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現代意義上的種族問題

盧兄:你好!

你在回信中提出的一些問題,幾乎是我在打開你的信封之前,就已經預料到的。

首先是,你極為驚訝地看到一個謀殺罪居然能夠在美國的法庭,以「侵犯民權」這樣可以說是相干、又可以說是完全不相干的罪名起訴定罪,而在這個法庭上,謀殺幾乎就不存在了。覺得很難理解。

我只能說,我理解你的「難以理解」。因為這是一個非常特殊的案例,也是一個特殊的地區在過渡時期的案例。但是,它的存在,卻是在「美國邏輯」之中,是從整個美國文化中一脈相承延續下來的。你已經知道,像這樣走上聯邦最高法院的,又是與黑人民權運動這樣的重大歷史事件相聯繫的關鍵案例,在美國就是一個公開的無窮無盡的研究和討論對象。沒有人能夠對整個案子,從發案過程到審理過程,遮遮掩掩一些什麼。人們通過學術文章、回憶錄、法庭記錄、專家分析,等等,對它進行層層解剖。至今為止,雖然美國人對於未能按謀殺定罪是感到遺憾的,但是,對於這個結果的評價還是基本正面的。

並不是像居住在這塊國土以外的人們有可能猜測的那樣,認為可能這是白人社會刻意製造的結果,只有他們感到滿意。記得在上封信里,我已經告訴過你,對這一案件最為關注的黑人民權團體,同樣把它視為一個勝利。這並不是說,這裡的人們不懂得正義必須得到伸張,更不是他們不關心正義伸張。而是他們理解,歷史的前進、制度的完善、人性的醒悟都是漸進的。對一個在人道原則上建立起來的公眾契約,對它所包含的制度、遊戲規則和運作方式的尊重,是共同推進一個人道社會的基本保障。

因此,來到美國以後,我們發現,無論在這個國家發生了什麼樣的事情,我們能夠聽到的,並不是大量居高臨下的泛泛大評論。美國人並不熱衷於把一個事件往重大的路線、綱領、大方向等等高處上引。我們聽到最多的是,屬於法律界、歷史學界、新聞界等等的眾多專家,一起來對這樣一個事件和案件進行憂心忡忡的細緻入微的分析和跟蹤。以試圖找出這樣一個新的事件或是案件,給這個制度提了什麼難題,揭示了這個制度的什麼薄弱點或者疏漏。然後是完全專業地討論如何修補的方案。大量像我們這樣的普通民眾,也就在這樣不斷的收看電視中,了解了一個事件的來龍去脈、法律上的歷史依據、可能的發展方向,以及目前還不可能達到完美的原因。

於是,生活在這裡的人們都理解,伸張正義是一個極為艱巨複雜的歷史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人們只能得到一個階段性的成果。然而,有一點是基本的,就是這個制度必須是建立在尋求公正的基礎上的,即使它沒能百分之百地公正,也是因為囿於歷史的局限,而不是它的設計立意本身就非公正。在一個具體事件發生的時候,人們必須能夠看到,這個制度是在孜孜不倦地追求當時的最大意義上的公正。還有,就是對待一個具體事件的處理,它的整個過程是向全體人民公開的,是在新聞監督之下的,很難有一手遮天的私藏貓膩。只有這樣,人們才可能對一個尚不完美的制度仍然持有信心。假如人們發現,有一個足以超越制度的、凌駕在上的力量在暗中操縱的話,那麼,這個社會的整個基礎和信心就會在頃刻之間灰飛煙滅了。

美國人至今還不打算重起爐灶,就是他們對二百年來的這個制度仍然持有信心。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假如你今天生活在這裡,你會時時聽到對這個制度的讚美。恰恰相反,你在所有的文字中看到的,幾乎都是批評、挑剔、責難,甚至是雞蛋裡挑骨頭。因為所有的專家教授們,他們自認自己是一種叫做「知識分子」的特殊地位的人。這裡的這種人,都有一個「毛病」,就是他們刻意和世俗拉開一定距離,不與廣大工農群眾相結合,也不以自己是勞工階級的一分子而歡欣鼓舞。在這一點上頗有點修士的味道。而拉開這點距離,他們認為就是為了能夠對這個社會看得更清楚,更有利於他們橫挑鼻子豎挑眼。唱讚歌這樣的好事他們總是認為那是夜鶯的專利。這個社會也習慣了他們的毛病,習慣了這種儘是一團漆黑,沒有大好形勢的指責甚至預言。這只是一點題外話。

我對於你第一個問題的回答,也有部分是對你第二個問題的回答。就是喬治亞州的小鎮陪審團在明顯的開釋了罪犯之後,為什麼這裡的人們在聯邦地區法庭審理的時候,依然堅持由原地居民組成的陪審團審理。我記得在我們三年前討論辛普森的刑事案審判的時候,已經大致地討論過這個問題。談到過,任何法制的形式,都有「人」的困擾。也許我們還可以做一些進一步的探討。

