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企業公民 11月4日 用治理結構保障企業行善

在西方,跨國公司將這件事情(企業社會責任)作為公司治理的一個部分,是公司整個治理結構當中的一個內容,在公司治理中包含一個目標,那就是履行企業公民的責任。

——摘自馮侖2008年新年獻詞《歡呼企業公民的時代》

在跨國公司,所有的公益戰略的實施都必須經過董事會和股東會的決策程序,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續。比如每年拿出多少錢來放在公益基金裡面,這得經過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批准,然後再作出預算,每年按照這樣的步驟實施。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突然發生了地震、水災,公司要重新調整預算的程序就相對複雜。比如東南亞海嘯來了,需要公司快速捐款,但程序和約束不能隨便動,預算不能臨時改,要有一套程序對此作出評估。

所以跨國企業的善舉往往稍顯遲鈍,但它們在治理結構上保證了行善和公益是在合法的情況下去做的,而不是違法行善。

企業應不斷檢討和完善自身的治理結構,依法依規依照公司章程履行企業公民責任,有專門人員負責企業公民事務,可以考慮在董事會成立企業公民委員會,建立和完善企業公民方面的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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