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早在農奴制改革前,沙皇內務部就在國家農民和皇室農民中推行「共耕地」制度。1842年3月16日的內務部法令規定:或者通過農民自願 的協議,或者——如果村社在賦稅交納上落後的話——就通過最高行政當局的命令來設立「共耕地」。一個更嚴厲的條款又規定要把「共耕地」制度強制推行於所有皇室農民村社中。一些沙皇地方官員,如1890年的喀山省代省長Α·Π·恩格爾加爾德,也大力提倡集體耕作,把它作為束縛農民並「把合理的耕作方式引入村社」的手段來推廣。農奴制改革後,地方自治局(其工作人員中有相當多的人是民粹派)也成為推行共耕制的力量。一般地說,村社中的貧苦農戶比較傾向於這種制度,而富裕農戶則持抵制態度。但在更多的情況下,集體耕作是作為保證村社的賦稅交納與提供地方糧食儲備的措施以警察手段強迫推行的,為此常引起反抗和鎮壓。無論沙皇內務部的警察還是自治局的民粹主義者,都扮演過這種「國家社會主義憲兵」的角色。如1835年,辛比爾斯克省什蘭加地區農民為反抗「共耕制」而造反,內務部派出討伐隊予以鎮壓,6個農民被流放西伯利亞,更多的人則被游鄉示眾、當眾鞭笞。1881年,烏法省自治局在向巴什基爾農民為「共耕地」進行長達10年的「不成功」的宣傳之後,悍然在該省所有欠繳賦稅的村社中以武力強制農民實行之。3819世紀中葉前後,這類事件在伏爾加河流域和俄國東南部農業區屢見不鮮。事實表明,所謂「國家社會主義」完全是一種以農奴制或變相農奴製為基礎的軍事——封建剝削方式。 這種「集體經濟」在當時整個俄國農村自然比重較小,但在某些農業區已相當可觀,如葉卡特琳諾斯拉夫省的馬利烏波爾斯克縣和沃羅涅日省波古察爾縣,分別有72%的村社擁有「共耕地」,薩拉托夫省阿特卡爾斯克縣82%的皇家農民村社和75%的國家農民村社也集體耕作著部分土地。39這就足以使吉霍米羅夫那樣的民粹派感到鼓舞,為「我國2/3的公社實行集體耕作的事實」洋洋得意了。但是,俄國馬克思主義者一針見血地揭露了這些「集體經濟」的實質。普列漢諾夫指出:「土地共耕比共服勞役、比尼古拉·巴甫洛維奇(按:即尼古拉一世)時期靠刺刀和鞭子強迫農民實行的『共耕』,離共產主義不見得近很多」40。列寧則把這種「共耕制」斥為「企圖用獨輪車戰勝火車的騙人兒戲」。41
為什麼說這種「公有制」、「集體經濟」與科學的社會主義風馬牛不相及?因為馬克思主義者心目中的社會主義並不僅僅是一種財產關係的法權形式,也不僅僅是一種勞動組合形式,它在本質上更是一種標誌著「個人向完成的個人發展」的「更進步的個人自主活動類型」,是建立在「個人全面發展」和「共同的社會生產能力」基礎上的「自由個性」,42即「自由人聯合體」。而上述宗法共同體的「公有制」和超經濟強制下的集體經濟與封建時代的官營經濟一樣,恰恰是扼殺人的自由個性、阻礙個人自主活動的中世紀羈絆。普列漢諾夫說:「問題的重心不在農戶戶主如何勞動,在一起還是單幹,而是在於個體經濟是否存在,它們是否想合併成一個共產主義整體」。他形象地比喻說,社會主義的運行就象一輛車在道路上行駛,它要克服道路的阻力,但更要有內在的驅動力。就社會主義需要克服私有者心理這一點而言,「使農民習慣於集體勞動」固然有助於減少道路上的阻力,但公社的人身依附性質卻使車輛的動力——人的「主動精神」無法存在。因而企圖靠這種「共耕制」去向社會主義過渡,其荒謬有如把馬車放在好馬路上而卻把馬從車上卸下來,顯然,只有瘋子才會認為失去動力的車能在「阻力較小」的路上跑。「集體耕作」如果在西方出現會起很好的作用,因為那裡發達的社會化生產、成熟的資本主義關係與強大的無產階級已經為社會主義之車提供了動力。而在俄國決非如此,在這裡「公社只能使我們的農民比較容易過渡到共產主義,卻不能使農民具有實行這一過渡所必需的主動精神」。43
普列漢諾夫還認為,不能脫離政治自由來談論社會主義。他批評車爾尼雪夫斯基(民粹派在這一點上繼承了車氏)關於村社「公有制」加上集體勞動、使用機器以及公平的分配就等於社會主義的觀點,指出車氏「在研究公社土地所有制時,只限於考察制度、產品分配及農藝方面,而不問公社對國家以及國家對公社的政治影響」,其原因就在於他把政治上的公民民主權利看作「抽象的權利」而漠然視之。然而實際上,這種「公有制」的村社正是「莫斯科專制制度的基礎」。而「鐵血宰相手中的國家企業」也決不比「波爾則格或克虜伯的私人資本」更好。44
