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馬歇爾大法官的遠見

盧兄:你好!

來信收到了。你說,我在以前的信里不止一次地提到,美國政府的司法分支有一個「司法複審權」,你很想了解得更多一些。在信里你還說,你確實很想知道,一個已經結束了的「水門事件」,怎麼會僅僅成為一個大故事的「開篇」的。

我先談談你所問到的「司法複審權」吧。你的問題使我不由得想起了我第一次去美國最高法院的經歷。

那天不僅冷,而且還刮著大風。我們剛從旁邊的美國國會圖書館出來。國會圖書館的主樓,是一幢非常富麗堂皇的建築,尤其是它的中廳,可謂美輪美奐。當我們走到相鄰的最高法院,它卻給了我們完全不同的感覺。

那天,最高法院的建築物給我的印象也非常特別,這不僅是因為這是一幢非常簡潔的仿希臘神廟的建築,還因為那天奇冷的大風颳走了所有的閑雜人等。於是,我眼前呈現了這樣一幅畫面,在清冷碧藍的天空下,穩穩地坐落著一幢巨大的神廟般的白色大理石建築,在正中的台階下,站著一個微微叉開雙腿,穿著深色制服的黑人警衛。與建築物的體量相比,這名警衛的尺度顯得微不足道,但是你仍然可以感覺得到他的力度。就在那一瞬間,空間的冰凈寧潔,尺度力度與黑白的反襯,使得這個特定場景深刻地在我的腦海里定格下來。

我猶豫了一下,就開始走進這個畫面,我一邊向那名黑人警衛走近,一邊開始懷疑他是不是會馬上過來請我走開。因為我自己也知道,最高法院和我剛剛出來的國會圖書館,性質上實不可等而論之。所以,越走近,我的腳步越顯得遲遲疑疑缺乏自信。直到最後,我終於站在了那名黑人警衛面前,這才發現他實際上十分魁梧。

這時,我眼前的畫面里,藍天已經退出,魁梧警衛的背景,就是那潔白的水平伸展的無數台階,以及垂直高聳有著典型的科林斯柱頭的大柱廊,說實話,這時我幾乎已經打消了要進去看一眼的念頭,覺得這實在是不太可能。但是,已經站在這兒了,決定還是問問。

所以,當警衛客氣地問我想看什麼的時候,我反而愣了一下。他微笑著又補充說,你是想參觀展廳呢,還是要進法庭。我說,我能進法庭看一看嗎?他的回答是:「當然,請進。」他沒有向我問姓名,沒有要求看身份證,什麼也不需要,我們就可以進去了。這時我才看到柱廊上端,刻著那句著名的話:「法律之下,人人平等。」

我直直地就向著台階的高處攀登,一邊走我一邊想,這次可以看到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庭是什麼樣了。越過那扇重達六噸半的青銅大門,我進入大廳,兩邊都是歷任大法官的大理石半身像。匆匆穿過整個空無一人的大廳,只聽得到自己的腳步在空蕩蕩的大廳里的回聲。到了大廳的另一端,我已經站在最高法院的法庭之外。一位衣冠楚楚的年輕人攔下我,壓低聲音輕輕地問,你是公眾參觀嗎?我說是的。他輕輕拉開一扇大門,把我讓了進去。

一進法庭,我居然顧不上按照原來的打算,好好看一看建築內部的裝潢設計,我只覺得萬分驚訝。這不是我所期待的一個寂靜無聲,陳列著一排排空曠坐椅的法庭。這居然是坐了黑壓壓滿滿一廳旁聽者,正在進行緊張法庭聽證的正式工作場所。我第一眼看到的竟然是鼎鼎大名的九名最高法院大法官!

這是一個四周有一圈大理石柱廊的大廳,天花板很高,足有十幾米。在紫紅色的帷幕前,大法官們身著黑色法袍,一字排開高高地坐在法官席上。首席大法官理奎斯特坐在正中,我在電視聽證會上所熟悉的第一名黑人大法官托馬斯正坐在右邊一側。還有新任不久的女性大法官金斯堡。我在那裡細細辨認這九名掌有美國聯邦政府司法分支最高權威的大法官的時候,其他的旁聽者顯然更關心的是正在進行法庭辯論的案子,除了大法官和律師的問答,法庭一片肅靜。

這時我才悟過來,以前看到過的,根據美國的「案例法」,規定法院為「公共場所」,「必須對外開放」,具有它真實的意義。後來我才知道,在天氣好的時候,要求進入最高法院法庭的人是很多的,甚至包括來此接受法制教育的許多青少年,先來先進。通常大門廣場上民眾排成兩個隊伍,一隊是打算從頭到尾細細旁聽的,另一隊是只打算聽三分鐘見識見識的,法庭的最後兩排旁聽席就規定給三分鐘的旁聽民眾。按照法律的規定,只有在法官和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拒絕公眾和新聞記者的旁聽。最高法院的聽證平時就是這樣在各色人等川流不息的大廳里進行的。任何一個人,你要想聽,都可以聽。

