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代譯序 「現代福爾摩斯」和他的司法心理學

美國聯邦調查局裡有一個創立時間不長卻建樹頗多的行為科學調查支援科,將心理分析的方法運用到重大的系列犯罪案件的偵破、調查和審訊過程中,從而使撲朔迷離的案情水落石出,處心積慮的兇手原形畢露。本書的主要作者約翰·道格拉斯曾在該科工作了二十多年,這是他以切身經歷為藍本而創作的紀實兼議論性的作品。約翰·道格拉斯所運用的「行為科學」方法與虛構故事中的神探福爾摩斯的破案技巧一脈相承而又有所完善。他所處理的案件都有犯罪行徑令人髮指和犯罪動機難於捕捉的特點。他屢建奇功,《聖路易斯環球民主報》盛讚他是「聯邦調查局的現代歇洛克·福爾摩斯」。約翰·道格拉斯在本書中生動細緻地講述了一個個真實的懸念故事,鮮活而精彩地展示了司法心理學的奧妙。

人的一切行為,包括犯罪行為,都是受思想支配的。正如恩格斯所說:「就個別人說,他的行動的一切動力,都一定要通過他的頭腦,一定要轉變為他的願望和動機,才能使他行動起來。」 在1998年中國犯罪學研究會第七次學術研討會上,與會專家一致認為,社會上各類犯罪行為產生的深層次原因是人類心態失調所導致的人性扭曲。研究和把握作案者的心理是偵破犯罪案件和預防犯罪的有效途徑,也是從事刑事偵查審判的人員、管教人員以及相關專家學者所面臨的重要課題。由於罪犯心理的難以捉摸、罪犯不願向別人吐露自己的真實思想以及犯罪心理研究的難以實驗或不可實驗性(受到法律和倫理觀念制約),犯罪心理研究較之其他領域的心理研究難度更大,至今尚未形成一套令人滿意的研究方法體系。而道格拉斯則在這方面做了卓有成效的嘗試。

道格拉斯研究和把握罪犯心理的「信條」是:「如果想了解畢加索,你們就得研究他的藝術。如果你們想了解罪犯的個性,就得研究他的罪行。」他認為他的工作與心理治療不同,「從事心理治療的人是從研究個性入手,並從那個角度推測他們的行為。我和我手下的人則是先研究行為,而後從這個角度推導到個性。」他研究罪犯心理,把握其個性主要通過三條途徑。

其一是犯罪現場分析,就是通過現場勘察,做到「在大腦里重塑犯罪現場」。他和同事把現場分析過程歸納為解答三個問題,即「什麼、為什麼、是誰」。「什麼」就是根據親臨現場或研究第一位到達現場的警官的報告思考「發生了什麼事情,它包括有關犯罪在行為方面可能會有重要意義的任何情況」。「為什麼」就是「為什麼會以這種方式發案,例如為什麼會發生死後分屍,為什麼沒有拿走任何貴重物品,為什麼沒有強制性侵入,犯罪過程中出現的任何有意義的行為要素的原因是什麼」。進而要推測「是誰」,即「是誰會出於這些原因犯下這一罪行」。

其二是研究受害人。要考慮在如此眾多的潛在受害者中為什麼偏偏選中了這一個人?她(他)是如何被害的?要研究驗屍報告,以便了解傷口的性質、類型、死因,是否受到性侵犯;如果受到,是什麼類型。要儘可能充分地了解受害者,設身處地想出受害者可能會做出的反應。因為「只有確切了解到某一特定受害者面對降臨在她或他頭上的恐怖事件都做出了什麼反應,才能夠真正理解兇手的行為和反應」。

其三是研究犯罪人。作者指出,刑偵人員要「把自己放在攻擊者的角度,以他的方式進行思考,隨他一同進行謀劃,理解和體驗他的滿足感」。作者強調,僅僅了解罪犯作案的「慣用手法」(modus operandi)是遠遠不夠的,更為重要的是要洞悉有別於慣用手法的作為罪犯特殊個性表露的更為穩定的「識別標誌」(signa-ture),這樣才能揭示犯罪人的內心世界,形成描述其個性心理特徵和其他諸如性別、種族、年齡範圍、婚姻、兵役、職業、教育程度、智商、犯罪記錄乃至車輛顏色等個人大概情況的「罪犯側寫」(criminal profile),從而為縮小嫌疑人範圍,集中全力捕獲真正兇手創造最為有利的條件。

1978年,聯邦調查局局長正式批准成立行為科學調查支援科,為各地警方人員提供案犯心理側寫的諮詢服務,到了80年代,這項服務已極為普及。90年代以後,作者及其同事對「罪犯側寫」和「識別標誌」的研究已有長足進展並得到了司法機構的認可,他們在系列謀殺案審判過程中出庭作證已成為常規。如同作者所說:「根據傳統,要想成功地對一起謀殺案的兇手起訴並定罪,你必須拿出確鑿的法醫證據、目擊者證詞、作案者的供詞,或者有力過硬的間接證據。如今,通過我們根據犯罪現場得出的行為側寫以及識別標誌分析,警方和起訴方又增添了一件武器。就其本身而言,它通常尚不足以定罪,但是,只要同一個或多個其他因素結合起來使用,它常常可以將不同案件聯繫在一起,甚至成為最終了結案子所必需的關鍵因素。」

