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傳統中國社會的再認識

本文試圖從鄉土社會而不是從「思想家」的作品中尋求對「中國傳統」的再認識。本文認為,傳統中國鄉村社會既不是被租佃制嚴重分裂的兩極社會,也不是和諧而自治的內聚性小共同體,而是大共同體本位的「偽個人主義」社會。與其他文明的傳統社會相比,傳統中國的小共同體性更弱,但這非因個性發達、而是因大共同體性亢進所致。它與法家或「儒表法里」的傳統相連,形成一系列「偽現代化」

現象。小共同體本位的西方傳統社會在現代化起步時曾經過「公民與王權的聯盟」階段,而中國的現代化則可能要以「公民與小共同體的聯盟」為中介。

小共同體本位論質疑

對於傳統中國社會,尤其是被視為中國文化之根的傳統鄉土社會,目前流行的主要有兩大解釋理論:一為過去數十年意識形態支持的「租佃關係決定論」,這一理論把傳統農村視為由土地租佃關係決定的地主——佃農兩極社會。土地集中、主佃對立被視為農村一切社會關係乃至農村社會與國家之關係的基礎,階級矛盾也成為闡釋中國歷史的一個根本概念。

筆者前已指出( 秦暉、蘇文,1996) ,這種解釋模式存在著嚴重問題。而另一種解釋模式,我們可稱之為「鄉土和諧論」。它在1949 年以前曾與「租佃關係決定論」互為論敵,而在這以後由於非學術原因它在大陸消失數十年,改革以後才得以再傳承1949 年以前學統和引進外部( 港台及海外漢學) 理論的基礎上復興。然而有趣的是:此時它已不以「租佃關係決定論」為論戰對手,而成了從「新保守」到「後現代」的各種觀點人士排拒「西化」的一種思想武器。這種解釋把傳統村落視為具有高度價值認同與道德內聚的小共同體,其中的人際關係具有溫情脈脈的和諧性質。在此種溫情紐帶之下的小共同體是高度自治的,國家政權的力量只延伸到縣一級,縣以下的傳統鄉村只靠習慣法與倫理來協調,國家很少干預。傳統鄉村則被認為是家族本位的( 並以此有別於「西方傳統」的個人本位) 。儒家學說便是這種現實的反映,它以「家」擬「國」,實現了家國一體、禮法一體、君父一體、忠孝一體。於是儒家又被視為「中國文化」即中國人思維方式及行為規則的體現,它所主張的性善論、教化論、賢人政治、倫理中心主義等則被看作是中國特色之源。

從這套解釋出發產生了各種各樣的引伸:有人從這種「鄉村自治傳統」看到了中國的「小政府大社會」和中國傳統比西方更「自由主義」( 盛洪,1996) 。有人則相反,從鄉土中國小共同體的「集體主義」中看到了克服「西方現代性」的自由主義之弊的希望,並期待「鄉土中國的重建」會把人類引入「後現代」佳景( 甘陽,1994) 。有人以根據這種小共同體倫理自治說創作出來的「山杠爺」之類形象為論據證明「西方的」法治不適用於中國,我們的社會秩序只能指望「本土文化資源」培育的倫理權威( 朱蘇力,1998) 。還有人以「村落傳統」說來解釋人民公社,認為「溫情脈脈的自然村落」是中國傳統「長期延續的關鍵」,人民公社制度體現了突破這一傳統而走向「現代化」的努力,並付出了當然的「代價」;但1958年的「大公社」對「村落」的破壞「過分」了,引起了災難,後來的「隊為基礎」則向「村落傳統」作出了讓步,因而使公社得以正常運作20年云云( 張樂天,1998) 。

總之,強調村落、家庭( 宗族) 等小共同體的自治( 相對於國家的干預而言)與和諧( 相對於內部的分化而言) ,並將其視為不同於「異文化」的華夏文明特性所在,是這些看法的共同點。

應當說,這種「小共同體本位的傳統觀」之復興有相當的合理性。首先,若與1949年以後的農村體制相比,傳統中國國家政權對農村社區生活的控制能力確實弱得多;而與歷史上的王朝強盛期相比,小共同體本位論者所集中考察的晚清、民國又是末世、亂世,國家對基層社會的控制能力也未必能達到強盛王朝的水平。其次如果抽象地談村落、家族的小共同體凝聚力也不是不可以,任何時代人們對自己

