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三K黨的故事

盧兄:你好!

謝謝你的來信。你說正在等我的「下回分解」,才發現自己一停筆已經不少日子了,真是抱歉。

昨天是星期日,我們去了市中心的「人權節」,很是有趣。在這裡,每個城市都有各種各樣的節日,一般都安排在氣候最舒服的季節。一方面,給人們提供一個輕鬆愉快的假日休閑去處;另一方面,這些節日的主辦單位也可以有一筆收入。我們所居住的城市也有這樣的節日。這種節日有各種各樣的主題和名稱,例如,蘋果節(慶祝蘋果收穫)、櫻花節(在大片盛開的櫻花樹下賞花)等等。主要形式都差不多,最多的總是小吃攤,然後,就是賣各種小商品、小工藝品的。正中總是有搭建的臨時舞台,鼓樂歌舞不斷,十分熱鬧。有時還有化裝遊行。整個安排,比如在市中心划出一塊禁車區,附近的交通管制,警察維持治安等等,都是由當地政府協助完成的。

「人權節」的名稱聽上去嚴肅了點兒,但是整個形式和其他節日差不多,有的是好吃好玩和好看的。你猜猜這一天該著誰最不高興?是開飯館的。因為大家都在小吃攤上吃飽了,顧不上再照顧飯館的生意了。

整個氣氛確實就像過節,唯一不同的是,在「人權節」上,最好的中心地段只有非營利組織才能在裡面設攤。任何一個地方,呼籲人權的呼聲最高的,往往總是處於少數、處於劣勢、處於被動地位的人和團體,在美國也是一樣。這一天,是這些組織特別高興的時刻,他們拉起橫幅,放上宣傳畫,賣他們自己出版的報紙,散發宣傳品等等。他們的觀點、宗旨、目標包羅萬象,什麼樣的都有。從保護環境、保護寵物,到共產黨、托洛斯基派、民兵組織……應有盡有。他們之間的觀點有很多是互相衝突的,甚至是勢不兩立的。但是,在這裡,在春天暖暖的陽光下,他們比鄰設攤,友好相處,絕對沒有劍拔弩張、一爭高下的景象。他們都積極地向過往行人闡述,或者說兜售自己的觀點,以贏得聽眾。「言論攤」在這裡就像小吃攤一樣在爭取人們的光顧。

說真的,這些人挺吃力的。你想想,在一個什麼都可以說,什麼都有人說的地方,你要想脫穎而出,引起人們的特別注意,可不就是怪難的嗎?

我們逛了一大圈之後,來到中心廣場。小小的廣場安排得十分緊湊,台上的搖滾樂正在興頭上。一個大概是跟兒童有什麼關係的組織,派出了兩名女士正在給小朋友的臉上畫各種好看的圖案。不知哪個組織提供了好幾罐彩筆,讓大家在廣場的水泥地上,隨心所欲地塗抹寫畫自己的想像和理想。我們在托洛斯基派的攤位上買了一本他的自傳,還在共產黨的攤位上看到了久違的毛澤東戴著軍帽的大幅畫像,看到了「文化大革命」出版的小冊子。我翻了翻,「紅衛兵文藝小分隊」在裡面擺著很革命的姿勢,「赤腳醫生」正背著藥箱在向我微笑。

我們恰巧認識這個攤位上的一個小夥子,他叫杉尼加。他剃著一個「朋克」頭,頭髮染了一點綠色,頭頸里掛著一條粗粗的鐵鏈條作裝飾,牛仔褲破得很時髦。他的兄弟是美國共產黨的黨員,他也參加共產黨的活動,他們的頭兒是一個馬克思家鄉來的德國人。據說他們每周開一次會研究革命大業,總是通宵達旦,以至他第二天總是不能再上班。為此他甚至幾次丟了工作,依然為理想在所不惜。杉尼加實際上是個十分靦腆、和善的小夥子,只有十九歲。他對中國發生的「文化大革命」的了解,只限於當時中國向海外發行的宣傳品的範圍。其實,他在諸多中國留學生來到這裡以後,已經聽到了許多不同版本的「文革故事」,但是他寧可相信那些三十年前的宣傳品,也不願意讓留學生們那些掃興的故事攪了他十九歲的烏托邦好夢。看到他,使我們又想起前年我們去舊金山時,一個朋友講到她遇到的「美國紅衛兵」。

