說某人犯下刑事重罪,被親近的人正當舉報;而是指某人並沒有觸犯任何法律,卻被告發而導致災禍。這就是說,關鍵不在於告發,而是「無罪懲罰」。換句話說,如果在法制健全的社會,哪怕被告發,也不會帶來懲罰和災禍,因為這些言論或行為本來就是「不違法的」。於是告密也就失去意義。

在一個告密流行的社會,「罪與非罪」界限不清,非罪行為會受到等同犯罪的處理。這樣,問題突然就簡單了,不合理的制度在簡化複雜的告密問題。

在一個法制健全的社會,真正的刑事犯罪,對正當舉報有種種法律規定,以避免誣陷。也儘可能對人之常情予以照顧。例如,一個犯罪嫌疑人的直系親屬,可以有權不出庭提供對自己親人不利的證詞。可是,哪怕是親人,你也不能幫助罪犯藏匿罪證、不能協助逃亡,否則就是共謀罪。比如,在美國也有親屬舉報犯罪的,最出名的是一個校園炸彈手,專給人寄炸彈郵包,寄了好多個了,高額懸賞好多年也沒有破案,最終是他弟弟從他的「宣言」里識破真相,告訴自己的母親。兩人商量下來,決定阻止親人的犯罪行為,舉報並謝絕了獎金。美國社會的大多數人體諒這對母子的內心煎熬,對他們還是很敬重。至於對犯罪集團布下「線民」,更是社會普遍接受的必要措施。因為這裡討論的是嚴重的刑事罪行。

法治社會的最基本要求,是以法律划出罪與非罪的明確界限。對罪行依法處置,鼓勵正當舉報。而對非罪的言論行為則依法保護。

設想如果處在法治社會中,假如有人去報告說,聶紺弩寫了什麼文章,警察會說,對不起,出版社在隔壁,你走錯門了。假如有人報告領導說,聶紺弩批評了某項政府措施,領導會說,大家都在忙著掙錢,難得聶先生還關心國家,批評得可有水平?有水平的話我們給發點獎金。這樣,自然就杜絕了我們在討論的、充滿貶義的所謂「告密」。

在我們曾經經歷的多次政治運動中,有層出不窮的「聶紺弩事件」發生,說明社會在那個階段,「罪與非罪」嚴重不分。這種不分是兩方面的,一方面是無罪公民受到嚴酷懲罰,一方面是社會假借法律名義傷害無辜者。告密者只是病態制度運作中必然會發生的一環。

今天,不論是寓真文章的發表,還是接下來的評論,都說明時代在進步。過去唯恐被告密的言論,現在居然公開討論。這個進步就是我們從「文革」結束後,開始逐漸建立和推進的法治,在一個個不同領域,漸漸划出「罪與非罪」的界限。凡是經歷「文革」的人都明白,這幾乎是一個從無到有的過程。大家也看到,這個過程還在進行中,還遠遠沒有完成。

沒有完成的標誌,仍然是留有「罪與非罪」界限不清的灰色地帶。法律界定應該非常清楚,有罪就是有罪,沒罪就是沒罪。三十年改革開放,「改革」的意思就是「突破原來不合理的規矩」。有兩種改法,一種是從改規則開始,也就是先制定新的法律,行動在後。而我們的改革是摸著石頭過河,往往是行動為先。假如「行」得通,規則的制定再跟上。按這樣的順序,摸石頭的改革者處境就很懸。記得一個很聰明的女孩說「摸石頭摸出一個鱷魚背」,那是完全可能的事情。所以,一項改革受肯定的時候叫做勇於創新,被否定的時候就可以說是犯規違法——既然新規則還沒出來,突破老規則自然就是違法、就可能受懲罰。

這也包括觀念革新,它也和「罪與非罪」概念緊緊相連。在聶紺弩的時代,批評政府被劃在「罪」的範疇,是大多數人無罪受罰的根源。在今天,劃定這一類的「罪名」界限時,鑒於歷史教訓,就理應特別謹慎。政府必須給出非常清晰的刑事罪行的範疇,不屬於這個範疇,就是合法的。法律不能隨意把一些合法的議題劃入「罪」或「類罪」加以懲罰。否則,歷史進步就還沒有突破本質的轉折點:雖然今天在數量上聶紺弩們大大減少,卻仍然有人無罪受罰。這些人的存在,也在阻嚇其他公民行使自己正當合法的公民權利。受阻嚇的人群可能仍然是數量不小的,社會也就不可能是真正健康的。

在這個狀態下,「告密者」就不會絕跡。國家沒有正確界定「罪與非罪」,民眾就不可能有清楚的判斷。可能會有大量民眾把「非罪」言論行為當作危害國家的罪行去告發舉報。這個時候,說要把「歷史警醒」落實到對告密者個人的道德教育或者恥辱阻嚇,期待以此杜絕告密行為,都是不現實的。很可能有人認為自己的告密行為是道德的,是在維護國家和社會的安全安定,雖「滅親」卻有「大義」在。而對於一些明明知道自己在做錯事的告密者,也很方便就給自己提供著合理借口。「罪與非罪」界限明確的法治社會,是建立和諧社會的第一步。否則,告密者盛行,無罪者可能受罰,和諧從哪裡來?

再回到寓真文章,也就是再回顧聶紺弩時代。那個時代太殘酷,「罪」的範圍越劃越大,懲治越來越嚴酷。很多人只是因為說錯一句話而失去自由甚至失去生命。一次次運動下來,社會被劃分為「整人和被整」兩大塊,中間地帶也並不安全,社會在合理借口下鼓勵告密者,中間地帶就在不斷被重新劃分。出於各種原因,告密成為一個普遍現象。在「文革」走向極端,民眾處在極度驚恐不安的社會狀態下,許多人(包括未成年孩子)在逼迫、壓力下屈服,或者被扭曲;尤其是孩子在無知狀態下,扭曲原本正常的親情倫理,自以為在行大義,待時過境遷,理性恢複,則終生留下心理陰影難以擺脫。也有許多人在合理借口下釋放了人性惡的一面。人性原本複雜,可以說集天使與魔鬼於一身。一個良性社會可以誘發人性善的一面,反之會激發人性惡。「文革」中一代學生都耳聞目睹甚至親自參與了對老師的虐待、酷刑甚至謀殺,這種整整一代人被扭曲的後果,在此後的社會生活中都以不同形式呈現出來。

回顧這段歷史,也許無法避免涉及一些個人,不論是著名歷史人物,還是小人物。正因為那個時代殘酷,正因為被告密的人可能受到嚴酷對待,聶紺弩就差點死在牢里,所以大家都明白,今天對告密者的揭露其實是非常嚴重的指控。因此,在涉及他們的時候,首先應該以謹慎、公正的態度來對待歷史事實。

舉個例子,對吳祖光,寓真文章提到:「關於聶紺弩焚詩一事,還有一些材料可資印證。這是吳祖光與聶的一次談話,當時被有心人記錄下來,後來也進入了檔案。」並沒有提到那個「有心人」是誰。

在別的文章里,我讀到的聶紺弩案的檢舉人名單列有吳祖光。雖然說明,那是「在人身自由被限制的情況下,被迫寫有交代檢舉材料」,那麼吳祖光究竟在什麼情況下寫了些什麼?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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