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購作業
第一條 請購部門的劃分。
各項材料的請購部門如下:
(一)常備材料:生產管理部門。
(二)預備材料:物料管理部門。
(三)非常備材料:
1、訂貨生產用料:生產管理部門。
2、其他用料:使用部門或物料管理部門。
第二條 免開請購單部分。
(一)部分總務性物品免開請購單,並可以「總務用品申請單」委託總務部門辦理,但其核決許可權另訂。
(二)零星採購及小額零星採購材料項目。
第三條 請購核決許可權。
(一)內購
1、原料
(1)請購金額預估在1萬元以下者,由主管核決。
(2)請購金額預估在1~5萬元者,由經理核決。
(3)請購金額預估在5萬元以上者,由總經理核決。
2、財產支出
(1)請購金額預估在2000元以下者,由主管核決。
(2)請購金額預估在2000元~2萬元者,由經理核決。
(3)請購金額預估在2萬元以上者,由總經理核決。
3、總務性用品
(1)請購金額預估在1000元以下者,由主管核決。
(2)請購金額預估在1000元~1萬元者,由經理核決。
(3)請購金額預估在1萬元以上者,由總經理核決。
附註:凡列入固定資產管理的請購項目應以「財產支出」核決許可權呈核。
(二)外購
1、請購金額預估在10萬元(含)以下者,由經理核決。
2、請購金額預估在10萬元以上者,由總經理核決。
第四條 請購案件的撤銷。
(一)請購案件的撤銷應立即由原請購部門通知採購部門停止採購,同時於「請購單(內購)」或「請購單(外購)」第一、二聯加蓋紅色「撤銷」的戳記及註明撤銷原因。
(二)採購部門辦妥撤銷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1、採購部門於原請購單加蓋「撤銷」章後,送回原請購部門。
2、原「請購單」已送物料管理部門待辦收料時,採購部門應通知撤銷,並由物料管理部門據以將原請購單退回原請購部門。
3、原請購單未能撤銷時,採購部門應通知原請購部門。
第五條 請購單的開立、遞送流程。
(一)請購經辦人員應依存量管理基準、用料預算,參酌庫存情況開立請購單,並註明材料的品名、規格、數量、需求日期及注意事項,經主管審核後依請購核決許可權呈核並編號(由各部門依事業部別編訂),「請購單(內購)(外購)」附「請購案件寄送清單」送採購部門。
(二)需用日期相同且屬同一供應廠商供應的統購材料,請購部門應以請購單附表,一單多品方式,提出請購。
(三)緊急請購時,由請購部門於「請購單」「說明欄」註明原因,並加蓋「緊急採購」章,以急件卷宗遞送。
(四)總務用品由物料管理部門按月依耗用狀況,並考慮庫存情況,填制「請購單」提出請購。
二、採購作業
第六條 採購部門的劃分。
(一)內購:由國內採購部門負責辦理。
(二)外購:由國外採購部門負責辦理,其進口業務由業務部門辦理。
(三)總經理或採購經理對於重要材料的採購,可直接與供應商或代理商議價。專案用料,必要時由採購經理或總經理指派專人或指定部門協助辦理採購作業。
第七條 採購作業方式。
除一般採購作業方式外,採購部門可依材料使用及採購特性,選擇下列一種最有利的方式進行採購:
(一)集中計畫採購:凡具有共同性的材料,須以集中計畫辦理採購較為有利者,可核定材料項目,通知各請購部門依計畫提出請購,採購部門定期集中辦理採購。
(二)長期報價採購:凡經常性使用,且使用量較大宗的材料,採購部門應事先選定廠商,議定長期供應價格,呈准後通知各請購部門依需要提出請購。
第八條 採購作業處理期限。
採購部門應依採購地區、材料特性及市場供需,分類制定材料採購作業處理期限,通知各有關部門以便參考,遇有變更時,應立即修正。
