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差管理辦法
Ⅰ、國內部分
第一條 本公司以及所屬工廠及營業所的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辦理公務者,依本辦法規定發給出差旅費。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乘坐火車、輪船、飛機按下表的標準發給交通費:
職稱 火車輪船 飛機 備註
主管級
一般職員以下
軟卧
硬卧頭等
一等頭等
經濟一、代理職稱的職員比照高一職等人員的標準支給。
二、練習生、僱員、工友比照一般職員的標準支給。
(一)乘坐火車及長途汽車,原則上應出具鐵路局、公路局或汽車公司的購票證明單,如因故未能取得購票證明單者,由出差人出具憑單。
(二)乘坐輪船應出具輪船公司或旅行社的購票證明單或船票存根。
(三)因急要公務必須搭乘飛機者應事先報准並憑飛機票根報支旅費。
(四)搭乘公司的交通工具者,不得再報支交通費。
第三條 員工出差的膳食、住宿、雜費按下列標準核發。
主管級:每日120元
一般級:每日100元
第四條 出差期間因公支出的下列費用,准予按實報銷,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乘坐計程車原則上應取得汽車公司開具的統一發票,無法取得者由出差人員出具憑單為憑。
(二)電報電話費應出具電信局的收據為憑。
(三)郵費應出具郵局的證明為憑。
(四)因公宴客的費用,應出具統一發票或貼足印花的正式收據為憑。
(五)因公攜帶的行李運費,應出具正式的運費收據為憑。
第五條 員工出差,應由派遣出差單位的主管填寫通知單一式二份,遞請核准後,一份送秘書處登記出差日期,一份由出差人憑以預借或報支旅費(按照規定格式逐項填寫)。
第六條 員工出差銷差後三日內應填具「出差旅費報支單」,送請各單位主管核實後遞請秘書處審核,總經理核准後,出納人員方得憑以報支。
第七條 員工出差前,得憑核准的「派遣出差通知單」預借旅費,於出差完畢報支旅費時扣回。
第八條 市內及短程(一日內)出差人員,除按實報支車資外,另可報支誤餐費。
(一)下午1時以後銷差者准報午餐。
(二)下午8時以後銷差者准加報晚餐。
(三)不得再報支加班費。
第九條 奉令調遣的人員,可以比照以上有關條文報支交通費、膳食費(一天)及行李運費。
第十條 調遣人員若在公司用膳,則不得報支誤餐費。
第十一條 調遣人員若超過一天以上但不能視為出差的,可以由公司酌情予以補貼。
Ⅱ、國外部分
第十二條 本公司員工奉派出國人員,除薪津照領外,並准予報支出差旅費其標準如下:
(一)凡出國往返於公司指定地點的交通費按實報支,自行觀光的交通費自理。
(二)派遣在同城市持續駐留30日以上者自第31日起按上列標準八折支給。
第十三條 受政府或其他機構聘請(派遣)出國考察或實習的本公司人員已在受聘或派遣的機構支領出差旅費者,不得再向本公司支領出差旅費。
第十四條 出差期間因公支出應取得正式收據並按實報銷,其無法取得正式收據的零星付款可以以出差人簽呈為準。
第十五條 如因公務上原因必須支付的費用而超過日用費規定者可以呈請總經理核發特別津貼。
第十六條 國外出差旅費報銷辦法仍比照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辦理。
Ⅲ、附則
第十七條 下級職員與上級職員一起出差時,下級職員得比照上級職員標準支給。
第十八條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顧問的出差旅費比照經理級標準支給。
第十九條 膳、宿什費的支領標準,因物價的變動,可以由總經理隨時通令調整。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核定後實行,修改時亦同。
二、出差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出差費用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員工出差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出差前應填寫「出差申請單」。出差期限由派遣負責人視情況需要,事前予以核定,並依照程序實核。
(二)出差人憑核准的「出差申請單」向財務部暫支相當數額的旅差費,返回後一周內填具「出差旅費報告單」,並結清暫支款,未於一周內報銷者,財務應於當月工資中先予扣回,等報銷時再行核付。
第三條 出差的審核決定許可權如下:
(一)國內出差:六日內由部門經理核准,四日以上由主管副總經理核准,部門經理以上人員一律由總經理核准。
(二)國外出差,一律由總經理核准。
第四條 出差不得報支加班費,但假日出差酌情予以計薪。
第五條 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災害,或因工作實際需要電話聯繫,請示批准延時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長出差時間,否則除不予報銷旅差費外,並依情節輕重論處。
第六條 出差旅差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膳食費、通訊費、交際費等,其標準另定。
第七條 出差費用的報銷:
(一)交通費、住宿費按標準報銷,超標自付,欠標不補。
(二)膳食費按標準領取。
(三)通訊費以郵局憑證報銷。
(四)交際費由領導核定,憑據報銷。
三、員工出國辦法
(一)凡本公司員工因公經核准出國者,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二)因公奉派出國人員,於出國前需先立承諾書(如表12-1),言明按期歸國並繼續為公司服務,如在返國三年內自動辭職者,願無條件賠償出國期間之費用除以三年平均數額之差額,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三)出國人員於返國後,應於二星期之內書面提呈出國經過及觀感心得。必要時,由總經理安排時間,向公司內有關部門人員講解心得及工作計畫方針。
(四)國外出差旅費報支標準如附表二。
(五)奉派出國人員,出國期間其薪津仍准照領,並得預支核定日數之差旅費。
(六)出國人員應照規定期限歸國,並於返國後10日內檢具有關憑證向會計部報銷,因故拖延不歸或費用開支經審核不準報銷者,概由出國人員自行負擔。
(七)出國人員在國外之旅行,應予規定之路程為限,規定以外路程之差旅費如經總經理核准者,准予報銷。
(八)出國接受技術訓練或受國內外廠商機構補助人員,其差旅費如已由有關單位支給者,其支給部分不得再向公司申請,但廠商供給之費用較本辦法所訂之費用為低時,其差額得由公司補助之。
(九)本辦法經經理級會議通過呈總經理核定公布實施,其修改或補充亦同。
表12-1:承諾書
年 月 日
立承諾書人 因公 經股份有限公司派遣出國,謹保證:
(一)按期歸國返回公司工作。
(二)返國後三年內決不自動離職,如有違背願依貴公司所訂之辦法負責賠償,連帶保證人願負擔一切連帶賠償責任,並放棄上訴抗辯權。
××股份有限公司
立承諾書人:
連帶保證人:
地址:
身份證編號:
表12-2 國外出差差旅費報支標準
職別 膳宿 雜費 歐、美、澳非、中東 日韓 東南亞 香澳門 因公 交際費 交通費
董事長
董監事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實支 實支 實支 附據 實支 附據 實支
顧問、廠長 副廠長 各部室經理 每日美金24 每日美金20 每日美金16
以奉准者為限 並憑單據報銷機票 以三等客艙為限 並憑據報銷
一般職員工 每日美金20 每日美金16 每日美金14
以奉准者為限並憑單據報銷機票以三等客艙為限並憑據
報銷說明:
(一)因公出國者,其手續由總務部代為辦理。
(二)在同一地區內停留30日以上者,自第31日起,膳宿雜費以八折計算。
(三)低職人員隨同高職出國者,其費用得酌實情比照高職人員報支。
(四)美金幣值如有變動,可視各該地區匯率調整之。
四、員工出差實施細則
(一)本公司員工因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