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財務管理與利潤管控 第二十七章 賬款管理

一、業務員收款規定

□賬單分發

第一條 財務部賬款組依業務員類別整理賬單,定期彙集編製賬單清表一式三份,將賬單清表二份連同賬單寄交業務人員簽收。

第二條 業務人員收到賬單清表時,一份自行留存,另一份應儘速簽還財務部賬款組,如發現有不屬於本身的賬單,應立即以挂號寄回。

第三條 客戶要求寄存賬單時,應填寫「寄存賬單證明單」一份,詳列筆數金額等交由客戶簽認,收款時才交還予客戶。如因寄存賬單未取得客戶簽認致不能收款時,由業務人員負責賠償。

第四條 收到公司寄來的賬單後,於訪問時如未能立即收款,則應取得客戶於賬單上的簽認,若未能取得客戶的簽認,則應儘速於發貨日起三個月內,向總務部申請取得郵局包裹領取憑證,執憑收款。逾期不辦致無法收取貨款時,由業務人員負責賠償。

□收款處理程序

第五條 業務人員於每日收到貨款後,應於當日填寫收款日報表一式四份(一份自留,三份寄交公司財務部出納組)。

第六條 屬於本市的直接將現金或支票連同收款日報表第一、二、三聯親交出納並取得簽認。

第七條 外埠地區的應將現金部分填寫銀行送款單或郵政劃撥儲金通知單,存入附近銀行分行或郵局。次日上午將支票、銀行送款單存根或郵政劃撥單存根,用迴紋針別於收款日報表第一、二、三聯,以挂號寄交財務部出納組。業務人員應將挂號收執貼於自存的收款日報表左下角備查。

□收款票期規定

第八條 依客戶的區別規定如下:

(一)直接客戶:以貨到收款為條件者,由送貨員收取現金。簽收的客戶,則為銷貨日起一個月內的支票或現金。

(二)一般商店:自銷貨日期起三個月內的票期。

第九條 收款票期超過公司的規定時,依下列方式計算收款成績。

(一)超過1~30時,扣該票金額20%的成績。

(二)超過31~60天時,扣該票金額40%的成績。

(三)超過61~90天時,扣該票金額60%的成績。

(四)超過91~120天時,扣該票金額80%的成績。

(五)超過121天以上時,扣該票金額100%的成績。

□收取票據須知

第十條 法定支票記載的金額、發票人圖章、發票年月日、付款地,均應齊全,大寫金額絕對不可更改,否則蓋章仍屬無效;其他有更改之處,務必加蓋負責人印章。

第十一條 支票的抬頭請寫上「××股份有限公司」全銜。

第十二條 跨年度時,日期易生筆誤,應特別注意。

第十三條 字跡模糊不清時,應予退回重新開立。

第十四條 收取客票時,應請客戶背書,並且寫上「背書人××股份有限公司」,千萬不可代客戶簽名背書。

第十五條 「禁止背書轉讓」字樣的客票,一律不予收取。

第十六條 收取客戶客票大於應收賬款時,不應以現金或其他客戶的款項找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支票到期後,由公司以現金找還。

(二)另行訂購抵賬,或抵交未付賬款中的一部分。

第十七條 本公司無銷貨折讓的辦法,如因發票金額誤開,需將原開統一發票收回,寄交公司更改或重新開立發票。如無法收回而不得已需抵扣時,則於下次向公司訂貨時,以備忘錄說明,經業務經理核准後扣除,不得於收款時,扣除貨款或以銷貨折讓方式處理,否則尾數由業務人員負責。

二、應收賬款及應收票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確保公司權益,減少壞賬損失,特制定本準則,以資遵行。

第二條 各營業部門應詳實辦妥客戶誠信調查,並隨時偵查客戶信用的變化(可利用機會通過A客戶調查B客戶的信用情況),簽注於誠信調查表相關欄內。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信用良好的民營大企業及風險低的小金額或現金交易客戶應不受此限。

