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企業公民 11月29日 履行社會責任的法律環境不完善

目前國內建立一個公益機構,相當於20多年前建立非公經濟、民營企業時面臨的體制環境,在審批規範、管理制度、在人才培養上都是這樣……

——摘自《萬通》2007年第5—6期文章《公益新戰略》

政府給我們提供的履行企業公民責任的法律環境目前還不夠完善……我有一個朋友註冊1億元的公益基金……最終是國務院副總理批的。這個朋友為了做這件好事花了一年半的時間來註冊辦手續,就好像做一件賺錢的事一樣,要找這個,求那個,最後才批下來。

——摘自馮侖《野蠻生長》

目前我國成立公益基金的法律環境還非常不完善,這使得企業履行企業公民責任的渠道不順暢。比如一家企業要去註冊一個公益基金,想長期履行公民責任,但是政府在註冊方面還沒有接納、設立一個公益基金的工作流程和完善體制。

馮侖的一位企業家朋友想註冊1億元的公益基金,這位企業家把錢拿到民政部,民政部蒙了,這個人拿那麼多錢想幹嗎?最後這件事報到了國務院,才得以批下來。另外,對於企業來說,公益基金還有一個至關重要的政策扶持和利益回饋問題,即企業的公益捐贈帶來的退稅的問題,到現在還沒有很好地解決。原來只有國家指定的6個公益基金可以退稅,政府希望企業把錢捐到那兒,由那兒分,最後再來退稅。

目前國內公益基金的法律環境、政策環境不完善,使得企業樂善好施的渠道不通暢。實際上,法律環境的不完善抑制了企業創辦公益基金的積極性,致使整個社會,包括民營企業對積極推動公民責任和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的理解很不成熟,造成一些行為上的偏差,道德上的誤解和社會上的負面評論。

在轉型期的中國,做企業需要耐心。在剛剛來臨的企業公民時代,企業做公益同樣需要耐心。企業應該主動承擔開路人、拓荒者的光榮使命,通過做公益來為自己、為別人、為後人開創、培育一個良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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