一個地方發生了一個刑事案件,當地的人們聚在一起,給一個涉嫌者定罪,並且決定如何處置,這是最本原的法庭。任何其他形式,都是這種原始民主形式的「權力收歸」或者「轉移」。但是,在今天不可能案子一發生就讓全體民眾聚在一起判案的時候,相對來說,陪審團是最接近民主和公平的原意的。

以我們上封信談到的故事來說,你一定會向我指出事實上已經發生的陪審團的不公平。可是,假如不是這樣,如果最後的判定是由一個法官說了算,即使這個法官具有「包公」的個人素質,或者由一個政府機構一錘定音,大家就能高枕無憂了嗎?美國人認為,那樣的話,他們就更睡不著了。

很簡單,法官也是人,如果由隨機抽樣找來的十二個人都可能達成一致意見強行製造一件冤案的話,那麼一個人要這樣做的可能性就更大了。所以,在美國,只有在被告自己放棄由陪審團裁定的權利的時候,才由法官裁定。至於由政府機構來定罪,美國人會告訴你,當年由於種族偏見,幾乎把所有的猶太人都送進集中營甚至毒氣爐的,都不是什麼私人行為,都是由德國納粹政府直接組織的。這個道理對我們也好懂,「文革」過後,拿到冤假錯案平反書的人們,他們當年手裡的判決書,也並不缺少公檢法的大印。

至於說這個小鎮上的陪審團有不公平判定之嫌,就應該轉移判定權的話,放大一點,就像外部世界對某一個國家內部發生的司法審判不滿,從此就要包辦這個國家的司法權一樣,這裡面蘊涵的複雜性和危險性就更大了。

當然,這是以最簡單的方式探討一個艱深的問題。事實上,當然要複雜得多,以至於人們要建立龐大的司法制度,反覆地平衡和制約各種權力。這也是美國人現在仍然天天在做的試圖修補和完善的工作。

再者,一個制度的嚴肅性,也是契約文化的最基本特徵。既然在契約里規定了分權,就要清楚分開。有權管的管,沒權管的,只能堅決不管。例如,既然大家同意,在契約里規定了在當地甄選陪審團更為合理。那麼,在這個契約沒有被推翻的時候,只能繼續實行這個契約。假如要考慮推翻,美國人先考慮的應該是如何重訂契約,而不是無視契約,自行其是。聯邦法庭上的「謀殺」二字也就是這樣消失的。既然契約中規定謀殺案是州一級才有司法權,那麼,不管州一級判得下來判不下來,聯邦法庭都無權過問,不能隨意越俎代庖,它只能審它的侵犯民權罪。在美國,這叫做「司法自治」。

這種契約文化的好處其實是一目了然的,就是在制度方面的每一點一滴的推進,都是可靠的,是一種扎紮實實的積累。不會整個社會陪著幾個強權人物,翻來覆去地烙餅。所以,肯尼迪總統推進了1964年《民權法》,就會成為一個真實的社會進步。進了就是進了,不會像跳探戈一樣,搖三搖又退一步。推動的時候是吃力的,因為要大家都理解不容易。一旦通過,就是人民的契約,理解不理解的,就都得執行了。

你的信中還說,假如這樣,不是公正裁定的風險很大么?確實,說到底,最終這個國家不是在訴之於它的立國理念,就是訴之於屬於人類的真正特質:人道主義和人性。他們試圖做的所有努力,就是逐步完成一個從猿到人的過程。就是在我們剛剛討論的這個案子里,在聯邦法庭審判時,用的還是當地的陪審團。但是,我們已經可以看到他們的良知正在被逐步喚醒。

我在這一年裡,斷斷續續給你寫的信里,聊的這些有關美國奴隸制,以及後來的種族隔離的情況,有很大一部分是集中在美國的一個地區,也就是南方,尤其是美國的極端南方。美國的版圖是在歷史上逐步擴大的,你已經知道,建國時期美國只有十三個州,它的北方,在建國之後就自己逐步實行廢奴,比較早就解決了這個問題。至於種族隔離,始終只存在於美國的南方。而在南方的黑人民權運動起來時,美國早已經是一個由五十個州組成的大聯邦了。相對這個大版圖,那幾個種族隔離的堡壘,只是其中的一小塊。只是在充分自治的原則下,美國很長時期對他們無可奈何。這也是馬丁·路德·金的重要意義之一。因為他所領導的南方黑人民權運動,正是大多數美國人在期待和盼望的一個南方內部自己發生的變化。所以,馬丁·路德·金能夠迅速得到南方以外地區和聯邦政府的大量支持,是非常自然的。

上一章目錄+書簽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