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探小說的衰敗和滅亡 偵探小說的創作模式

下面我來分析一下偵探小說的模式,即發生命案,出現嫌疑,查出兇手,逮捕歸案。這樣一個包含開端、發展和結局的經典模式正是一個精彩的故事所必需有的元素。最早創立這種模式的是《摩格街謀殺案》——愛倫·坡所著,此後人們一直全心全意沿襲這種模式。而真正成為這一模式的長久典範的是《特倫特的最後一案》。在語言風格上,這本書的輕鬆、詼諧程度更甚於當下正流行的同類小說。它語言流暢而地道,攜著一種自然的幽默,使人讀起來非常輕鬆愉快。在那個時代,採集指紋的方法還鮮為人知,這對於E.C.本特利先生來說是非常不幸的,然而今天,採集指紋已經成為警察辦案的一個重要程序。有關指紋的描寫自從這本書出現之後各個作家就紛紛效仿,以至於本特利先生曾傾注大量筆墨的指紋描寫現在已經變得全無意義。此外,偵探小說的讀者們也變得越來越聰明。例如,當一位貌似沒有任何作案動機的老人出現時,他們會毫不猶豫地認為他就是兇手,儘管這位老人看起來是那麼慈祥和文雅。我想,當你在讀《特倫特的最後一案》的時候,不出幾頁你就會確定真兇是庫伯先生。但是你仍舊能夠非常有興緻地繼續將這本書讀完,因為你想知道他殺害曼德森的原因。一般來說,兇案的真相只有在偵探對峙真兇的時候才會被揭露出來,顯然本特利先生故意違背了這一點,完全顛覆了偵探小說的定律。只有讓庫伯先生親口說出真相,才會使秘密不至於成為永遠的秘密。由於情況特殊,當時,庫伯先生不得不藏在那個特殊的位置上,而迫於形勢,庫伯先生又不得不開槍殺死曼德森自衛,彷彿一切不可能的巧合此時都撞在了一起。同樣讓人難以相信的還有案發時的情形。一個精明無比的商人為了使自己的秘書走上絞架竟然精心策划了一起自殺案!這如何讓人相信?我想,為了給作者辯護引用坎普登案這一著名案件是沒有任何用處的。坎普登案中,約翰·皮利為了讓自己的親人上絞架不惜搭上自己的性命——指控自己的兄弟、母親以及他本人謀殺了一個男人(後來被發現還活著)。這件事確實真實地存在著,但是要把它當作一個小說題材就不大合適了。生活中令人難以想像的事情有很多,但是放在小說中是很難讓人信服的。

我一直認為《特倫特的最後一案》裡邊有一個巨大的謎團:他的花園實在是太小了!甚至打理起來只需要一個農民就夠了,而且不用全天料理,一周來兩次就可以。想想,他一個家財萬貫的男人,擁有一座十四個房間以上的別墅,還有六個僕人作為內勤。這兩者根本就不搭嘛。

雖然偵探小說的理念非常簡單,在這之前我也曾說過,但是在創作之路卻是艱難重重。因為作者的目的就是要使出百般方法來使兇手的身份撲朔迷離,直到小說即將結束才肅清事情原委。但是作者又不得不與讀者進行公平對決,故事中所設定的兇手角色不但要在所有角色中佔據重要的地位,而且還不能把兇手安置在一個偏僻的角落或者讓兇手少了戲碼。當然,這樣做也可能出現另一種情況——在故事中兇手表現出了優異的一面,贏得了觀眾太多矚目,為此,人們開始從私心裡去同情他、庇護他,不願看到他最終被送上刑台。或許作者的出發點是讓你去同情另一個人,然而人們的同情心卻難以把握,很可能與作者的初衷背道而馳。(在我看來,瑪麗·科勞弗德和亨利一直是簡·奧斯汀當作反面人物來寫的,作者對於他們的無情與輕浮不齒,並想在讀者那裡得到共鳴。然而在人物塑造上,她卻給了埃德蒙·伯特倫自以為是的性格,給了范尼·普來司一本正經的性格;相比之下,亨利與瑪麗倒是被塑造得無憂無慮、魅力四射,更加受人們歡迎。)對於最早出現的角色,讀者們會很自然地予以同情之心,這種感覺在任何題材的小說中都是如此,並不局限於偵探類的小說。道理是這樣的:在小說的前幾頁,讀者曾關注的人物隨著故事的發展反而逐漸變得無關緊要,這會讓讀者覺得非常不自在,像是自己被綁架了一樣。而偵探小說家更應該注意這條規律,讓最早出現的幾個人做兇手是極不明智的選擇。

