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由主義民粹派」還是「警察民粹派」?
民粹主義在俄國歷史上有著重大影響,而且如果把民粹主義作為「農民社會主義」而予以廣義化的話,它還是一種世界性現象,很值得研究。
以往的民粹主義研究是建基於兩個概念上的,即「革命民粹派」與「自由主義民粹派」。據說,19世紀70年代的民粹派是革命民主主義者、「農民民主主義」者,是「最徹底的」民主派。而80-90年代民粹派卻逐漸「轉到自由主義立場上去」了。1成為墮落的「自由主義民粹派」,從而標誌著民粹派運動的衰亡。
這種理論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的。然而今天我們從新的視野看去,卻不免覺得它有很大缺陷。
首先,我們知道俄國民粹主義的歷史遠比過去研究者所注意的那段時期為漫長。從民粹派的思想先驅——革命民主主義者起,經過了傳統上所謂的革命民粹主義與自由民粹主義兩個階段後,它還遠遠沒有結束。三次俄國革命期間,有以社會革命黨人為代表的影響巨大的新民粹主義——社會革命主義;十月革命後,有以所謂「生產-組織學派「為代表的新民粹主義;新民粹派被消滅後,在「斯大林主義」中也包含著許多可以溯源於民粹主義的遺存物。目前,在前蘇聯1987年為新民粹派平反後,蘇聯以及後來的俄羅斯國內又興起了一股研究他們的熱潮,連同蘇聯以外,主要是西方世界早在60年代就已興起的「恰亞諾夫」熱,一種具有後現代主義色彩的「新民粹主義」思潮又有方興未艾之勢。
由此,我們已經不能滿足於過去那種民粹主義歷史「兩段論」圖式。例如,我們首先要問的就是:
既然民粹主義運動早在19世紀80-90年代就已因「自由主義」化而衰亡,何以以後的民粹派運動或「社會革命主義」運動仍有如此巨大的歷史作用和影響?我們知道,正是在1905年之後列寧對民粹主義的評價大大提高了,而十月革命後建立的蘇維埃政權一開始也是布爾什維克與民粹派(左派社會革命黨)的兩黨聯合政權,連革命後實行的土地法也是由社會革命黨人根據民粹主義理論起草的!
19世紀80-90年代馬克思主義與民粹主義的鬥爭是在批判民粹主義的「自由主義」化嗎?如果是這樣,何以理解在這場論戰中馬克思主義者恰恰與自由主義者,至少是自由主義傾向比民粹派強烈得多的人(即「合法馬克思主義者」)形成了「同路人」的聯盟來對付民粹派?
民粹主義的罪過就在於它具有「自由主義」傾向嗎?我們知道,30年代初蘇聯那場圍剿「新民粹主義」的運動簡直就是把民粹主義當成自由主義來批判的。當時對「新民粹派」提出的一系列指責,如說他們想搞獨立農莊(!),吹捧斯托雷平土地改革(!),支持富農,搞商品經濟,鼓吹資本主義等等,恰恰都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民粹派用來攻擊自由主義、尤其是用來攻擊馬克思主義2的那些指責。這是怎麼回事呢?歷史已經證明,上個世紀的那場論戰中,真理屬於受到上述指責的馬克思主義者。現在歷史又在證明,30年代受到上述指責的「新民粹派」如果不是全部,至少也是部分地掌握著真理。那麼,30年代這場批判算什麼呢?它究竟是馬克思主義在批判民粹主義,還是某種「反自由主義」的民粹主義在批判有自由主義傾向(也許也有馬克思主義傾向?)的民粹主義?
