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部門、文化傳統和中國改革

——關於中國第三部門歷史、現狀與未來走向的若干問題

什麼是第三部門?

如何界定第三部門?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有人主張用剩餘法定義第三部門,即把它看成除政府機構和營利機構以外的一切社會組織的總和。康曉光先生認為應當從經濟學出發,藉助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概念為各個部門劃定疆界。王紹光先生借鑒西方學者的定義,以民間性、非營利性、組織性、自治性和志願性來界定第三部門 。而我認為從最基本的邏輯來講,第三部門就是「以志願求公益」的組織

這裡講到的第三部門定義問題與下面涉及的「文化」定義一樣,事關任何人文社會學科討論是否有意義的基本方法。多少話語泡沫與假問題都起因於概念定義上的邏輯陷阱。後面要談「文化」,我就先從「文化」定義講起吧。在《文化決定論的貧困》一文中我曾提到一種悖論:設若某甲性喜吃米飯、喝老白乾,某乙性喜吃麵包、喝威士忌,我們就說二人各自屬於一種「文化」,如果有一人群A都象某甲那樣飲食,另一人群B都象某乙那樣飲食,我們就名之曰文化A和文化B。

但如果某一人群C實行飲食自由之制(即其成員可以自由選擇吃米飯或麵包等等),而另一人群D則厲行飲食管制,只許吃某一種食品(許食麵包而禁米飯,或者相反),那麼這兩者是否也構成了不同的「文化」(姑且稱之為文化C與文化D)呢?

顯然這兩種文化劃分是互悖的:在前一種劃分里分屬兩種「文化」的人,在後一種劃分里完全可以同屬一種文化:吃米飯者與吃麵包者都屬於後一划分中的文化C。反過來說,前一種劃分里同屬於一種「文化」的人,在後一種劃分中也會分屬兩種「文化」—比方說同為吃米飯者,如果他並不禁止別人吃麵包,那他就屬於文化C,如果他禁止,則屬於文化D。更滑稽的是:在前一種劃分的意義上提倡文化寬容、文化多元或文化相對論,就意味著在後一划分意義上只能認同「文化C」而不能容忍「文化D」,即在這一划分中「文化寬容」之類命題是無意義的。而如果在後一划分中主張文化寬容(即認可文化D的不寬容原則)或文化相對(肯定D與C各有價值,不可比優劣),那在前一划分中的寬容、相對云云就全成了廢話。為了使「文化討論」有意義,在邏輯上就必須排除後一種劃分。這與討論者的價值偏好無關。你可以喜歡飲食管制,你可以說這種「制度」很好,或者說這種「規定」很好,但不能說這種「文化」很好,否則就沒法跟你對話了。

因此「文化定義」盡可以千奇百怪,但都必須以承認價值主體(個體)的選擇權為邏輯前提。即它只能意味著「我喜歡如何」,而不能意味著「我被要求如何」。我喜歡吃米飯和你喜歡吃麵包是文化之別,但我被要求吃米飯和你喜歡吃麵包,就決不是文化之別。喜歡纏足和喜歡隆乳,是文化之別,但強迫別人纏足和自己喜歡隆乳,就決不是文化之別。基督教、伊斯蘭教和儒教是文化之別,但信仰自由和異端審判決不是文化之別。喜歡擁戴大賢大德和喜歡擁戴大智大能,是文化之別,但統治者的權力是否來源於被統治者的授予(即來源於後者的喜歡),就決不是文化之別。而只要不違反這一邏輯,「我喜歡如何」的現實邊界模糊一些也無妨。有人對如今濫用「文化」一詞很反感,如什麼煙文化、酒文化乃至廁所文化等,但我以為在這方面不妨寬容些,承認不承認「煙文化」「酒文化」,無非關係到文化討論是雅一點還是俗一點,上綱上線一點還是雞毛蒜皮一點,但如果把自由、人權之類概念都弄到「文化討論」里(象如今一些「後殖民文化」討論者那樣),那就把「文化討論」弄成全無起碼邏輯可言的一堆廢話了。比方說,我們講滿清入關後強迫漢人剃髮易服是一種文化壓迫,現在如果有人說,假如清朝當時不強迫漢人剃髮易服那就是一種更嚴重的文化壓迫,因為他們把「自由」強加給漢人,或者說,漢人反抗剃髮易服就是一種更嚴重的文化壓迫,因為他們想把「自由」強加給滿人。——那不是胡扯嗎?

