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從傳統民間公益組織到現代「第三部門」——中西公益事業史比較的若干問題

A、公益事業發展史的西方模式

兩種「第三部門」觀

「第三部門」(third sector)這一概念如果按它的提出者T.列維特等人(Levitt,1973)的定義,即非公非私的、既不是國家機構也不是私營企業的第三類組織,那末它就應該是個古已有之的現象。因為無論中國還是「西方」抑或是任何文明區,國家(政府)與企業之外的人們組織形式都是自古迄今種類繁多的。而且嚴格說來,「民族國家」在西方被認為是近代現象,在中國固然「國家」早熟而且形成了前近代世界罕見的官僚機構,但其組織的發達也不能與現代國家相比。而「私營企業」的嚴格定義幾乎只適用於資本主義時代,其廣義的所指儘管可見於古今中外,畢竟也以近代為繁榮。所以從邏輯上講,如上定義的「第三部門」應當是時代越古、社會越「傳統」它就越興盛才對。我們的祖先(西方人的祖先也一樣)活動在「衙門與公司之外」的形形色色的組織──宗族、部落、村社、教會、幫伙、行會等等──中的時候,實比如今的人們為多。就是在加上附加條件(如必須是提供「公共產品」的組織等)之後也如此:畢竟那個時代如果有「公共產品」的話,也恐怕更不能指望衙門與公司來提供的。

然而,通常人們都是把「第三部門」作為一種現代(近代)現象,乃至「後現代」現象來描述的。其中有的主要把「第三部門」的成長與國家干預、國家控制的退縮和公民自治、社會自治的擴張聯繫起來,因而非常強調它的「現代性」意義或「市民社會」意義──這兩個詞在這種語境中一般都是與被稱為資本主義的西方現存社會相聯繫的。這種觀點往往直接指出「第三部門」之發展與「私有化」進程的關係、與福利國家的消亡之關係,並把它看作是「官方的替代物」、「非計畫的(個人志願)合作」與「制度化的私有化」等等。(Kramer [et al],1993)相反地,有的人則主要強調「第三部門」的成長是對個人主義、自由競爭、私人企業等「市民社會」古典原則的否定,把「第三部門」的興起與社群主義、合作主義、「新社會主義」、「現代性批判」或「後現代趨向」聯繫起來。這種觀點往往把非私有(當然,也非官辦)經濟當作「第三部門」的主要構成,從前南斯拉夫的「工人自治」企業、西班牙的蒙德拉貢、英國的工合運動與費邊主義經濟直到以色列的基布茲公社,都被視為「第三部門」的事例。有人還歸納出了「第三部門」的三種類型:「合作經濟」、「混合經濟中的合作成份」和「與利潤分配相結合的參與制中的合作利益」。(Clayre,1980)

顯然,這兩種「第三部門觀」是非常不同的,乃至在一定程度上是對立的。它不僅導致了價值判斷的差異,而且也導致了事實判斷、包括「什麼是第三部門」這一判斷的差異。象前南斯拉夫的「自治企業」、西班牙的蒙德拉貢與以色列的基布茲這類雖非私有但仍是「企業」、雖未必追求利潤極大化但絕對具有法人經濟效益目的的「部門」,在克萊爾眼中是第三部門的典型,但在克萊默看來恐怕是根本不能列入第三部門範疇的。我們可以把它們分別稱為新左派的第三部門觀與新右派的第三部門觀,或者「非個人主義」的第三部門觀與「非國家主義」的第三部門觀。按瑪利琳·泰勒的說法,這是兩種全然不同的提供公共產品的途徑:在公共福利的主要提供者方面,新左派(書中稱為「福利多元主義」)期待於「志願部門」,而新右派期待於「具有志願部門社會保障網路的贏利部門」。在財政來源方面,前者期待於政府而後者期待於私人來源。在規則方面,前者主張按政府與作為「中介結構」的志願部門的規矩,後者則主張按市場規則通過個人交易來進行。當然,有別於這二者的是傳統的福利國家模式,它在所有這三個方面都只期待於政府。(Gidro al],1992:150)

可見,如今人們講的「第三部門」具有時代之根(現代的或「後現代」的)和結構之根(政府和企業之間,或更本質地說,是國家與個人之間)。它是現代化過程中人們生活日益形成國家與公民社會(即個人主義的或個人本位的社會)二元格局的結果。也正是作為這種二元格局中的一種「中介」組織和對二元緊張的現代社會癥狀的一種治療嘗試,「第三部門」中才會存在「非國家主義」與「非個人主義」、「現代性」與「後現代」這樣兩種方向。

