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八章 心理醫生的努力

什麼樣的人競能幹出這樣的事?

鮑勃·雷斯勒和我為了研究系列殺人犯,來到了伊利諾伊州的喬利埃特。一天,我們對理查德·斯佩克進行了訪談。當晚回到下榻旅館的房間之後,我就收看了哥倫比亞廣播公司的新聞。我看見丹·拉瑟與另一個叫托馬斯·范達的殺人犯談話,該犯當時正好羈押在喬利埃特監獄。范達是因對一名婦女連捅數刀致人死命被關進去的。他一生中已經多次進出精神病院了。每次他被「治癒」放出去之後,就會犯下新的罪行。在那次因殺人罪被關進去之前,他又殺了一個人。

我打電話給雷斯勒,提議找他談一次。從電視上的訪談節目來看,我可以說他實在是個無可救藥的人。他既可能淪為殺人犯,也可能輕易淪為縱火犯。如果他有工具和技能,他就可能成為爆炸犯。

第二天,我們又去監獄,范達同意跟我們談。他對我們的來意感到好奇,而且也沒有什麼人去看他。在訪談之前,我們看了他的檔案。

范達是個白人,身高大約5英尺9,二十五歲上下。他的情緒不穩定,經常露出虛假的微笑。即使在微笑的時候,他依然是那副「模樣」——眼睛賊溜溜地轉個不停,臉上的肌肉不時地抽搐,兩隻手不住地搓著。對這樣一個人,你是不會不理不睬的。他首先想知道我在電視上看到他之後的想法。我說他的形象不錯,他笑起來,隨之也放鬆了。他跟我們談了不少,說他參加了監獄裡的一個《聖經》學習小組,說這對他大有幫助。這是完全可能的。我見過許多即將獲假釋的在押犯人參加宗教性學習小組的學習,他們做出了誠心改悔的姿態。

對於是應當把這個傢伙關進嚴密看管的監獄,還是關進比較安全的精神病院,你可能有你的看法。在跟他談話之後,我去見了負責他的監獄心理醫生。我問他范達表現如何。

這位五十歲上下的心理醫生給我的回答是肯定的,說范達「對服藥和治療非常配合」。這位醫生還舉出他參加《聖經》學習小組的例子,說如果照這樣下去,范達就可以被假釋了。

我問他是否知道範達具體犯了什麼法,他回答說:「我不想知道。我沒有那麼多時間,我這兒有很多病人要治療。」他還說他不想不適當地影響和病人的關係。

「這樣吧,醫生,我把托馬斯·范達的所作所為跟你談談。」我毫不相讓。沒等他表示不同意見,我就敘述起了這個反社會、性情孤僻的人的作案經過。他參加了一個宗教小組,在一次會議結束、眾人散去之後,他向主持會議的一位年輕女子求歡。她拒絕了,可是范達不喜歡這樣受到拒絕。像他這類人都是如此。他把她打倒在地,從她的廚房裡拿來一把刀,在她身上扎了無數刀。

我不能不說我對此非常震驚。當時她就像一隻玩具布娃娃,但身體是溫暖的,還在流著血。他準會把血弄到自己身上。但他連把她非個性化都做不到,居然能勃起,還射精。所以你可以理解,我為什麼說這是因惱羞成怒而犯罪,而不是性犯罪。他這麼做不是因為慾火燒心,而是因為氣急敗壞。順便說一句,這也是為什麼強姦慣犯不宜釋放的原因,儘管這樣做讓有些人產生又有一個人經改造重返社會的滿足感和成就感。問題在於,他們還會再度犯罪。強姦毫無疑問是因憤怒而犯的罪。如果你把某個人的陰囊割掉,他一定會成為一個非常憤怒的人。

我把有關范達的事說完後,那個心理醫生說:「道格拉斯,你這個叫人噁心的傢伙!你滾出我的辦公室!」

「我噁心?」我反駁道,「你口口聲聲說托馬斯·范達對治療非常配合,可以釋放他,可是在你對這些犯人進行治療的時候,根本就不知道你究竟是在跟誰交談。如果你不花時間看看犯罪現場的照片或者犯罪事實的報告,不去看屍體解剖報告,你怎麼了解他們?你看過他們犯罪手段的報告嗎?你知道是不是有預謀的犯罪?你了解導致犯罪的行為嗎?你知道他是如何離開犯罪現場的嗎?你知道他是不是想逃之天天?他是不是想製造什麼口實?你怎麼知道他究竟是不是個危險的犯罪分子呢?」