當然,如果一開始就把兇手刻畫得讓人百般討厭,那明顯是將他一棍子打死了,即便作者在之後做出如何彌補都難以讓人對他再起疑心,這個故事也就提前結束了。於是作者們便想出了這樣的方法來解決這個難以抉擇的問題——把一部分人或者所有人都刻畫得不招人待見,也就給了你可供選擇的餘地。在維多利亞時代,或許人們相信世界上有絕對的壞人之說,但是對於現代人來講卻很難相信這樣的說法。人性中有好有壞是再自然不過的事,但是當一部小說呈現給我們的是絕對的好人和絕對的壞人,那可信度幾乎為零,這時讀者便不再關心作者如何去發展他的故事情節了,因為讀者已經對他難以讓人信服的刻畫徹底失去了信心。在作者筆下,謀殺犯應該與我們所了解的普通人一樣,既有惡的一面,又有善的一面;當一切真相大白,兇手被送上絞架的時候,我們又感覺這是理所應當的事情。當然,我們可以嘗試把兇案的性質刻畫得非常殘忍、惡劣,這不失為一種有效的方法。不過這很可能會遭到質疑——一個還沒有壞透的人怎麼會犯下如此巨大的罪行呢?迄今為止,在偵探小說中還沒有人會同情受害人,所以說作者所面對的這個麻煩根本不值一提。因為受害人的戲非常少,他們大約在故事沒開始或者剛開始不久就慘遭意外,所以你對他的了解不深,自然也提不起太多興趣去關注他;對你來說,他的死就和死了一隻雞一樣。因此,讀者對於他們的死也不會因為謀殺方式是否殘忍而有所觸動。如果存在多個嫌疑人的話,那這樁謀殺案的動機也就存有多種可能性。受害人本身可能是因為蠻橫、愚蠢、貪婪或者其他什麼過錯而導致被害,這使得你絲毫提不起對他的好感,更不會為他的死感到一絲悲傷,有時甚至認為他被害是自找的。與之相對的,既然我們對受害者的死報以這樣的態度,那麼我們對兇手的態度自然就是同情居多了;因此,兇手被送上絞架竟成了我們所不願見到的一幕。面對這一難題,作者解決的方法大多是設置一個橋段,讓一切真相大白後兇手自行了斷。這樣的結局無疑是最合適的,不但不會出現他被送上絞架時的悲慘場面,而且還遵循了正義的規則——殺人償命,同時也有效地避免了讀者的傷感或沮喪。總結一下,對兇手這個角色的設定一定是一個壞蛋的身份,但是在壞的程度上要含蓄一些,而且要把握好可信度;在作案動機上也要讓人相信並接受,與此同時,兇手也只有真正地讓人們感到憤怒,人們才會在他被送上絞架時感到這是罪有應得,而不會黯然神傷。

對於作案動機,我再啰唆幾句。我曾經到法屬蓋亞那做過訪問,那是一個流放罪犯的地方。有關這次經歷,我在其他文章中也提到過,但是能通讀我的作品的人很少,所以在這裡我就再提一次——這個例子放在這裡似乎也非常合適。那時,有三座或三座以上的監獄建立在島上,不同的監牢關押著犯罪性質不同的犯人。其中,聖洛朗·德·馬羅尼就是關押殺人犯的監牢。這些殺人犯之所以能免除死刑,被判終身監禁,是因為在判決中,這些殺人犯的陪審團一口咬定有從輕的情節。對於這些罪犯的犯罪動機,我曾花了一天時間挨個詢問,罪犯們也都直言不諱。從表面上看,他們殺人的動機都是源於嫉妒或者愛情。有的殺了姘婦或者姘夫,有的則是殺了自己的妻子。不過再接著問下去,問題就出來了——錢才是一切動機的本源。那個殺了自己情婦的人,是由於有一樁利潤豐厚的姻緣擺在了他面前,而他的情婦成了其中最大的阻礙;那個殺死妻子的人,理由也很簡單,她在情夫身上花了自己的錢;剩下那個一樣是殺了自己情婦的人,因為他的情婦以將他們的關係透漏給自己的妻子作為威脅,向他索取錢財。金錢可謂是永恆的主題,哪怕在一些與性無關的謀殺案中。有的人殺人,是因為遺產分配產生糾紛(哪怕是自己的兄弟);有的人殺人,是為了搶劫;有的人殺人,是因為分贓不均(即便對方是自己的同夥)。一個叫作阿帕奇的男人,因為與自己同居的女人向警察出賣了他而對她痛下殺手;還有一個人在酒後鬥毆中殺了人,目的是給自己所在幫派的成員復仇。

可以嚴格稱作是「衝動犯罪」的謀殺案,我還未曾遇到過。但也不排除這種可能:這種案件的罪犯刑期都很短,沒有被流放到蓋亞那來;或者是陪審團寬大處理,赦免了這樣的罪犯。恐懼是除了金錢以外另一個常見的殺人動機。田野里,一個小女孩遭到一個牧羊人的強姦。小女孩的尖叫引發了牧羊人的恐懼,最後,不幸被牧羊人掐死。還有一例,一個女人發現了一個男人曾經因為欺詐而被捕入獄的經歷,此時這個男人正是處境非常優越的時候,為了防止自己的這段往事被泄露給自己的老闆,所以他殺了她。

因此,金錢、復仇和恐懼便成了偵探小說家所能利用的最合理的殺人動機。一個謀殺犯必須能夠承受巨大的風險,因為這可是一個非常可怕的行當。所以,以移情別戀或者有人在公司里超越了自己作為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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