那麼,最高法院一般都是審理些什麼案子呢?事實上,美國的最高法院每年要接到近七千件的請願申請,大法官們是不可能處理完的。他們每年處理的案子一般只能在一百到一百二十件左右。因此,這些案子是事先經過挑選的。挑選的原則就是,這些案子一般都是牽涉對憲法和法律的解釋產生爭議的。案子並不在其大小,也不在於涉案人的地位的高低,而是在於這個案子是否有代表性。

實際上,美國的最高法院雖然處理的案子有限,但是,正由於這些案子都在解釋法律的意義上具有代表性,而且它的判例又可以被各級法院援引,作為判決依據。因此,這些有限的判案,往往起到了疏導的作用。就是說,一個典型的案例被最高法院判決之後,在全美國範圍內,諸多鬱積在同一個法律疑難點上的案子,也就迎刃而解了。這也是美國最高法院的作用所在。也就是說,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工作,與其說是在「判案子」,還不如說是在不斷利用典型「案子」對法律本身引發的詰問、對現存法律做出他們的理性的解釋和判斷。

以上談到的情況,是最高法院對現存法律所做的工作。同時,還有政府的立法分支,即國會,在建立新的法律引起爭執時,也是由最高法院來判定這些新的法律能否成立。對各項法律的判定解釋,在美國通常是以憲法來衡量的。因為美國憲法的本質,就是美國人民維持這個國家存在的最根本的一個契約。因此在美國,當任何現存法律或是新建法律發生疑問的時候,就是由最高法院用憲法這把「尺」上來衡量一下,順憲法者存,逆憲法者廢。這也就是司法複審。

在這裡,你也看得出來,既然憲法成為唯一的準繩,最終自然也要引發對於憲法本身如何解釋的爭執。而這個憲法解釋權,就在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的手中。這下,你一定理解,為什麼當我看到九名大法官會那麼驚訝了。他們實在是這個國家最為舉足輕重的人物。

這樣,一個政府權力的三角構架,就在根本上變得如金字塔一般沉穩了。國會是擁有立法的權力,但是,它的立法受到另外兩個分支的限制,尤其是司法複審這一關鍵的制約。同時,國會立法之後,它也無權執法。至於以總統為首的行政分支,儘管擁有執法的「實」權,但是,它既不能任意建立對自己有利的法律,在法律的實行中又無權任意詮釋和歪曲法律。至於九名大法官,他們給所有的法律下判定,為憲法做出解釋,但是,除此之外,他們沒有任何其他權力,他們與立法以及政府的行政操作都毫無關係。

這個三角構架基本上是勢均力敵的。但是,在美國歷史上,司法這一支曾經是比較弱的。你一定也意識到了,某一個分支比較弱,也就意味著另外的兩個分支相對過強。因此,它的問題也就不會只是一個分支的問題,而是整個構架是否能夠維持平衡,一個穩定的整體是否會遭到破壞的問題,千里之堤也有毀於蟻穴的憂慮。

在1789年3月,美國憲法才被各州通過正式生效,政府也漸漸正常起來。你可不要把當時的美國想像成現在的模樣。那時,美國新生的政府剛剛開始試著運作,許多運作中才產生的現實問題,都在它產生之後才逐步提上如何解決的議事日程。

在這個「初級階段」里,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務就是在那裡「判案子」。一方面,他們在憲法的規定之下,成為獨立的一個權力分支,行使司法權力。但是另一方面,憲法制定的時候,僅僅考慮了國會是人民的代表,由他們制定法律是合理的,卻沒有進一步為法律本身產生問題怎麼辦著想。例如,幾項法律之間有可能相互矛盾。又例如,一項具體的法律可能與憲法的精神相違背。

也就是說,在當時國會的力量顯得過強,當它的立法有問題的時候,缺少了一個限制力量。

也許,正是因為這是一個剛剛建國的混亂局面,各地有許多案件有待處理,而地方法院的水平還很不整齊,最高法院的協助成了大法官們很重要的一個任務。國會在立法中規定,大法官們必須花很長的時間在全國「巡迴審理」。現在大家回想起來,都懷疑國會的這項立法,是否存有強化自己權力的私心,他們是不是存心想把大法官們逐出京城去。因為行政分支是執行機構,礙不了立法的大事,而最高法院那幫專職管「法」的傢伙,弄不好可真的會出來「管頭管腳」。

於是,在最初的歲月里,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就是幾乎一年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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