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思想革命 偉大的《改革法案》

把他推上台的不僅是輝格黨人,還有迫使威靈頓下台的托利黨極端分子。所有的派別都認為,無論提出什麼改革法案,都會是很溫和的,在給改革者一個安撫的同時,實際上不會對問題造成多大改觀。當格雷提議60個自治市應該完全被剝奪選派議會議員的權利、另外的47個只能選派一名議員,以及做出其他重大改變,包括在所有自治市一律規定十英鎊財產的戶主資格,一時間輿論嘩然,說憲法處於危險之中。十英鎊條款,即擁有一份每周租金為四先令的不動產,將會把投票權賦予小店店主和上層工人。雖然過去假定的國王、上院、下院之間的平衡很早就被推翻而有利於前兩者,但現在的主張是這種平衡應該整體被打翻,而向第三者傾斜。這似乎為男性的選舉權和暴民統治——一種不受財產的穩定影響、基於衝動和激情的統治形式——開啟了道路。人們對只在一代人之前的法國大革命和恐怖統治記憶猶新。許多人認為,不僅一切財產處於危險之中,而且經過許多世紀建立起來的社會和國家的穩定也處於危險之中。

另一方面,輝格黨領袖們無疑已經成為國家大多數人的代言人,至少統治階級的一部分已經站到民眾這一邊。然而鬥爭將是慘烈的。不僅150名議員被告知他們的席位要被取消,而且統治階級總體來說覺得他們所熟悉的整個生活將被摧毀,與此同時平民百姓興奮不已。議會的辯論——那時可以被刊登——充斥著各類小報,討論遍及全國各地。《改革法案》的二讀(一讀是投票表決),在下院僅以一票的優勢獲得通過,因此要求舉行大選。新議會中出現了一個保證支持法案的大多數,這一次下院以超出一百餘票通過了該法案。在上院,該法案的表決遭到慘敗,激怒的人們不僅以大規模集會表達他們的強烈不滿,而且在有些地方發生了群體暴力事件。公共建築被洗劫,監獄被焚毀,聲勢浩大的伯明翰政治聯盟發誓其成員不交稅,直到法案通過。整個國家陷入一片混亂,當法案在下院第三次被通過之後,此時驚恐的上院於1832年3月以九票的多數通過,但隨即通過修改來削弱其效力,以便口袋選區(pocket- bhs) 人所控制。">不被廢除。政府立即請求國王冊封新的貴族,如安妮女王以前面臨類似局勢時一樣,以對付上院的阻撓,但被國王拒絕,於是政府辭職。此時政治風暴達到高潮。公眾的情緒如此強烈,以至於威靈頓無法組閣,格雷不得不被召回。

英格蘭銀行開始出現擠兌,有人制定了公開反抗的計畫。最後國王同意封賜必要數量的貴族來強制「這個法案,這整個法案,就這個法案」在上院通過。他極不情願這樣做,但是面臨的威脅使他別無選擇。威靈頓及足夠的上議員沒有投票,以便讓法案被其支持者通過。6月7日國王簽署了這個法案。即使在未改革的議會,已經顯示出上議員不再能夠永遠地抗拒人民表達的意願。隨著下議院的改革,一個新的時代開始了。這是英國歷史上一個最關鍵的時刻,英國也許從未如此接近一場嚴重的階級戰爭。托利黨和輝格黨的有錢人都對革命深感憂慮,但幸運的是,由於格雷、羅素等人領導有方,加上討論和妥協的英國意識,使局勢轉危為安。

回想起來,那時人們對民主的看法,幾乎類似於今天人們對共產主義的理解,許多人認為《改革法案》將會立即迎來充分成熟的民主,君主制和貴族政治會被推翻,私有財產很可能會大量損失或充公。反對改革的是很大一部分豪門世家和教會,他們結成一個堅固的聯合陣線。而改革是以英國方式,即由貴族領導階層、中下階層中的清醒人士,以及當不得不在妥協和毀滅之間做出選擇時同意「遵守規則」的其他國民聯合締造的。然而,它沒有產生反對者害怕的立竿見影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權力實際已經從以前的寡頭統治集團轉移到崛起的中產階級手中。貧窮的工人階級仍然幾乎被完全剝奪了選舉權,不得不還要等待一代人的時間才會有轉變,而國王和上議院保留為憲制的一部分,所預計的財產方面的恐怖結果並沒有發生。