這位朋友在舊金山的「中國城」也遇到一個美國人積極向她宣傳「文化大革命」。她想,你這傢伙在美國吃飽喝足,昏了頭對中國來的人奢談什麼「文革」。當初,我們誰也沒有逮著機會向中國的「文革宣傳者」喝他一聲,這回可不想錯過機會,就用英語對他大叫了一聲「閉嘴」。我們一群聽了都哄堂大笑,覺得頗為痛快。儘管這個朋友和我們大家都知道,誰也無法讓他真的「閉嘴」,因為他有言論自由,這是憲法賦予他的權利。那就是我上封信中所提到的《權利法案》。它的第一條就是:「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申冤的權利。」一般認為,在整個憲法修正案中,這是最重要的一條。當然,有了這一條,說什麼都可以,嘴是挺痛快的,可耳朵就不一定舒坦。因為你時時有可能聽到你不喜歡的、討厭的,甚至極其憎惡的言論,但是,也同樣因為有了這一條,誰也無法真的讓別人閉嘴了。

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第一句,即「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簡稱「不得立法」條款,是美國憲法和憲法修正案的靈魂。我以後會慢慢給你解釋這一條的深刻含義。你一定記得,我們儘管只是普通人,在一起的時候,倒也琢磨過民主自由的含義,甚至還琢磨過為什麼必須有言論自由。我們談到過,在大眾語言中,民主自由總是像四字成語一樣連在一起,而實際上,它們只是湊巧因為同是被人們追求的目標,才被許多人一糊塗而誤以為是一回事。包括希特勒在內的不少專制體制都不失時機地利用過人們的這種糊塗。其實中國人倒是應該很能理解辨別其中的差異,甚至明白它們水火不相容的矛盾衝突的。只需這麼一想馬上就清楚了:「文化大革命」那樣的「大民主」一來,那些掌握了真理的少數人別說是自由,還會有活路嗎?

我們想過,也許,正是考慮到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人們的普遍認知水平受到局限的情況下,必須避免任何人以「民主」的借口扼殺思想扼殺真理,或者乾脆謀殺了那個口吐真言的倒霉蛋。所以,才必須有言論自由。我們當時還談到,言論所表達的思想,是最豐富最無從把握的,其發展是與人類共存亡的。也就是說,只要人類還存在下去,就沒有終極真理和絕對真理。誰也不能仗著人多勢眾就不準別人開口。如果把這個問題用通俗化的簡單語言來表達,那就是在中國大家都熟悉的一句話: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數人手裡。

直到我踏到美國的土地上,我還以為,美國人把言論自由看做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也是因為他們和我們有共同的理解:正是為了保護在任何時間空間里有可能存在的「潛在真理」,所以,才不給任何人以絕對真理自居,並且迫使別人服從的權力,或者像我們以前熟悉的說法,真理越辯越明。

可是你一定沒有想到,這居然是一個天大的誤解。美國人心中的言論自由,與真理不真理根本不沾邊。美國的《權利法案》第一修正案的關鍵就是:言論自由與真理完全無關。

其實很多國家的憲法都有言論自由這一條,並不是什麼稀罕玩意兒。那麼,美國的《權利法案》有什麼特殊的地方呢?它的特點就是規定了政府不得立法剝奪這種自由。也就是說,政府不能借口緊急狀態、戰爭狀態或其他任何非常狀態,去剝奪或限制人民的宗教、言論及出版自由。為什麼呢?就因為美國人對於這些權利的理解與我們當初的理解大相徑庭。

他們認為,這些自由是基本人權,即,這是一個人與生俱來的天賦權利。如言論自由,只要是一個人,就有表達自己思想的權利,這跟發表言論的這個人是好人還是惡棍沒有關係,這和表達出來的東西是真理還是謬誤也毫不相干。哪怕他的思想是徹頭徹尾的謬誤,哪怕假設有一種方法,可以鑒定出他的思想不論在過去、現在和將來都絕對是謬誤,他作為一個人,還是有權利說出他的想法來。說出來,是合法的。

但是,這麼說只是一個非常抽象的概念。並沒有回答你的好奇,你提出的大問題還在這裡:到底是怎麼個自由法呢?

當然,在來美國之前,我們就知道這裡有言論自由這麼回事。然而,真正看到這裡五花八門的言論,還是發現自己以前的想像力不夠豐富。很多中國人能夠想像得出的最大的自由,大概就是毛澤東在提倡「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時所做的形容和定義:「有選舉權的,憲法就規定他有言論自由,我們就得讓人家講話。我可以批評他,他也可以批評我,這就是言論自由。」

那麼,在美國,言論自由是什麼呢?說白了,它的意思就是不管你說什麼、寫什麼,只要不真干,都無人干涉。真乾的話,必須受法律約束,合法的行,非法的不行。因此,基於美國複雜的移民背景,你在這裡不僅永遠可以聽到不同聲音,而且,可以聽到超出你想像的千奇百怪的無數種不同聲音,包括濫用言論自由者發出的不和諧音。

這非舉點例子不可。

你比較熟悉的美國運用言論自由的例子,是當年的黑人運動領袖馬丁•路德•金。他是基督教黑人教堂的一個牧師,他充分利用了憲法中「言論自由」的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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