最後,當時斯拉夫主義「警察」與民粹派鬥士都渲染西方貧富不均和「無產階級化」災難的可怕並吹噓俄國村社的「平均」,甚至連車爾尼雪夫斯基也認為專制統治下保持著村社平均的西伯利亞比確立了「抽象權利」但大多數人民貧困化的英國要好得多。對此,馬克思主義者反駁道:「假如某種公共生活形式……從制度和生產品分配的觀點上看來多少是『公平』的,同時又是以很大的守舊性為特色」,那麼革命者就不能不拋棄它,或改變它。更重要的是,在宗法條件下,個人對共同體的人身依附實際上意味著共同體一般成員對共同體人格化體現者的人身依附,由此產生的特權與剝削必然使得宗法共同體的所謂「平均」成為完全虛偽的東西。列寧與普列漢諾夫都多次指出,所謂沾了村社的光而避免了「無產階級化」的俄國農民實際上比西歐工人貧困得多。而在「公有制」村社中,特權的社員「會把勞動力剝削得和私人經濟中剝削的程度一樣的強烈。俄國的『人民』這樣就分成了兩個階級:剝削者的公社和被剝削者的個人」。所以無論如何「應當承認西伯利亞不高於英國」。45
五、農民、斯拉夫主義及其它
民粹主義和最保守的「警察」思想之間,還有其他一系列的契合之處。
民粹主義把「人民」視為自己的社會基礎,「人民」當中包括工人,但主要是農民,尤其是村社農民。絕大多數民粹派都把建立「人民專制」的希望寄托在據說保持著「集體主義」精神的村社農民身上。不是希望他們直接起來革命,就是希望他們能附和少數革命密謀家的行動,革命後從「勞動人民經濟」向「社會主義經濟」過渡的重任也寄托在他們身上。但是民粹派視為俄國希望之光的「農民」不包括富農。儘管俄國馬克思主義者一直強烈批評民粹派在農民問題上不強調階級分析,但實際上,關於「富農」(Кулак)是「年輕的農村資產階級 」46這一後來被廣泛運用於列寧主義文獻的定義正是由民粹派確立的。除此而外還有「富農階級」、「農民貴族」、「農民和地主的土地購買者和租佃者階級」、「農民土地佔有者和農場主階級」等等概念也常見於民粹派文獻。斯托雷平改革後的新民粹派如社會革命黨還使用過「村社分離者階級」等名目。所有這一切都被民粹派看作不共戴天的仇敵,看作農村中「個人主義 」、「利己主義」、「自由主義」勢力的體現者,在民粹派文獻中把他們痛斥為「吸血鬼」、「寄生蟲」、「禍根」、「強盜」等等的文字比比皆是,其憎惡之強烈決不下於馬列主義者。但是在民粹派看來所有這些「階級」的罪惡可以歸納為一點,就是破壞了「俄國人民特有的」社會主義傳統與村社的「集體主義」精神,而沙皇、專制政府、貴族和地主之所以十惡不赦,最主要的也就是因為他們支持和扶植了這些「資產階級」勢力。所以,民粹派心目中的可惡的「富農」首先是被視為與村社對立的獨立農民,其次才是被作為與窮人對立的富農來看待的。47而民粹派心目中作為希望之光的「勞動農民」,則是指村社農民,尤其是指那些不僅擁護村社,而且願意走向「村社共耕制」的農民。
另一方面,沙皇的「警察」們把自己的希望之光寄託於何處呢?當然是地主、貴族與大資產階級——人們一般都會這麼回答。事實上也的確如此。一般地說,沙皇政府維護的是這些人的利益,當然也以這些人為其統治的支柱。但沙皇當局內部在這個問題上也並非鐵板一塊,其中那些最保守、最反動的斯拉夫主義「警察」們(他們曾經人數眾多,左右國事)卻認為:工人與激進的市民是最危險的,知識分子想入非非、離經叛道,資產階級鼓動人慾橫流,擾亂世道綱常,就連貴族也靠不住——他們中相當一部分已沾染了西方來的「自由主義」邪說,何況「貴族政治」在傳統上也與中央集權的絕對專制相抵觸。因此,「專制制度的支柱應當(而且可以)不是貴族,也不是資產階級,而是『農民民主派』」。48那個曾經對「共耕制」津津樂道的維特伯爵就說過:君主制「唯一可以依靠的是農民,農民是國家保守力量的支柱」。49他們不僅這樣想,也這樣做,甚至到了1905年革命爆發後,他們仍一度對農民的宗法性和保守性寄以很大希望,因此在第一、二屆國家杜馬代表名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