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制度碰撞」與「文化交融」:全球化中的兩種景觀

何謂「文化多元化」?

在最近的一次學術會議上,費孝通先生曾經講過這麼四句話:「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與共,天下大同」,我以為這就是所謂文化多元的很好的表述,講得更簡單一點,也可以用《論語·子路》所載孔子的一句名言:「和而不同」。當時另一位學者質疑曰:西方人要普及自由主義,他不會允許你與之「不同」的。但有人又提出:每個人之間都可以「和而不同」,這本身不就是自由主義嗎?

可見,這裡的根本問題,就在於「不同」的單位究竟是什麼?有人提出,民族與民族之間可以和而不同,但是卻主張在一個民族內部實行強制原則。這當然是不行的,所謂文化多元就是價值觀的多元。價值評判的器官是大腦,而大腦每個人都有一個,這大概是普天下皆同的吧?莫非某個民族是一人一腦,而另一民族卻是「共腦人」?沒有這個道理。因此,「和而不同」當然是指每個人之間的和而不同。一個民族是否有不同於其它民族的特殊價值偏好?當然是有的。但其所以如此,不是因為這個民族的成員共用了一個大腦,而這個大腦的構造與別的民族有什麼區別,而是因為(由於歷史、環境等原因)這個民族的每個人,或至少是大多數人各自都有某些價值偏好(無論是衣食住行,還是在形而上層面),而這些偏好恰好又有共同之處。換言之,「民族偏好」是其每個成員個人偏好的「最大公約數」。例如有些人說:西方人尚能,而中國人尚賢。我們怎麼證實或證偽這個說法呢?當然不是憑某個中國人(或西方人)寫過一本鼓吹尚賢(或尚能)的書,——這樣的書和相反偏好的書在很多民族中都會有人寫,也不是憑某個民族的當權者是否把這本書掛在嘴邊,而只能是看生活中一個個具體的人是否確實表現了這些偏好。尤其在與他民族比較時,更只有在可比場境下才能體現這種差別。

例如在自由的選舉中,如果一個民族的選民偏好於選擇賢而未必能的人物,另一個民族的選民偏好於選擇能而未必賢的人,這種「文化差異」就得到了證實。甚至如果當選者自稱己賢而其實未必,你可以說選民受騙了(因此下次不會選他),卻不能否定這種「文化」的存在,因為的確是這種偏好使他當選。但如果一個民族自由選舉出了能者而另一個民族的「賢者」卻是強權自封的,即便後者是真賢,你也不能說這裡有什麼「文化差異」——因為他的上台與人們的「偏好」並無關係。你只能說這裡有「制度」之別,卻不能以此證明什麼「文化」之別。中國歷史上的帝王無不自稱賢明,這並不能證明「中國文化」尚賢,正如明清之際大儒們多有「凡帝王者皆賊也」之論,這也不能證明「中國文化」不尚賢一樣。

可見,一種「文化」是否尚賢,關鍵是看這種「文化」中的一個個活人是否自由地表達出「尚賢」的偏好。同樣,一種文化是否崇孝,也要看這種文化中的一個個人在沒有父權強制的狀態下是否能孝敬父母。當年五四時代一些人攻擊啟蒙者「討父仇孝」,毀滅中國文化。陳獨秀答道:「我們不主張為人父母翁姑的專拿孝的名義來無理壓迫子女兒媳底正當行為,卻不曾反對子女兒媳孝敬父母翁姑,更不說孝是萬惡之首,要去仇他。」[1]這道理本是顯而易見的:真正的孝敬決不是父權壓迫出來的。真正的愛情決不是「強扭的瓜」所能產生的。真正的「集體主義」也決不是「禁止私有制」禁出來的。一切真正有生命力的「文化」,在它能夠凝聚人心以抵制外部之強制同化的同時,也決不需要在自己內部搞強制同化。文化多元化必然是「文化際」多元化和文化內多元化的統一,「和而不同」、「各美其美」不僅應當是「文化間」關係的準則,而且更應當是一個文化共同體內部人際關係、不同價值之關係的準則。

