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傳統科舉制的技術、制度與政治哲學涵義

——兼論科舉制與現代文官制度的根本差異

一、從技術層面看科舉:一部有效而穩定的文官機器

經過了一個世紀的政壇風雲與官制興革,人們回首發現:「科舉競爭」無論是與我國古代的世卿世祿、察舉徵辟,還是與外國古代的貴族制、軍功制與「奴官」(如近東的所謂馬木路克制)制相比,都要合理得多。而科舉廢除後,我國軍閥時代與後來的官制也未見得優於、甚至常常是劣於科舉。另一方面現代文官制中的考試製度卻有許多類似科舉的程式。因此為科舉制「平反」的呼聲也越來越高了。當然,對照現代文官制的實踐,要挑科舉制的毛病也是輕而易舉的。諸如考試內容的陳腐、參考資格與考試規則等方面用現代眼光看也並非絕對公平。而當時的官吏銓選中除考試外也還存在著其他非競爭性因素,如世襲、恩蔭、薦舉、捐官、特授、奴官(太監外任或清時滿洲包衣外任之類)等等。但是如果不以現代文明標準苛求前人,則應當說在前近代世界上的確難以找到一種政治人材選拔方式其「公正」性與效率能超過我國科舉制度的成熟期。而且成熟期科舉制度在嚴肅科場紀律、實行規範競爭方面的確是我們現行的考試製度所不能及、更是「察舉徵辟」色彩濃厚、身份與「關係」背景強烈的我國現行幹部制度應當借鑒的。

撇開貴族政治(它一般與非中央集權的「軟國家」相聯繫)不談,歷史上凡屬中央集權的「硬國家」,無論中外,都有賴於高度科層化的職業官僚政治。印度莫卧兒帝國的曼薩卜達爾(mansabdar)體制有33級官階,從「十人長」直至「萬人長」,都是由朝廷自上而下徵召、提拔或降黜的官吏。古羅馬基礎上建立的拜占廷帝國也有複雜的羅戈瑟特(logothete)文官體制,正是靠了這種體制多民族多元文化的拜占廷帝國才得以與特馬(軍區)制下軍官貴族化傾向以及村社的地方自治傾向相抗衡而維持著國家行政管理職能,使帝國在內憂外患頻仍的幾個世紀中得以延續。所有這些官僚體制都有賴於一套中央銓選,考核與「僱用」官員的程序。但是,曼薩卜達爾體制的原則是「軍而優則仕」,軍事官僚的色彩遠過於文職色彩。作為高級「國家僱員」他們脫胎於莫卧兒早期的僱傭軍,其成員多為外國(印度以外的西亞、中亞伊斯蘭地區)冒險家,缺少文化自律。因此儘管曼薩卜達爾體制以官僚決定薪俸極高而聞名於史,國家對他們也一直擁有任命與考核之權(如所周知,這兩點即高薪與考核是當前人們談論最多的反腐敗方法),但這一體制的腐敗速度與程度仍然極為驚人,可以說決不下於我國傳統的科舉官僚體系。[1]

拜占廷的羅戈瑟特官僚體制文職色彩濃厚,而且對於具有政教合一特點的拜占廷東正教帝國來說,這一官僚體制既保持著獨立於教會系統之外的世俗性,又具有一定程度的意識形態(宗教)自律。國家對文官的考核內容則包括羅馬法之類的實用知識。然而羅戈瑟特在地方行政上的效能受特馬軍事貴族的制約而十分有限,而且由於政治貴族化的發展,官僚的作用日益減退,到14-15世紀羅戈瑟特大都已成

為無權的虛銜。另一方面由於羅戈瑟特多是低薪乃至無薪職,又執掌徵收賦稅之權,因而腐敗也非常嚴重。最後,這一文官體制的消亡也就成了拜占庭國家滅亡的先兆。[2]

與這些中央集權官僚體制相比,我國的科舉官僚體系在文職化、科層化、合理化等方面顯然更勝一籌。以科舉為「正途」而又以儒家學說為科舉考試內容的做法把政權的世俗性與意識形態灌輸自然地融合為一體,是我國傳統政治的一大創造,它比政教合一體制與純粹的僱傭官僚制都更有利於傳統中央集權國家的發展。「朝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式的「機會均等」更是在專制條件下最大限度地擴大統治基礎的有效辦法。我國的傳統中央集權體制延續得遠比莫卧兒印度或拜占廷帝國為長久,這與科舉官僚制勝於曼薩卜達爾或羅戈瑟特之類的外國傳統官僚制是不無關係的。而如果以科舉制奠定基礎的隋唐為界劃分我國歷史的前後期,也可以看出,後期中央集權國家的凝聚力與穩定程度要大於前期,這與官僚銓選制度由察舉徵辟到科舉考試的演變也密切相關。