第三條 營業部門,至遲應於出貨日起60日內收款。如超過上列期限者,財務科就其未收款項詳細列表,通知各營業部門主管,轉為呆賬,並自獎金中扣除。事後收回票據時,再行沖回。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民營大企業等訂有其內部付款程序者,應依其規定。

第四條 營業部門所收票據,自銷售日起算,至票據兌現日止,以120天為限。如超過上列期限者,財務科即依查得資料,就其超限部分的票據所編列明細表,通知營業部門加收利息費用,利息概以月息二分計算。

第五條 賒售貨品收受支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注意發票人有無許可權簽發支票。

(二)非該商號或本人簽發的支票,應要求交付支票人背書。

(三)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文字、金額、到期日、發票人蓋章等等是否齊全。

(四)注意所收支票賬號號碼愈少表示與該銀行往來期愈長,信用較為可靠(可直接向銀行查明或請財務科協辦)。

(五)注意所收支票賬戶與銀行往來的期間、金額、退票記錄情況(可直接向付款銀行查明或請財務科協辦)。

(六)支票上文字有無塗改、塗銷或更改。

(七)注意支票記載何處不能修改(如大寫金額),可更改者是否於更改處加蓋原印鑒。

(八)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記載(如「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九)注意支票是否已逾到期日一年(逾期一年失效),如有背書人,應注意支票提示日期,是否超過第六條的規定。

(十)盡量利用機會通過A客戶注意B客戶支票(或客票)信用。

第六條 本公司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至遲應於到期日後六日內予以處理。

第七條 所收支票已繳交者,如退票或因客戶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兌現或換票時,營業單位應填具票據撤回申請書,經部門主管簽准後,送財務科辦理,營業部門取回原支票後,必須先向客戶取得相當於原支票金額的現金或擔保品,或新開支票,始將原支票交付,但仍須依上列規定辦理。

第八條 應收賬款發生折讓時,應填具折讓證明單,其折讓部分,應設銷貨折讓科目表示,不得直接由銷貨收入項下減除。

第九條 財務科接到銀行通知客戶退票時,應即轉告營業部門,營業部門對於退票,無法換回現金或新票時,應即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發票人及背書人,並迅速擬定善策處理。

第十條 營業部門對退票申訴案件送請財務科辦理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發票人及背書人戶籍所在地(先以電話告知財務科)。

(二)發票人及背書人財產(土地應註明所有權人、地段、地號、面積等)。建築物(土地改良物)應註明所有權人、設定抵押等。其他財產應註明名稱、存放地點、現值等。

(三)其他投資事項。

第十一條 上列債權確定無法收回時,應專案列送財務科,並附稅捐機關認可的合法憑證(如法院裁定書或當地派出所證明文件或郵政信函等)呈總經理核准後,始得沖銷應收賬款。

第十二條 依法申訴而無法收回債權部分,應取得法院債權憑證,交財務科列冊保管,倘事後發現債務人(利益償還請求權時效為15年內)有償債能力時,應依上列有關規定申請法院執行。

第十三條 本公司營業人員不依本準則的各項規定辦理或有勾結行為,致使本公司權益蒙受損失者,依人事管理規則議處,情節重大者得移送法辦。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呈准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三、問題賬款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妥善處理「問題賬款」,爭取時效,以維護本公司與銷貨經辦人的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問題賬款」系指本公司營業人員於銷貨過程中所發生被騙、被倒賬、收回票據無法如期兌現或部分貨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形的案件。

第三條 因銷貨而發生的應收賬款自發票開立之日起逾兩個月尚未收回,亦未按公司規定辦理銷貨退回者,視同「問題賬款」。但情形特殊經呈報副總經理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問題賬款」發生後,該單位應於2日內據實填妥「問題賬款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並檢附有關證據、資料等依序呈請單位主管查證並簽注意見後,轉請人事部協助處理。

第五條 前條報告書上的基本資料欄由單位會計員填寫;經過情形、處理意見及附件明細等欄由銷貨經辦人填寫。

第六條 人事部應於收到報告書後2日內與經辦人及單位主管會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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