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不是泰迪熊 瘋人院里的悖論

克林特·伊斯特伍德的電影《換子疑雲》根據真實事件改編:1928年,在電話局工作的克莉斯汀·柯林斯的兒子失蹤了,被指辦案不力的警察局,迫於輿論壓力,胡亂塞了一個流浪兒給她,要她承認那就是她的兒子。她拒絕了,因此被送進了精神病院。

在精神病院里,醫生告訴她,要想早點出去,就得在一份聲明上簽字,承認那個孩子是她的兒子,否則就得繼續待下去,甚至得接受恐怖的電擊治療——這裡面有個悖論,她不是被當做瘋子的么,為什麼她在簽聲明時又被當做是正常的?她簽的聲明也被當做有效的?和她一樣違反了「第12條法規」的女人也告訴她,如果想要早點出去,就得承認自己是精神病,要吃得下,睡得香,表示自己被治好了,不承認自己的精神問題是沒用的,因為「精神病人都不承認自己有精神病」。

這種精神病院里的悖論,實在看著眼熟。前幾年,一個叫熊亮的警察,被送進精神病院,強制治療203天,他被送進去的原因,是他和同事、上司相處得不夠好,他們請人為他做了鑒定,然後決定了,他患有「偏執性精神病」。精神病院里每天都要吃藥,吃完葯,還要張開嘴,喊「啊——」,讓醫生確認葯被吞下去了。那裡有的是真瘋子,盯著人看,眼睛發紅,要打人,實在沒辦法,就對打。

要離開那裡,辦法只有一個:「要承認自己有錯,還要承認自己有病。」這是個嚴重的心理關口,他度過了這個關口,承認自己有病,過幾天,他又反悔了,所以只好繼續待在裡面。後來,他又一次承認自己是瘋子,這總比讓真瘋子紅著眼睛瞪著要好。於是,他離開了那裡。這裡面矛盾重重,其中之一是,為什麼他在承認自己精神有問題時,就被當做有行為能力的?難道他特意清醒片刻,就是為了得出一個不利於自己的結論?

他們能被送到精神病院去,我也就有可能。我寫的這些東西,我和周圍人的相處,我每天上網超過六小時,都有可能讓我被送進去。甚至不需要過分興師動眾,只要兩三個人,叫一輛車,就能把我捆起來,送進第五人民醫院。我沒有辦法證明我不是瘋的。我沉默,那是瘋的;我凝視,那是瘋的;我說話,條理清楚,也是瘋的;我極力聲辯,也是瘋的;我怒不可遏,並用煙灰缸砸向為我做鑒定的醫生,也是瘋的。只要有人為我冠上「瘋子」之名,我就再也難以掙脫它。瘋,不能化驗,不能做CT,不能做彩超,瘋不瘋,由人說了算。

所以福柯在《瘋癲與文明》中說:「現代精神病院是文明社會的重要權力機構。」它最強大之處在於,即便悖論重重,也能煙視媚行地存在下去,以精神世界的混沌為由,找到行使權力的理由。

1991年12月,聯合國通過了《保護患精神疾病的人和改善精神衛生保健的原則》,但我想,瘋不瘋,人說了算,人說了算的事,也只有人說了,才不算。一旦被當做瘋子,上哪裡去找這個說了算的人去執行聯合國的保護原則?我們要悄悄地,踮著腳尖走路,或者學貓那樣,讓腳上生出軟墊來,不引起這個地方的注意。要知道,目前,咱們和精神病人的唯一區別就是,不在精神病院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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