第九條 國內採購作業處理流程:詢價、比價、議價。
(一)採購經辦人員接獲「請購單(內購)」後應依請購案件的緩急,並參考市場行情及過去採購記錄或廠商提供的資料,除經核准得以電話詢價之外,另需精選三家以上的供應商辦理比價或經分析後議價。
(二)若廠商報價的規格與請購材料規格略有不同或屬代用品者,採購經辦人員應檢附資料並於「請購單」上予以證明,經主管核發後,由請購部門簽注意見後呈核。
(三)屬於買賣慣例超交者(如最低採購量超過請購量),採購經辦人員於議價後,應於請購單「詢價記錄欄」中註明,經主管簽認後呈核。
(四)對於廠商的報價資料經整理後,經辦人員應深入分析後,以電話等聯絡方式向廠商議價。
(五)採購部門接到請購部門以電話聯絡的緊急採購案件,主管應立即指定經辦人員先行詢價、議價,待接到請購單後,按一般採購程序優先辦理。
第十條 呈核及核決。
(一)採購經辦人員詢價完成後,於「請購單」詳填詢價或議價結果及擬訂「訂購廠商」、「交貨期限」與「報價有效期限」經主管審核,並依請購核決許可權呈核。
(二)採購核決許可權(略)。
第十一條 訂購。
(一)採購經辦人員接到經核決的「請購單」後應以「訂購單」向廠商訂購,並以電話或傳真確定交貨(到貨)日期,同時要求供應商於「送貨單」上註明「請購單編號」及「包裝方式」。
(二)若屬分批交貨者,採購經辦人員應於「請購單」上加蓋「分批交貨」章以資識別。
(三)採購經辦人員使用暫借款採購時,應於「請購單」加蓋「暫借款採購」章,以資識別。
第十二條 進度控制及事務聯繫。
(一)國內採購部門應分詢價、訂購、交貨三個階段,以「採購進度控制表」控制採購作業進度。
(二)採購經辦人員未能按既定進度完成作業時,應填制「進度異常反應單」並註明「異常原因」及「預定完成日期」,經呈主管核准後轉送請購部門,依請購部門意見擬訂對策處理。
第十三條 整理付款。
(一)物料管理部門應按照已辦妥收料的「請購單」連同「材料檢驗報告表」(其免填「材料檢驗報告表」部分,應於收料單加蓋「免填材料檢驗報告表」章)送採購部門,經與發票核對無誤,於翌日前由主管核章後送會計部門。會計部門應於結賬前,辦妥付款手續。如為分批收料者,「請購單(內購)」的會計聯須於第一批收料後送會計部門。
(二)內購材料須待試車檢驗者,其訂立合同部分,依合同規定辦理付款,未訂合同部分,依採購部門呈準的付款條件整理付款。
(三)短交應補足者,請購部門應依照實收數量,進行整理付款。
(四)超交應經主管核實後依照實收數量進行整理付款,否則僅依訂貨數付款。
第十四條 境外採購作業處理流程:詢價、比價、議價。
(一)外購部門依「請購單(外購)」的需求日及急緩件加以整理,並依據供應廠商資料,並參考市場行情及過去詢價記錄,以電話或傳真方式進行詢價作業,但因特殊情況(獨家製造或代理等原因)應於「請購單(外購)」註明外,原則上應向三家以上供應廠商詢價、比價或經分析後議價。
(二)請購的材料規範較複雜時,外購部門應附上各廠商所報材料的重要規範並簽注意見後,由請購部門確認。
第十五條 呈核及核決。
(一)比價、議價完成後,外購部門應填制「請購單(外購)」,擬訂「訂購廠商」、「預定裝船日期」等,連同廠商報價資料,送請購部門依採購核決許可權核決。
(二)核決許可權。
1、採購金額以CIF美元總價摺合在元(含)以下者由經理核決。
2、採購金額以CIF美元總價摺合超過元以上者由總經理核決。
(三)採購案件經核決後,如發生採購數量、金額的變更時,請購部門應依更改後的採購金額所需的核決許可權重新呈核;但若更改後的核決許可權低於原核決許可權時仍應由原核決主管核決。
第十六條 訂購與合同。
(一)「請購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