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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6日,祁軍、時春武、馮萬里、盧存明、修洋涉嫌徇私枉法一案,在寧棱市人民法院開庭;公訴人念著起訴書,坐在被告席上的祁軍等幾個人的目光也落在了起訴書上,起訴書全文如下:

清江省寧棱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檢刑訴[2011]27號

被告人祁軍,男,1970年1月12日生人,身份證號為871……漢族,大專文化,東林市公安局監管支隊第一看守所民警,住東林市城東區。2010年9月6日,被寧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經本院以涉嫌徇私枉法罪決定逮捕,當日由寧棱市公安局執行。

被告人時春武,男,1972年4月5日生人,身份證號為871……漢族,大專文化,東林市公安局監管支隊第一看守所所長,住東林市景福區。2010年9月30日被寧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7日本院以涉嫌徇私枉法罪決定逮捕,當日由東林市公安局執行。

被告人馮萬里,男,1960年6月17日生人,身份證號為871……漢族,大專文化,東林市公安局監管支隊第一看守所民警,住東林市陽明區。2010年9月21日,被寧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本院以涉嫌徇私枉法罪決定逮捕,當日由寧棱市公安局執行。

被告人盧存明,男,1958年11月13日生人,身份證號為871……漢族,大專文化,東林市公安局監管支隊深挖犯罪科科長,住東林市城東區。2010年9月18日被寧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本院以涉嫌徇私枉法罪決定逮捕,當日由寧棱市公安局執行。

被告人修洋,男,1963年6月8日生人,身份證號為871……漢族,大專文化,東林市東勝木製品廠廠長,住東林市陽明區。2010年9月26日被寧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本院以涉嫌徇私枉法罪決定逮捕,當日由寧棱市公安局執行。

被告人祁軍、時春武、馮萬里、盧存明、修洋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由本院偵查終結。本院於2011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0年2月,被告人祁軍在得知東林市第一看守所在押人員陳尚實尚有漏罪後,受朋友之託欲將此線索提供給亦在此羈押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首要分子柯東輝,由柯東輝進行檢舉揭發,以便立功。為達此目的,祁軍與被告人修洋,柯東南(柯東輝之兄,在逃)預謀後,向被告人時春武彙報了陳尚實有漏罪的情況,並提出將該線索由柯東輝進行檢舉立功,以達到為柯保命的目的。在得到時春武默許後,祁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陳尚實從8監室調入10監室,為柯東輝進行虛假的檢舉揭發創造了有利條件。

2010年3月,祁軍找陳尚實談話時,得知其漏罪的具體情節後,未作彙報隱瞞了該事實。4月12日,柯東輝將書面檢舉材料遞交給了祁軍。柯東南欲通過關係將陳尚實的漏罪線索移交給清江省寧棱林業地區公安局進行偵查。為辦成此事,在柯東南的要求下,被告人馮萬里找到被告人盧存明請託此事,盧存明違反工作程序規定,於4月26日將線索轉遞給寧棱林業地區公安局。6月27日,寧棱林業地區公安局刑警大隊將陳尚實漏罪的查處情況,向東林市公安局監管支隊作了反饋。為了使柯東輝「重大立功」表現能夠得到確定,柯東南、修洋找到時春武,馮萬里找到盧存明,求該二人幫忙。而後,在盧存明、時春武參與運作下,柯東輝「重大立功」表現被認定。東林市公安局監管支隊據此於2010年7月15日出具了「關於破獲陳尚實搶劫案件的情況說明」,該情況說明連同證實柯東輝檢舉揭發陳尚實漏罪的證據材料,一同被郵寄至最高人民法院。

認定上訴事實的證據如下:

1.東林市公安局監管支隊聯繫會議記錄、看守所犯罪線索轉遞函、東林市公安局[2010]50號文件等書證;

2.證人陳尚實、曾偉、曉玉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祁軍、馮萬里、盧存明、時春武、修洋的供述;

4.清江省公安廳刑事技術總隊檢驗報告;

5.祁軍與陳尚實談話的視頻記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祁軍、時春武、馮萬里、盧存明身為人民警察,夥同被告人修洋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使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首要分子柯東輝獲得「重大立功」,造成了惡劣的影響。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決。

此致

寧棱市人民檢察院

副檢察長:於國章

2011年3月21日

庭審進行了兩天,控辯雙方進行了激烈的辯論……

一個星期後,寧棱市人民法院對祁軍、時春武、馮萬里、盧存明、修洋涉嫌徇私枉法一案進行了判決,被告人祁軍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時春武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修洋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盧存明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馮萬里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五名被告人對判決不服,上訴至清江省東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年6月30日,清江省東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半個月後,最高人民法院對「10·12」涉黑案件下達了刑事裁定書,柯東輝隨即被執行了死刑。

基於東林市公安局監管支隊發生的民警違法犯罪案件,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了東林市公安局監管支隊第一看守所國家一級看守所的榮譽稱號,及一切其他榮譽。

郭錚作為分管深挖犯罪工作的領導,對柯東輝的虛假立功具有審查不嚴的領導責任,被撤銷監管支隊政委職務。

季洪波被提職為監管支隊隊長,謝英鵬被提職為第一看守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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