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董事會中,協商還有一個前提——股東配比和股權的結構問題。董事的提名與股東的構成有關係。按照現在的《公司法》,股東的構成有好幾種安排,可以有優先股、普通股,普通股可以推薦董事,優先股原則上不參與經營,但《公司法》並沒有排除其推薦董事,所以在這個問題上,有時候也會較真兒。
某一個股權分量大了,要求董事會的席位就會多,席位多了,在董事會的表決權就多。本次董事會除了換屆這項工作之外,還有一項章程修改的工作,除了席位分配問題,還有表決規則的約定。一般決議事項分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普通決議半數通過則生效,特別決議2/3通過生效。新《公司法》規定,表決程序可以約定,是非強制性的。因此我也可以提出建立一個這樣的博弈:在章程里約定所有的決議都屬於特別決議,都要一致同意,那麼票數多席位多也沒用,一人不同意,就通不過。
所以,設計董事會表決程序這項工作特別重要,在考慮章程如何約定的時候,一定要想得特別清楚。
——摘自馮侖個人電子雜誌《風馬牛》0705期文章《在博弈中尋求平衡》
2007年的一天中午,一個朋友專門找到馮侖:他的公司要上市,但上市前他想不好怎麼安排股權,擔心上市後失去控制權。馮侖給了他一些建議來掌握這個局面,比如怎麼來找戰略投資人和財務投資人,朋友佔多少,其他佔多少,國企佔多少,私人佔多少,上市以後找哪些基金來支持以保持權力的穩定性。
萬通與泰達的董事會表決程序設計比較特別,在董事會上特別議案3/4通過才能生效,這其中暗含著一個意思是:如果雙方沒溝通好,任何意見都通不過,萬通必須跟泰達協商一致才能通過。「代表多數」即來了幾人,代表若干人,「出席多數」就是來了多少人算多少。還有一個是總的股權數的多數,比如萬通12億股,那就是12億股的多數。
在公司股權結構的形成和每一次調整之前,一定要考慮到其後的股權配比與表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