他無言以對。我想我那天並沒有把他說服,不過那件事讓我感觸很深。我們科對這個問題做了研究。正如我在前文中多次談到的,問題難就難在心理治療的大量工作都是通過聽取病人的自述來診斷病情。在正常情況下來找心理醫生的病人都特別想把自己的真實想法對醫生一吐為快,而一個想爭取提前獲釋的罪犯則專門揀心理醫生想聽的說。結果心理醫生往往聽取罪犯的一面之詞,並不把它與罪犯的其他情況相聯繫。這可能是這種體制失敗的真正原因。埃德·肯珀和蒙特·里塞爾(僅舉這兩個人為例)的犯罪都發生在接受心理治療期間,而且兩人的犯罪都沒有被發現。實際上他們在這期間的表現都有「進步」。

我認為問題在於,有些年輕的心理醫生、心理學家和社會福利工作者都是理想主義者,他們在大學裡受到的教育是,他們真的能改變這些人。他們遇到監獄裡的這些人之後,想獲得自己改造這些人的工作成績。他們往往不知道,他們在評估這些罪犯時,實際上評估的是一些善於揣摩別人心理的行家!在不太長的時間裡,罪犯就會知道醫生是否事先了解了自己的罪行,假如還沒有,他就能把自己的罪行和對受害者的影響說得小一些。很少有罪犯願意對還沒有了解他們底細的人主動談及細節問題,這也就是為什麼在去監獄訪談之前做好充分的準備是至關重要的。

幫助改造罪犯的人大多像托馬斯·范達的醫生一樣,為了不產生偏見,不願意了解他們的犯罪細節。不過我總是對班上的學員說,如果想了解畢加索,你們就得研究他的藝術。如果你們想了解罪犯的個性,就得研究他的罪行。

所不同的是,從事心理治療的人是從研究個性人手的,並從那個角度推測他們的行為。我和我手下的人則是先研究行為,而後從這個角度推導到個性。

當然,對犯罪責任問題,各界人士也是莫衷一是。斯坦登·薩姆諾博士是個心理學家,他與已故心理醫生塞繆爾·約切爾森博士在華盛頓的聖伊麗莎白醫院對犯罪行為進行了開創性的研究。經過多年的研究,他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資料,逐步摒棄了自己當初構想的大部分思想。薩姆諾在他那部內容深刻、見解不凡的著作《罪犯心理探密》里總結說:「犯罪分子與常人的思想是截然不同的。」他認為罪犯不是心理上有毛病,而是個性上有缺陷。

經常與我們合作的帕克·迪茨說過:「在我研究過的系列殺人犯中,沒有一個是法律意義上的精神病,但也沒有一個是精神正常的,他們都是一些精神扭曲的人。他們精神的不正常與他們對性的變態的興趣和他們的個性有關。他們知道自己將幹什麼,知道自己要乾的是錯事,但他們還是幹了。」

有一點很重要,那就是要記住精神失常是個法律概念,不是醫學或者心理學術語。它不是指某人有或者沒有「毛病」,而是說一個人是否能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如果你認為像托馬斯·范達這樣的人精神失常,那也沒什麼。不能說那不是一種觀點。不過,一旦仔細研究卷宗之後,我想我們就應當正視這個問題:不論托馬斯·范達患了什麼樣的精神病,都存在不可救藥的可能。如果我們承認這一點,那就不會把他們放出去,讓他們一而再、再而三地胡作非為。要記住,這並不是他第一次殺人。

最近各界人士就罪犯心理失常這個概念進行了廣泛的討論。這種討論並不新鮮,它至少可以追溯到幾百年前的英一美法律體系建立時,追溯到16世紀威廉·蘭巴德的《治安法官》公布時。

在1843年麥克那登一案的審理過程中,精神失常被首次用做被告無罪的辯詞。麥克那登企圖刺殺英國首相羅伯特·皮爾勛爵,打死了首相的私人秘書。順便說一句,皮爾在任時組建了倫敦警察部隊,時至今日,倫敦警察仍然被稱為「羅伯」。

麥克那登被宣告無罪後,公眾反應強烈,以致大法官被召到上議院去解釋其中的原因。大法官大致是這樣解釋的:如果被告因精神失常而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錯誤的,或者不理解其行為的本質,那他就是無罪的。換句話說就是,他不能判斷是非。

這種精神失常的理論隨後逐步變成人們常說的「不可抗拒的衝動準則」,這種理論認為,被告如系精神失常而不能控制自身行為,或者不能根據法律規範自身行為,那他就是無罪的。

1954年這個準則沒有得以援引。當時戴維·巴茲倫法官在上訴法庭上就美國政府對德拉姆公訴一案做出裁決,裁決指出,如果被告的罪行是「精神失常或者精神有毛病所致」,那他對犯罪行為就不承擔責任,因為如果不是出於這個原因,他就不會犯下這樣的罪行。

執法部門人員、許多法官和公訴人對德拉姆一案的裁定都不敢恭維,因為它給被告的自由度很大,而且更重要的是不分是非曲直。1972年,另外一個上訴法庭在審理布勞納的公訴案時,摒棄了前一個案例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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