當然也必須指出,科舉制植根於我國的具體土壤,它與其他土壤上萌發的制度間具有某些不可比性。科舉制有賴於單一民族或多民族國家中主體民族在人口、發展水平與文化認同上的巨大優勢。象拜占廷、印度那樣民族與文化成份高度多元化的國家是難以發展出類似制度的。而他們那種形態的官僚制或許是維護這種傳統多元化國家中央集權制度的最佳選擇。

二、從制度層面看科舉:「法愈密而天下之亂即生於法之中」

以考試選拔人材,從技術上講無可非議。縱使它不應成為唯一的選拔方式,也至少應當是選拔方式之一或者是主要方式。起碼在入仕之際並無政績民望可考的情況下,選拔依據在邏輯上不外乎三者:即知識性考試,身份(門第、出身與其他先天性等級)以及個人與機構的隨機性薦舉。而考試比論身份「公平」,比薦舉「客觀」,這本屬常識,並不是需要在學術上詳加論證的深奧之理。現代文官制度中的考試製與我國歷史上從察舉向科舉的過渡,與其說是誰學了誰,不如說兩者都更多地是基於這種人類價值基礎上的常識與邏輯。而它們在實行中遇到的阻力也不是因為其優點在學理上難於發現,而是因為它妨礙著某種既得利益體系。

但對於一種政治制度而言,人材選拔畢竟是個技術性問題,而政治制度的核心在於統治的合法性基礎。而在這個問題上我國科舉制與它以前的世卿制、察舉制以及外國的羅戈瑟特等官制一樣都是以傳統型或卡里斯瑪型權威作為其合法性基礎的。因而它們與建立在法理型權威基礎上的現代文官制度、民主國家的文官制度仍有本質的區別。從這一點上來說,提出所謂「選舉制好還是考試製好」的問題來就十分

荒謬。民主政治中的選舉是解決統治合法性問題的,它與作為人材選拔拔術的考試製並不是一個層面的事物。從某種意義上說,芸芸眾生在總體上看是平庸的,為他們中多數意志所左右的選舉結果也往往是平庸者而不是「英明領袖」或聖明君主當選。那麼民主制意義何在?就在於它確立了統治者的權力來自被統治者之授權這一原則,從而較好地解決了統治的合法性基礎問題。這樣的「統治者」以考試選拔公職人員,就與傳統帝王以科舉引「天下英雄入吾彀中」[3]有了本質的區別。即使後者的科場紀律比前者更嚴更「公平」,即使後者在技術上可以為前者所效法,這兩者也是不可同日而語的。

制度的規定性反映在技術上,就形成了現代文官制度與古代科舉的一些重大區別。一般地說,現代民主國家的官員實行政務官與事務官分途:政務官(掌權者)直接或間接由選舉產生,與政黨共進退;事務官(辦事者)多由考試錄用,按業績或年資晉陞,具有職業化、專業化特點,不受政党進退的影響。而傳統科舉官僚體制恰恰相反,這類體制談不上政務官與事務官的嚴格區分而只有「君臣」之別(嚴

格地說只有皇帝是「掌權者」,而百官都是為他辦事的「臣僕」或奴才),但通常中央及地方的各級政要(即現代一般列為政務官的閣員、議員與地方主官的古代對應者)都由考試出身而非經選舉。反而是各衙門的辦事員即所謂刀筆吏者流並不通過考試,而是由種種不規範途徑產生:有由正官「自辟僚屬」者,從社會上招募者,經各種關係推薦者,甚至還有「學而劣則吏」、專以科場淘汰所余充之者。在明代後一途徑居然成為定式,即「生員入學十年,學無所成者及有大過者,俱送部充吏」。[4]而他們在現代文官制中的對應角色正是考試錄用的主要對象。

「政務官」不經選舉,「事務官」不經考試,這樣一種與現代文官制度完全相反的現象當然不是出於科舉制設計者的考慮欠周,而是由政治制度本身的專制性質所決定的。「政務官」不經選舉則不對選民負責,難以建立權力約束機制。「事務官」不經考試則會難免素質低劣,「天下之吏,既為無賴子所據。」[5]於是在統治合法性與辦事效率兩方面都造成了嚴重缺陷。一方面「政務官」不可一世,往往「官逼民反」,另一方面「事務官」蠅營狗苟,衙門陋規泛濫,明清時常有「衙蠹」之稱。這顯然不是通過強化科場紀律所能解決的。考試選官在技術上確有優點,但它本身並不能解決制度性問題。相反,制度的敗壞卻能夠歪曲這一「技術」。因此儘管到明代科場紀律已經空前嚴密:「會試:御史供給收掌試卷;彌封、謄錄、對讀、受卷及巡綽監門,搜檢懷挾,俱有定員,各執其事。」「試日入場,講問、代冒者有禁。……文字中不許自序門第。彌封編號作三合字。……試士之所,謂之貢院;諸生席舍,謂之號房,人一軍守之,謂之號軍。試官入院,輒封鑰內外門戶。在外提調、監試等謂之外l官,在內主考、同考謂之內l官。」然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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