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海上漂來挑戰司法的機會

盧兄:你好!

沒想到那麼快就收到了你的回信。你說,「阿姆斯達」事件確實吸引了你,為了早些看我聊下去,所以才趕快寫了這封信,目的是「拋磚引玉」。這麼一來,我非得緊著寫不可了。

「阿姆斯達」號漂來的時候,美國在奴隸制問題上,確實已經雙方都到了劍拔弩張的地步。那麼,這個國家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

你現在對於美國當時鬆散的狀態,也一定已經有了一些概念了。然而,不知你想過沒有,這實際上反映了一個非常有意思的狀態。那就是,如果它的各個部分的聯繫顯得鬆散,那麼它能夠作為整體長期繼續存在下去,維繫它的東西有可能反而是相當有力量的。

這個維繫就是美國作為國家最基本的一個共識,遵從契約。你可以這樣想想,在如此鬆懈的一個國家結構中,如果沒有對於契約的基本認同,還不是早就散了架了。

以憲法為基礎的各種法律,就是這樣的契約,也就是鬆鬆垮垮的各個州,集合在美國這樣一個名稱下的基本依據。既然這種集合是自願的,那麼遵從契約的行為也是自願的。美國的這種組建經歷,雖然使得它的中央政府常常顯得軟弱無力,可是,它有一個好處,就是更容易建立起「真誠的法律」。

因為法律的建立,是大家的契約。它不是一條皇上的聖旨,也不是一個上層集團的指令性文件。因此,它也就有一個天然保護層,就是民眾認同。北方一個又一個廢奴的自由州的誕生,就是這樣來的:經過最廣泛的民眾辯論,達到一個基本認同,然後立法。這樣法律相對來說,就更有「真誠」的基礎。

如果一部分人的認識進了一步,那麼,美國的方式就是,以一切機會,提出對現有法律的歷史缺陷的質疑,引起新一輪的大眾辯論。在爭取多數民眾認同的基礎上,以求取得新的判例作為依據,甚至根本引起新的立法。

因此,除了通過新聞媒體,公眾場合等利用「公共論壇」的長期宣傳,以「挑戰司法」引起公眾注意和辯論,也是美國人從建國以來,就一直使用的推動歷史進步的方式。這也是美國有所謂「里程碑案件」的原因。美國進步的腳印大多數都是由最高法院的一個個判例組成的。可是,如何「挑戰司法」呢?

那就是堅信自己行為正確的人,以觸犯某條法律的方式,走上法庭,去引起一場關於這條法律本身是否合理的辯論。輸了以後再上訴,官司一級級打上去,直至最高法院。

以這種方式推動社會漸進,對契約雙方的要求都很高。

對於契約的一頭,要求司法獨立和司法的公正與公開。否則,你一頭撞上去,結果官法勾結,私下裡關起門來三下五除二地就給判掉,關起來了。司法體系對這樣的挑戰,也根本沒有按照法理去認真對待的誠意。當然,也就不會產生任何意義。這是對於司法制度本身的基本要求。

對於契約的另一頭,則要求挑戰者對大家已經制定的契約必須遵從。既然是「挑戰」,那麼就可能是有輸有贏的。贏了固然是皆大歡喜,但是輸了就得準備接受原來法律的制裁,因為法律是大家的契約。大家還不能接受新的契約,你就必須接受原來的約束。往簡單里說,就是「挑戰」不成,那麼該坐牢還是得坐牢去,不能因此就給法院扔炸彈。這是對「挑戰」一方的基本要求。

所以,故意地挑戰司法,是需要勇氣的。一般來說,到了「挑戰」的時候,也就是估計民意也已經到了「火候」的時候。假如還完全沒有民意基礎,只是一場盲目挑戰的話,那幾乎等同於自投法網,同樣毫無意義。

最理想的情況,當然是在「火候」差不多的時候,正好出現一個案子。儘管不是故意製造的「挑戰」,但是,所有推動這個進步的人,都會全力以赴,把這個偶然出現的案件,變作一個「挑戰司法」的機會。你一定猜到了,對於激進的反奴隸主義者,「阿姆斯達」事件,就是這樣一個機會。

當時的美國北方,反奴隸制的民意基礎已經完全具備。激進的反奴隸主義者更是宣稱,現在已經到了在全國範圍內徹底擺脫奴隸制的時候了。雖然,激進反奴隸主義者並不是多數,但也已經遍布各處。在憲法保護下,他們建立了各種如「反奴隸制協會」這樣的民間團體,相互之間都有著廣泛的聯繫。所以,「阿姆斯達」事件一開始,就註定了不會是默默無聞地就「走過場」的。黑人們剛剛到達新倫敦,立即有人向紐約的激進反奴隸主義者們通報情況了。