從「共同體」公益到「國家+市場」公益

而在近代以前的傳統西方,這種二元格局是不存在的。德國現代社會學奠基人之一F.滕尼斯曾指出:「共同體」與「社會」是人類群體生活的兩種結合類型。前近代的傳統文明中沒有「社會」而只有「共同體」,共同體是一種自然形成的、以習慣性強制力為基礎的血緣、地緣或宗教緣集體紐帶,它不是其成員個人意志的總和,而是有機地渾然生長在一起的整體,是一種「人們意志的統一體」。只是到了近代化過程中,一方面交往的發達突破了共同體的狹隘界限,發育了大範圍的(地區或民族的)公共生活,一方面人的個性與個人權利發達起來,於是形成了「社會」。滕尼斯認為,共同體是自然習俗的產物,而社會則是理性人在合意的基礎上結成的「有目的的聯合體」。共同體是整體本位的,而社會則是個人本位的,「社會的基礎是個人、個人的思想和意志」。共同體是相對狹小的群體,而社會則大至與民族國家相當,並由此形成「社會」與「國家」的二元結構。「共同體是古老的,而社會是新的」。(滕尼斯,1999)

滕尼斯的這種分析,我以為是大體符合西方社會史的實際的。在這一進程中既然國家與「社會」(個人本位的公民社會)的二元格局是近代(現代)化的產物,那麼這二元之外(或之間)的「第三」部門也只能是近現代的產物。而在傳統的「共同體」時代既然沒有民族國家與公民社會這「二」元,當然也就不會有「第三」部門。因此儘管西方傳統時代也存在著「衙門與公司之外」的組織(即「共同體」),存在著由它提供的「公共產品」即傳統的公益、慈善事業,但現代第三部門並不是它的後繼。而「第三部門史」的研究者在論述當代第三部門發育的時代、社會根源的同時,也很少要涉及它的「歷史根源」。

當代史學對西方(乃至日本、印度等其他各國)前近代的公益、慈善事業或「社會工作」事業的歷史已積累了豐富的研究成果。如J.B.施尼溫德等對西方博愛與救濟意識演進史的研究(Seewind,1996)、A.E.C.麥坎茨對17-18世紀荷蘭自治市阿姆斯特丹等地市民慈善組織與孤兒救助事業的論述(Mts,1997)、M.道頓等的英國公益慈善史探討(Dauton,1996)、W.K.約爾丹的1480-1660年間倫敦慈善團體研究(Jordan,1960)、S.卡瓦羅對1541-1789年義大利都靈地區慈善醫院文獻的考證(Cavallo,1995)、T.M.薩弗利關於德國奧格斯堡地區濟貧撫孤公益事業歷史的描述(Safley,1997),P.加維特關於文藝復興時期佛羅倫薩貧兒、棄兒與孤兒養濟院的研究(Gavitt,1990),等等。從這些研究看,西方近代以前的傳統時代慈善、公益事業除技術上的落後特徵(活動領域狹小,主要限於救濟孤兒、施捨醫藥等等)外,在觀念形態與社會組織層面更有明顯的特點:在觀念上慈善過份依賴於宗教意識,被看作是一種單方向的「賜與」(Giving),不可能形成「公共物品」的概念。(Seewind,1996)活動局限於狹小的群體,而且往往被納入傳統共同體的束縛──保護關係中,施捨者與被施捨者間形成一種人身依附紐帶。如16世紀都靈地區「慈善與權力」存在著明顯的相關性,捐助者建立免費醫院的目的往往是以之作為通往統治者地位的橋樑。而文藝復興時期佛羅倫薩最著名的慈善機構英諾森養濟會,則是直接受庇於教皇的。它雖然也由教會募捐來支持,但那時的認捐屬於對教會盡義務,並無「志願」性質。

西歐以外不少其他民族的傳統公益活動,也帶有明顯的「共同體」性質,束縛──保護紐帶而非志願合作紐帶成為這些活動的基礎。如俄國傳統的米爾公社除了土地公有、定期重分、勞動組合、連環保等經濟職能外,還有十分發達的社區公益職能。米爾專門預留有「共耕地」,其收穫用作公益金(即各家在共耕地上出工相當於公益捐助),諸如老弱病殘、意外災難的補助、公醫、公匠、公牧的雇請、節慶典儀的開支等,均可承擔(Figes,1986)。日本傳統時代的町與印度的村社,也有類似的公益職能。(吉田久一,1994;Wadia,1968)。

然而進入近代化過程後,傳統共同體趨於解體,人們在擺脫了傳統的束縛的同時,也失去了傳統的保護──包括相當一部分原由傳統共同體提供的「公共物品」。於是許多國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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