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計 依法行事——完善制度約束人的行為 妙計詳解

一個有規則、體系完備、制度健全的公司,往往值得信賴和尊重的,也是容易匯聚人才的地方。因此,領導者在選人、任人、用人的流程中要始終貫徹「依法而行」的原則。這裡所說的「法」一方面是指國家的法律法規;另一方面是指公司的規章制度。領導者在任人之初,一定要「先小人後君子」,堅持「把醜話說在前頭」。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不得違背,公司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具體說來,對聘用的人員一定要簽訂合同,明確約定職位、職責、責任、工資、獎金、福利、保險等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內容。這是雙方未來行為的基準,任何一方都不得違反。這樣,有法可依,有據可循,一旦發生爭議,雙方權責明晰。此所謂「先小人」。

任人的過程是需要規則的過程,而用人的過程,則是需要藝術的過程。規則是冷冰冰的,但規則又是維護秩序所必需的。冷規則要達到熱效應,這就需要在規則之上的感情投入。此所謂「後君子」。

所謂的制度管人,是指人們依據一定的規則建立一套相對完善的制度,以約束人的行為,使大團體內的小團體、小團體內的個體,都有一個可遵循的避免各種矛盾衝突的規則。每人的活動符合大家約定俗成的細則,就是正確的,合理的,須支持的,反之,為了己利,哪怕是細微的有違規定的行為,都是錯的,必禁止的,倘若做了,就必受懲罰。懲罰要堅決,要起到作用,因為懲罰是維護制度的手段,只有真正施行了,公諸於眾,大家才會警戒,不去輕觸,久之,制度的嚴肅性,有效性就樹立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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