所在的群體有所依附都是可以設想的。與改革前的「唯階級關係論」相比,如今談論對家族、村落的認同至少是看到了傳統社會中人際關係的多樣性,這自然是個進步。

但在文化形態論的意義上講傳統中國的小共同體本位、把它視為區別於異文化的中國特徵,並用它來作為解釋歷史與現實的主要基礎,則是很可質疑的。首先,「鄉村和諧論」比「租佃關係決定論」更無法解釋中國歷史上最突出的現象,即過去稱為「農村戰爭」的周期性超大規模的社會衝突。因為如果傳統鄉村的內部關係真是那樣溫情脈脈,而鄉村外部的國家權力又只能達到縣一級而無法干預鄉村生活,那種社會大爆炸怎麼可能發生? 退一步講,即便鄉村內部關係存在著緊張,如果真是社區自治,國家權力無法涉及,爆炸又怎能突破社區範圍而在全國水平上發生?更何況中國歷史上的社會爆炸通常根本不是在社區內發生然後蔓延擴散到社區外,而是一開始就在「國家」與「民間社會」之間爆發,然後再向社區滲透的。漢之黃巾「三十六方同日而起」至為典型。

歷史上但凡小共同體發達的社會,共同體內部矛盾極少能擴展成社會爆炸。在村社、采邑或札德魯加( 家族公社) 活躍的前近代歐洲,農民與他們的領主發生的衝突如果在小共同體內不能調解,也只會出現要求國家權力出面調解的現象而不是推翻國家權力( 王權) 的現象。像英國的Wat Tyler 之變、法國的Jacques 之變這些「農民起義」實際上都不過是向國王進行武裝請願而已。俄國村社農民的「皇權主義」更是著名。即使在中國,明清之際租佃制最發達而宗族組織也相對更活躍的江南地區頻頻出現的「佃變」、「奴變」也多採取向官府請願的方式,而與北方自耕農及破產自耕農( 流民) 為主體的改朝換代的「農民戰爭」截然有別。於是地主—佃農矛盾最為突出的這個地區反而成為席捲全國的明末農民戰爭鋒頭所不及的「偏安」之地。過去人們基於某種理論往往樂於設想:地主與農民發生租佃或土地糾紛,而官府出面支持地主鎮壓農民,使民間的貧富矛盾膨脹為官民矛盾,於是引發大亂。這種事例當然不是沒有( 前引的江南佃變即為其例) 。但中國歷史上更為習見的卻是相反:因國家權力橫徵暴斂、取民無度,或濫興事業、役民無時,或壟斷利源、奪民生計,或吏治敗壞、虐民無休而引發官民衝突,而民間貧富態度因之生異:貧苦者窮則思變,有身家者厭亂思安,於是官民衝突擴及民間而引發貧富對立。

並非民間貧富衝突而使官府捲入,而是官逼民反導致民間貧富衝突。這種中國獨有的「農民戰爭」機制是「租佃關係決定論」和「鄉村和諧論」都不能理解的。

法家傳統與大同體本位

中國的大一統始於秦,而關於奠定強秦之基的商鞅變法,過去史學界有個標準的論點,即商鞅壞井田、開阡陌而推行了「土地私有制」。如今史學界仍堅持此種說法的人怕已不多,因為70 年代以來人們從睡虎地出土秦簡與青川出土的秦牘中已明確知道秦朝實行的是嚴格的國家授地制而不是什麼「土地自由買賣」;而人們從《商君書》、《韓非子》一類文獻中也不難發現秦代法家經濟政策的目標是「利

出—孔」的國家壟斷,而不是民間的競爭。

然而過去人們的那種印象卻也並非僅只空穴來風。法家政策的另一面是反宗法、抑族權、消解小共同體,使專制皇權能直接延伸到臣民個人而不致受到自治團體之阻礙。因此法家在理論上崇奉性惡論,黜親情而尚權勢,公然宣稱「夫以妻之近及子之親而猶不可信,則其餘無可信者矣」( 《韓非子·備內》) 。在實踐上則崇刑廢德,揚忠抑孝,強制分家,鼓勵「告親」,禁止「容隱」,不一而足。尤其有趣

的是,出土《秦律》中一方面體現了土地國有制,一方面又為反宗法而大倡個人財產權,給人以極「現代」的感覺。《秦律》中竟然有關於「子盜父母」、「父盜子」、「假父( 義父) 盜假子」的條文,並公然稱:奴婢偷盜主人的父母,不算偷了主人;丈夫犯法,妻子若告發他,妻子的財產可以不予沒收;而若是妻有罪,丈夫告發,則妻子的財產可用於獎勵丈夫[1] 。即一家之內父母子女妻可有各自獨立的個人財產。於是乎便出現了這樣的世風:「借父■■,慮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誶語;抱哺其子,與公並踞;婦姑不相悅,則反唇相譏」[2] 。這裡親情之淡漠,恐怕比據說父親到兒子家吃飯要付錢的「西方風俗」猶有過之! 難怪人們會有商鞅推行「私有制」的印象了。

然而正是在這種「爹親娘親不如皇上親」的反宗法氣氛下,大共同體的汲取能力可以膨脹得漫無邊際。秦王朝動員資源的能力實足驚人,2000 萬人口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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