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第一條 總則。
為了加強公司內部審計監督,使審計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據國家審計法規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審計機構和人員。
1、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方案有:
(1)設立審計部,配置若干專職人員。
(2)附屬財務部,設專職審計人員。
2、公司根據發展規劃,逐步形成多層次、多功能的審計監督體系。
第三條 內審人員應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質、審計專業職稱、專業知識和審計經驗。
第四條 內審人員必須依法審計、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公司應對審計工作人員進行獎勵和處罰。
第五條 內審人員按審計程序開展工作,對審計事項應予保密,未經批准不得公開。
第六條 內審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個人不得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七條 審計對象。
1、公司各職能部門、員工。
2、公司全資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3、公司參股企業的派駐人員。
4、總經理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和人員。
第八條 內部審計範圍。
1、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
2、財務計畫的執行和決算。
3、公司資產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況。
4、基建工程預、決算的真實合法性。
5、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6、公司領導離任的經濟責任。
7、管理活動,行政活動。
8、其他認定事項。
第九條 內部審計依據。
1、國家法律、法規、政策。
2、公司規章制度。
3、公司經營方針、計畫、目標。
4、其他有關標準。
第十條 審計種類。
公司內部審計包括:
1、財務收支審計。對被審單位財務收入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
2、專案審計。對被審單位及人員違反公司經濟紀律問題進行審計查處。
3、專項審計。包括:
(1)管理審計。對被審單位管理活動的效率性進行審計。
(2)效益審計。在財務收支審計基礎上,對其經濟活動效益性、合理性進行審計。
(3)任期審計。對被審單位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審計。
(4)審計調查。對公司普遍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題調查。
第十一條 公司內部審計方式。
1、報送(送達)審計。被審單位接到審計通知書,應在指定時間將有關材料送審計機構接受審計檢查。
2、就地審計。審計人員到被審單位進行審計,後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的內容包括:
1、財務計畫及其預算的執行及決算。
2、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立項、資金來源,以及預算、決算、開工、竣工審計。
3、資產管理情況。
4、經營成果、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
5、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嚴密、有效性。
6、重要經濟合同、契約的簽訂。
7、各部門、下屬企業領導離任審計。
8、聯營、合資、合作企業和項目投入資金、財產使用及其效果。
9、配合國家審計機關和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有關部門的審計。
10、其他交辦審計事項。
11、向總經理室、審計機關報送審計工作計畫、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的主要職權。
內部審計行使下列職權:
1、召開本公司、部門、下屬企業有關審計工作會議。
2、參與重大經濟決策的可行性論證或可行性報告事前審計。
3、要求被審單位及時提供計畫、預算、決算、合同協議、會計憑證、賬簿等文件資料。
4、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憑證、賬簿、報表、資產。
5、對有關事項調查,有權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證明材料。
6、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
7、對違反財經法規行為提出糾正意見。
8、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人員,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9、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總經理、董事會、監事會報告。
10、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資料的,有權向總經理提出建議,採取必要措施,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11、參與制定、修訂有關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1、制定年度審計工作計畫。
審計部在年初應根據上級審計部門的部署,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確定年度審計工作計畫,報請總經理批准後實施,必要時報送審計機關。
2、確定審計對象和制訂計畫。
根據批准的年度審計工作計畫,結合具體情況,確定審計對象,並指定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在對被審計單位的生產經營、財務收支等情況初步了解的基礎上,編製項目審計計畫,確定具體的審計時間、範圍和審計方式。
3、發出審計通知書。
將審計的範圍、內容、方式、時間、要求等事項通知被審計單位,通知被審計單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4、實施審計。
審計人員可採取審查憑證、賬表、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取證等措施。
5、審計記錄。
在審計中必須做好工作底稿,記錄審計過程,各種旁證材料齊全,作好調查記錄並應有相關人員的簽名蓋章。
6、爭議處理。
審計中如有爭議應如實反映給領導,必須依法有據,實事求是地提出解決辦法,切忌主觀、武斷。
7、提出審計報告。
審計組在審計結束後,應進行綜合分析,在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後,寫出審計報告。
(1)其內容包括審計範圍、內容和發現的問題、評價和結論、處理意見和建議。
(2)審計報告必須附有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每項審計工作結束最遲不得超過×天提出審計報告。
(3)審計報告的要求:
①事實清楚。
②數據真實。
③依法有據。
④建議恰當。
8、下達審查處理決定。
審計報告報送公司總經理審定批示,作出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通知被審計單位執行。
9、複審。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和結論如有異議,應在×天內向公司提出書面複審申請,經總經理批准,組織複審,並指定複審小組的人員構成。複審小組應在×日內進行複審,在複審中如發現隱瞞或漏審、錯審等情況,應重新作出審計結論。
複審期間原審計結論和決定照常執行。複審小組的複審結論和決定為終審結論和決定,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
10、被審計單位對總經理指示的審計報告必須執行,審計部必須在一定時期內向總經理報告執行結果。
11、建立審計檔案。每一審計事項都必須按規定要求建立審計檔案,以備考查,非經批准不得銷毀。
第十五條 審計注意事項。
1、審計前,應向被審計單位出示由總經理簽章的審計通知書及授權審計通知書。
2、審計處理決定由總經理批准下達。
3、複議期間,原審計結論和決定必須照常執行。
4、重大事項審計報告報董事會、監事會備案。
5、審計過程中若發現問題,可隨時向公司報告及時制止。
第十六條 審計檔案制度。
審計部門應建立、健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審計檔案管理範圍。
1、審計通知書和審計方案。
2、審計報告及其附件。
3、審計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
4、反映被審單位和個人業務活動的書面文件。
5、總經理對審計事項或審計報告的指示、批複和意見。
6、審計處理決定以及執行情況報告。
7、申訴、申請複審報告。
8、複審和後續審計的資料。
9、其他應保存的。
第十八條 審計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