為了深入研究罪犯個性類型和心理特徵,道格拉斯及其同事曾對數十名在押的重罪犯進行了訪談。出於各種心理,大多數重罪犯願意接受訪談。他在訪談前通常要掌握罪犯的足夠資料,以便判別罪犯是否在講真話。儘管多數人不是重複其接受審訊時的證詞,就是複述利己的辯解,但他通過「反覆推敲和廣泛審查來做出詮釋」,「看到了兇犯是如何思維的,獲得了對他們的某種直感,開始設身處地從他們的角度去思考問題」,不僅總結出系列搶劫犯和謀殺犯的三大常見動機是支配、操縱和控制,還分別對投毒犯、訛詐犯、爆炸犯等多種案犯進行了人格特徵分析。

捕獲兇手的過程實際上是警方與兇手心理較量的過程。兇手實施犯罪後,因害怕被查獲受懲罰而心情趨於緊張,他們通常十分關注警方的動向,主動收集相關信息。為了儘快將其抓獲,作者及其同事在為警方提供側寫和識別標誌分析作為辦案的有力武器後,還根據推斷出的兇手特有的個性心理,向警方提出對於兇手實施心理干預的所謂「前攝策略」建議。比如80年代初在偵破一起聖迭戈兇殺案時,作者建議警方向媒體公布一定的信息:描述案情,介紹聯邦調查局行為科學調查支援科對案件的分析,以顯示警方的準確判斷和強大力量;指出警方正全力以赴,不把兇手緝拿歸案決不罷休,以表明警方破案的決心;指出已收到一些舉報,希望公眾繼續提供線索。這樣做的用意是暗示作案者,他極有可能因被舉報而受到懷疑,這就會使他認為有必要向警方解釋他怎麼會在案發現場的。結果不出所料,不用警方四處追捕,兇手主動鑽進了警方的調查網而被抓獲。

審訊室也是警方與罪犯心理較量的重要戰場。道格拉斯認為,審訊成功的基礎是「掌握真實的情況和訴諸作案者的理智和常識。」作者指出:「人人都有弱點,我們每個人都可以被制服。」所以警方在審訊中要想制服案犯,就必須設法找出其弱點或使其暴露弱點。為此,他和他的同事十分講究對審訊的時間和地點的選擇、「背景」的布置以及審訊官的確定。作者在談及自己的經驗時說:「我始終認為,深夜或凌晨那幾個小時是進行提審的最佳時段。人們這時往往比較鬆懈,同時也比較容易暴露弱點。而且,如果你和你的夥計們在通宵工作,就可立即傳遞出這一信息:此案非同小可,你們正在全力以赴偵破它。夜間提審對於合謀嫌疑人來說還有一層實際的考慮,即你手中的嫌疑人不應該被其他人看見。如果他認為已經『被人發現』,就不會進行任何交易。」所謂「背景」布置,就是動用令嫌疑人感到「如坐針氈的因素」,營造擊其弱點迫其就範的心理氣氛。比如選擇專用房間,使嫌疑人感到警方已特地組成「專案組」,有專用辦公室或會議室;室內牆上掛有多幅放大的警方調查照片和資料圖片以及表明嫌疑人一旦被定罪將面臨的刑罰的圖表;把標有嫌疑人姓名的一疊疊檔案袋(實際上內置白紙)放在嫌疑人面前的桌子上;把作案現場發現的作案工具或關鍵罪證放在嫌疑入能看到的地方,等等。「背景」中這些令嫌疑人「如坐針氈的因素」愈多,嫌疑人的心理壓力就愈大。作者還指出,確定審訊官也很重要。為了使向嫌疑人施加的心理影響更有效果,選擇審訊官應是「一個比嫌疑入年齡大一點、更具權威性的人,一個穿著講究、威風凜凜的人,一個可以表現得友好爽直、讓嫌疑人感覺輕鬆的人,但在必要時,他可以一轉臉就變得絕對嚴肅和不留情面。」審訊官在審訊過程中如能透過作案者的生理狀況(冒虛汗,呼吸急促等)和目光表情體態動作等「身勢語」洞察其微妙的心理變化,善於攻心,窮追不捨,再狡猾的作案者也不難被制服。

顯而易見,《心理神探》實際上是一部囊括犯罪心理學、偵破心理學、審訊心理學和司法人員心理學等的司法心理學通俗讀本。道格拉斯的執法實踐不僅使傳統的司法心理學變得具有可操作性,也推動了司法心理學理論的突破,使之目臻完善,在案件的偵破、起訴和定罪等多種司法程序上都發揮了巨大作用,具有很高的實用價值。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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