不到一個星期,他們已經決定,「利用」這一事件,向奴隸制挑戰。當然,採用的方式依然是「司法挑戰」。

「阿姆斯達」號的叛亂,一眼看上去,就是一個很明顯的對法律的嚴重觸犯。黑人奴隸,奪了船,還殺了人。如果把這個事件按「無罪」去辯護,不是辯稱黑人「沒有奪船殺人」,而是辯稱這樣的「奪船殺人」不是犯罪。這顯然是對於司法的挑戰,尤其是在一百五十年前的狀態下。

你已經知道,當時的美國還是一個局部奴隸制的國家,自由州的黑人也還沒有公民權。正如我以前告訴過你的,種族偏見在當時是一個非常普遍的現象。這完全還是一個白人社會。在這種情況下,要把一個「黑人殺了白人」的案子辯成無罪,顯然是一個相當嚴峻的挑戰。

也許我必須向你講得更清楚一些,這裡的「利用」二字,沒有任何的貶義。他們打算利用「阿姆斯達」事件,挑戰奴隸制,但絕不是利用黑人作為工具的意思。他們挑戰的目的之一,就是營救這些陌生的黑人。也許更簡單的解釋,是探究一下這些激進的反奴隸制主義者,究竟是怎樣一些人。

在電影里,代表激進反奴隸主義者的兩個形象,就是那個為黑人辯護的年輕白人律師,和一個參與營救活動的黑人。在歷史上,參與這次「阿姆斯達」營救的,可以說是整整一個「團隊」。有大量的人,以極大的熱情投入了這場沒有報酬、沒有私人利益的「挑戰」。而且,在長達三年的持久戰中,所有的費用都是來自美國人的私人捐款。參加營救的基本上都是白人。原因很簡單。就像美國歷史上無數次這樣的歷史性推動一樣,這是一場司法大戰。真正在裡面起作用的人,都是精通法律的律師。當時在北方的黑人雖然是自由的,也有著最強烈的反奴隸制的動因,但是,他們還沒有成長到具有真正的實力。

那麼,這些激進反奴隸主義者的白人,他們又是基於什麼樣的動因呢?答案是:宗教理想。你還記得我以前提到的,在北美殖民時期,最早在新英格蘭的清教徒和賓夕法尼亞的教友派,他們持續兩百年的反奴隸制的努力嗎?那麼,這是一脈相承的。

因此,他們的出發點,是對於人類不平等所造成的苦難,持有一種宗教性的深切同情和慈悲心懷。所以,才會產生這樣無私而持久的抗爭,才會激起如此巨大的熱情。

我們再回到這個案子。

這個時候,我們看到,美國憲法所建立的制度在嚴格地起著作用。因為,從建國開始,「挑戰司法」就是體制內尋求社會改革的一個正常程序。在這個制度下,要推動改革的人們,也就會立即進入這個制度所設定的程序。他們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集合起一批志同道合的高質量的律師,向法庭申請,自願成為「阿姆斯達」號黑人一方的辯護律師。然後開始研究案情。因此這裡沒有什麼非常舉動。所要做的,就是律師的正常工作。

與電影所講述的故事有所不同的是,歷史上主動出來代表「阿姆斯達」號黑人進行法律辯護的,並不只是那個孤單的年輕律師,參加工作的幾乎是一個律師團,有前面的法庭辯護,也有後面的大量資料和分析工作。在開庭前的最初準備工作中,他們就意識到:現有的奴隸制尚未被打破,因此,在原有的法律之下,在自由州,蓄奴是非法的。但是在蓄奴州,奴隸的武裝暴動,殺死奴隸主,也是非法的。在美國分治的原則下,有關奴隸制的立法權在州一級,聯邦法庭無權干涉。各州的法律當然也無法相互套用。

古巴雖然不是美國,但是,這是一個合法的蓄奴國。因此,如果僅僅用自由北方的法律去辯護,當然同樣可以利用法庭辯護提供的論壇,大大宣揚一番廢奴的理論。然而,勝訴的可能幾乎微乎其微。這將不僅影響「挑戰司法」這一舉動的成功,而且,這些涉案黑人的生命,也將面臨極大的危險。

這也是美國歷史上所有挑戰司法的案件中,律師們都必須認真對待的首要問題。這是極具技巧性的技術問題:在舊的法律仍然起作用的時候,怎樣利用原來的法律,在法理上往前推,逐步建立新的立法依據。

這些律師決定的第一個辯護策略,就是宣稱「阿姆斯達」號上的黑人,不是合法奴隸,而是自由人。儘管當時所有的證詞證據,都證明這些黑人是合法奴隸。然而,他們從得到的有關這個案子的最基本情況中,已經憑著職業敏感,捕捉到了表象之下的蛛絲馬跡。引起他們疑問的,首先是那四個十二歲以下的黑人孩子。

他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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