的確,政治原則發生了根本變化。舊式政府一去不復返:政府,如美國早期聯邦黨人所稱的,是由「富人、智者、好人」(儼然它們是同義詞)為多數人謀福利的政府。上議院不得不屈從於國家意志,國王威廉威脅要仿照安妮女王採取過的行動冊封貴族,確立了一個控制議會上院的先例——該先例成為永久性的,我們在故事的下文中還會提到。但是,如果說上議院已然明白在終極上他們不得不屈服於民意,王權也是一樣,威廉是最後一位試圖操縱組閣的君主,從此以後組閣純粹是議會多數派的特權。

然而儘管工人暫時沒有投票權,但他們在幫助中產階級獲取政治權力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結果在英國社會的兩個下位階級之間發生了分裂。由於權力在握,中產階級自然變得越來越保守,而曾經在很大程度上參與鬥爭後來卻失去戰利品的工人階級,轉而在工業領域採取了更暴力的手段。然而,中產階級的新政府,因其擁有更廣泛的基礎,證明比豪門貴族和工業巨頭的政府更難鬥爭。即使在《改革法案》頒布後,每六個成年男性中有五個仍然沒有選舉權。作為勞動階級失望的必然結果,在科貝特和亨利·亨特等人的領導下,英國進入一個更激進的鼓動成年男性普選權的時代。

這裡應該注意,雖然皮特的改革建議——它在距偉大的1832年法案通過不足十年之前已為約翰·羅素勛爵所接受——曾呼籲對席位的擁有者進行補償,但後來的辯論甚至並未提及此事。人們可能問過自己,國民是否不得不買回自己的政府,正如他們在一代人之後,在廢除軍隊中的軍官職銜所有制時所做的那樣。然而,18世紀的生活已經被公共部門的私有制搞得千瘡百孔。正如我們已經看到的,對於不少席位的擁有者而言,一場大選可能給他帶來兩萬到三萬英鎊的橫財,而現在很有可能已經感覺到財產保護的耶利哥(Jericho)之牆正在民眾(Demos)的號角聲中徐徐坍塌。偉大的《改革法案》通過後產生的影響,還可以從另外兩個方面觀察到。英國還不在乎帝國。距離後來的19世紀帝國主義時期還甚為遙遠。帝國仍然在以一種隨隨便便的方式生長,但它成長著,且由一個日益自由民主的英國作為支配中心,這具有不可估量的好處。如果說成年普選權已隱含在十英鎊戶主資格的規定中,也可以說,20世紀由自治國家組成的英聯邦同樣隱含在《1832年改革法案》中。這並非是因為通過該法案的人對未來有任何非凡的遠見。他們從可能的革命中挽救了英國,卻沒有正視民主的成長。關鍵在於,他們所走出的一步不可避免地導向後來的步驟和發展。

《改革法案》在英國以外的帝國地區的影響最先和立即在蘇格蘭被感覺到,那裡的人民以前不具有真正的代表或表達政治訴求的任何機會。他們一在英國議會擁有了真正的代表之後,便尋求在1833年通過一個法案,以擴大市政選民和改革地方政府。正如格萊斯頓很久以後所言,《改革法案》事實上是蘇格蘭民族「政治的誕生」。

在英國,也在進行地方行政的改革,其重要性僅次於國家體制的改革。英國市政府幾乎完全由小寡頭所把控,很少實際上有諸如民主選舉權之類的東西。大部分公民,包括幾乎所有的不從國教者、輝格黨人和我們現在所稱的激進分子,對本地事務沒有任何發言權。在一個城鎮和城市都快速增長的時期,地方政府充滿腐敗和混亂,公民對此無能為力。這個制度與我們可以稱為「腐敗選區」的舊的國家政治制度密切聯繫在一起,它植根於地方控制,如同今天的美國政黨體系植根於對城市和基層選區政治的控制。只有《改革法案》掃蕩舊的國家制度,才有改善地方境況的可能。1835年,除了倫敦,各個地方舊有的較大的市政當局被廢除了,取而代之的是新式的地方政府,選舉權擴展到包括所有納稅人。這涉及一個比《改革法案》本身更偉大的思想革命。然而,決定英國鄉村生活全部內容的郡政府卻原封不動,控制在治安法官手中長達半個多世紀,這樣,在城鎮已變得甚至比這個國家本身更加民主之後的很長一段時期,鄉村仍然是貴族氣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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