因此我主張人文社會學科討論中的概念定義應當遵循「理論邏輯清楚,經驗邊界模糊」的原則。回到「第三部門」概念的定義上,我以為紹光的研究對這一部門內涵的複雜性作了很有價值的分析,他概括的「五性」也反映了這一部門的基本特徵。不足之處在於沒有把握三個部門之間關係的基本邏輯,也沒有反映三部門的劃分與現代社會、後現代問題的關係。紹光對各國第三部門組織的獨立性有尖銳的質疑,那麼按「五性」標準這一部門是否存在都是個問題,為什麼它還能有如此影響?「政府與企業之外」的組織自古以來就有(「剩餘法」對此似乎不加考慮),但「公民社會」卻是個現代現象,那麼「第三部門」究竟是自古就有的,還是現代形成的?現實中象教會這樣的組織,以「五性」度之無一不合,為什麼人們一般不把它視為第三部門的一部分?為什麼人們過去很少講到這個部門,如今卻感到它如此重要?我以為這些都是定義第三部門時應該考慮的。曉光提到的公共物品與私人物品(public goods;private goods。我在書中把它譯為「公益」與「私益」)的確是劃分三個部門的重要邏輯前提,但只有公益私益的兩分法是無法分出三個部門的。同時我還認為,對「第三部門」的定義不能離開另外兩個部門的定義,而這些定義本身都是有歷史演變的。

我在公益與私益這一維度外又加上了志願與強制這個維度,兩個維度形成四個邏輯組合:以強制提供公益的部門,這就是政府部門;以志願提供私益的部門,即市場(企業)部門;以志願提供公益的部門,即第三部門;最後還有一個以強制提供私益的「部門」,它在前近代的傳統專制時代瀰漫於所有部門之中,現代化與公民社會的任務就是消除這一部門。

傳統時代「家天下」的「政府」如黃宗羲所言,是「以我(統治者)之大私為天下之大公」的部門,「視天下為莫大之產業,傳之子孫,受享無窮。」它的強制在很大程度上是提供統治者的私益、而非社會公益的。只有在現代民主條件下,政府的強制來自被統治者的授權,受到法治的制約而只能用於公益目的。同樣,傳統專制下「半匹紅紗一丈綾,系向牛頭充炭值」的「市場」與其說是自由(志願)交易的場所,不如說在很大程度上如馬克思所言,是「權力捉弄財產」、強制產生(至少是參與產生)私益的領域。只有在現代規範競爭的市場上,私益才只能通過志願的交易來取得。換言之,只能為公益而強制的(民主)政府和只能以志願取得私益的(自由)市場都是現代化現象,那麼能彌補二者之不足的「第三」部門當然也是現代化的產物了。同樣,以強制提供公益而不足的「政府失靈」(實即民主福利國家失靈)和以志願提供私益而不足的「市場失靈」(實即規範競爭市場失靈)也屬於現代問題,為克服這種現代性問題而產生的制度創新,即以可持續發展和「全球社團革命」為標幟的第三部門運動,在國際上也屬於「後現代」潮流。顯然,上述問題與傳統時代的專制政府失靈和壟斷市場失靈不是一回事,解決後一類問題主要靠民主化和市場改革,而不是靠民間公益活動。這也就是發達國家歷史上近代化時期沒有形成第三部門運動的原因。

但是現在後發現代化進程中的各發展中國家也興起了頗有聲勢的第三部門運動。原因何在呢?我以為有三:其一,正如現代政府、現代市場都有其傳統的前身一樣,第三部門運動除了應現代性問題之需要而產生的制度創新性質外,也有其歷史的源流,即傳統民間公益組織與公益活動。因此也就會有「政府與企業以外的現代化」與政府現代化、企業現代化並行。發達國家歷史上也有過這種「第三現代化」現象,只是不如政治民主化與經濟市場化那樣醒目。發展中國家的不同在於其二:它們的現代化因其後發而受到發達國家的強大影響,後者的第三部門運動加強了前者的「第三現代化」勢頭,出現了社會公益自治與市場經濟及民主政治互動的局面。其三,全球化時代已不可能有19世紀式的「純粹現代化」,發展中國家如今面臨的實際上是超越傳統問題與「現代性問題」的疊加,如可持續發展等問題即屬於後一類。解決這類問題的制度創新因而也就有了發展空間。

但與發達國家不同,發展中國家面臨的任務畢竟主要還是現代化、而非「後現代化」。因此它的第三部門運動應當有其不同於發達國家的特點,這也反映在「界定」問題上。

由於經驗邊界模糊,現實中的三個部門不可能截然劃分的很清楚。這就是紹光強調的獨立性問題。但我以為這個問題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意義是不同的:在前者那裡,以志願求公益的第三部門對以強制求公益的政府和以志願求私益的市場機制的依賴是一個未解決的問題,而第三部門與「以強制求私益」的界限則是一清二楚、來不得半點含糊的、早已解決的問題。一個接受政府資助的或有市場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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