民粹主義只有「革命的」和「自由主義的」兩種嗎?假如有一種民粹主義,它與「自由主義」水火不相容,是否它就完全是「革命的」了呢?恰巧,我們在列寧著作中正好發現了這樣一批反自由主義的民粹主義者,他們就是列寧稱之為「警察民粹派」的薩宗諾夫「等人」。3
格奧爾基·彼得羅維奇·薩宗諾夫是十九世紀末活躍的政論家與學者,曾著有《禁止農民出讓土地與國家經濟綱領的關係》(1889)年、《根據人民糧食狀況而作的農業工作概述》(1893年)、《村社能否存在?》(1894年)等著作。他是沙皇專制統治的狂熱支持者,也是村社「集體主義精神」的狂熱宣傳家,在那個保守的斯拉夫派得勢的「反改革時期」(1882-1903年),他積極支持內務大臣、憲兵司令Д·Α·托爾斯泰伯爵採取警察措施扼殺自由思想的任何萌芽,同時鼓吹進行強化農村公社的「改革」,以壓制那些僭禮非分的「私有者」。他提出把村社「國家化」,完全禁止農民轉讓份地,以及發展勞動組合等一系列旨在打擊農村資本主義的措施,並且是19世紀80年代發動村社「共耕」運動的主要活動家之一。1905年俄國革命爆發後,他站在堅決反革命的君主派立場,成為黑幫組織「俄羅斯人民同盟」成員,還與尼古拉二世的佞臣、混世魔王拉斯普廷拉過關係。列寧把這樣一個完全不知近代自由概念為何物的「村社社會主義」者稱為警察民粹派,是恰如其分的。
在其他一些場合,列寧還把薩宗諾夫和尤佐夫、丹尼爾遜、沃龍佐夫等並列為一類,譏諷地指出:「國家土地佔有制——由國家把土地轉交給農民——村社——合作社——集體主義」,就是這類人的「了不起的公式」。4後面這幾個人在現在的論著中通常被稱為「自由主義民粹派」,他們當然不像薩宗諾夫那樣狂熱地反對「自由」,但正如我們以後將要分析的那樣,他們思想中的「警察化」傾向也很明顯。此外,在典型的警察民粹主義者的名單上,我們還可以加上Л·Α·吉霍米羅夫等人。沙皇統治階層中許多鼓吹以強制手段發展「公社精神」的「俄國人民歷史古董的鑒賞家們」5在廣義上也可以算作警察民粹主義者。當然,如果除去這些上層人物,在通常意義上作為平民代言人的民粹主義者中,像薩宗諾夫那樣的「警察」畢竟很少。他們,即列寧所講的「警察民粹派」是與革命民粹派不同的人,或曰民粹派的極右翼。這是警察民粹主義的第一定義。
但這一定義是以政治標準、即以是否反對沙皇專製為標準確定的。我們在這裡還要提出以理論標準來衡量的第二定義,它指的是民粹派(其中包括最革命的民粹派)理論體系中宗法的、保守的或反動的一面。這就要從民粹主義的本質談起。
二、民粹主義理論中的「警察」色彩
我們常說民粹派是「革命民主派」,這是以推翻封建社會的歷史使命為背景的提法。所謂「革命」意味著反封建,尤指反封建的突變方式(與改良相對而言);所謂民主在這裡意味著這種反封建的變革是以有利於多數人或「人民」的方式進行。那麼,「民主革命」所要推翻的封建制的實質又是什麼呢?
馬克思從唯物史觀的基本原理出發,認為:「我們越往前追溯歷史,個人,從而也是進行生產的個人,就越表現為不獨立,從屬於一個較大的整體:最初還是……在家庭和擴大成為氏族的家庭中;後來是在……各種形式的公社中。只有到18世紀,在『市民社會』中,社會聯繫的各種形式,對個人說來,才只是表現為達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現為外在的必然性。」「在這個自由競爭的社會裡,單個的人表現為擺脫了自然聯繫等等,而在過去的歷史時代,自然聯繫等等使他成為一定的狹隘人群的附屬物。」6
馬克思在這裡說得很清楚:前資本主義社會(封建社會)向資本主義社會(所謂「市民社會」、「自由競爭的社會」)演進的實質,就是從「不獨立」的、「從屬於一個較大的整體」的人,演進為獨立的個人,就是人擺脫了「公社」中的「自然聯繫」,從「狹隘人群的附屬物」變成了「單個的人」。 這一過程與從自然經濟向商品經濟的發展是不可分的,因為「交換手段擁有的社會力量越小,……把個人互相聯結起來的共同體的力量就必定越大。」隨著交換手段的社會力量,亦即市場的力量擴大,共同體解體為個人,同時伴隨著所有制關係的變革:財產關係「拋棄一切共同體的外觀」,成為「純粹的私有財產」。因此,馬克思又把從封建制向資本主義的變革概括為兩大社會形態的演進:從自然經濟下的「人的依賴關係」,演變為商品經濟下「以物的依賴性為基礎的人的獨立性」。7
所謂「人的依賴性」,即我們常說的人身依附關係。馬克思談到封建社會時曾多次強調:「人身依附關係構成該社會的基礎」。8必須指出,我們過去常常把封建的人身依附關係僅僅理解為農民依附於封建主,這顯然是膚淺的。實際上正如馬克思所說的,封建依附關係最深刻的本質在於交換的缺乏導致的「個人尚未成熟」、個人依附於共同體,亦即個人「從屬於一個較大的整體」,個人是「狹隘人群的附屬物」等等。而這種依附關係之所以常常表現為農民依附於封建主,只是因為後者作為「天然首長」、大家長或保護人而成為共同體的代表與人格化體現者。從這個角度說,他們本身也是依附於共同體而存在的。 農村公社,即「米爾」就是封建的宗法共同體在俄國的具體形態。村社的起源、演變與結構,筆者在此無法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