事實上就其原意而言,「和而不同」這個古訓在我們的先人那裡也確實是就個人之間的價值多元而言的。包括孔子在內的古代先賢在「華夷之辨」這類「文化間」問題上一般都主張以華化夷,很少人有華夷價值平等的主張。「和而不同」本是主張華夏內部各種學派、思潮、觀點和價值偏好應當「各美其美」,真正愛好中國文化的人不會不知道這一點!在這個意義上,文化多元化就意味著「自由優先於文化」。

有人說自由只是「西方傳統」,其實,如果所謂自由傳統是指類似哈耶克等人寫的大部頭著作,那麼在西方人為自由而鬥爭的時候,他們也沒有;如果是指人類對自由的一種本能的追求,那麼這是普世相通的。一位朋友寫道:

「小時侯我是酷愛自由的,決不願意被家長關在屋子裡,而是在田野、山上、河邊到處跑。我也是酷愛平等的,不論是哥哥多吃多佔,還是老師厚此薄彼,我都堅決反抗。......我愛競爭,總想木秀於林;但也愛合作,害怕離群索居。而競爭與合作在競爭性兒童遊戲中得到了和諧的統一:那就是大伙兒都必須遵守公認(即大家同意)的遊戲規則。誰不願意遵守遊戲規則,他可以不參加遊戲。他如果既要參加遊戲又不遵守規則,那麼大伙兒就要開除他。完全可以說,這些競爭性的兒童遊戲規則充分體現了自由和平等、自由和民主、自由和法治的高度統一。但是這些規則有時也遭破壞,而破壞規則又沒法開除的人,就是隊長的二兒子。記得有一次我力主開除他,被他擰掉我一個手指甲。」

這位朋友說:父親知道他得罪了隊長兒子,非常恐慌,把他打了一頓。從此他慢慢明白了有些東西是需要害怕的,「自由的傳統」便慢慢萎縮了[2]。我覺得這段大白話比許多關於「自由」的高深理論更耐人尋味。

我也曾經舉過一個最淺顯的例子:一般來講,如果監獄不上鎖,裡邊的人都會跑掉,這恐怕中西各國概莫能外。此所謂自由不分中西也。但,事實上有些人也寧可呆在監獄裡,假如他們覺得這樣更有保障的話。正是在西方,我國報紙曾經報道說他們的某某犯人刑滿拒絕出獄,因為出去後會失業,與其流落街頭,不如獄中舒服。可見所謂不自由勿寧死,在西方也只是極而言之。換句話說,人們可能為「安全」而犧牲自由,這其實也是中外皆然。因此,實現自由的過程,既是擺脫束縛的過程,也是失去「保護」的過程。假如一個體制既沒有束縛功能也沒有「保護」功能,就無所謂自由不自由。如果束縛性和保護性都很強,則人們自由的意願最小(留戀保護),而自由的阻力(強加的束縛)最大。如果保護性很強而束縛很弱,那麼爭取自由(擺脫束縛)較容易,但自由的代價(失去保護)也會很高。如果相反,束縛很強而沒有什麼保護功能,人們就會更加嚮往自由,但也更難得到它。我們的舊體制,恰恰是保護功能很弱的體制,因此,中國人追求自由的動力應該更強,小崗村農民那種集體按血手印,冒死衝破束縛的勇氣就是東歐的農民所沒有的。 但有人一看到「自由」這樣的字眼就想起「西化」。當然這些人對「西化」的態度可能截然相反:有人歡迎,有人極力反對,但他們似乎都認為:今天的世界名為文化多元化,實則文化一元化。西方所謂「強勢文化」已經滲透到世界的每個角落,使世界人民普遍接受了西方世界的價值觀,一致向西方看齊,一味以西方之標準來衡量事物。[3]

這種對「文化」的理解有問題。打個比方說,儒學、基督教、伊斯蘭教等等,應當多元並存,但異端審判與信仰自由可以並存嗎?如果後二者可以並存,前三者就絕對不能並存;如果前一種意義的「文化」要多元並存,我們就只能贊成信仰自由,而不能容忍異端審判。我不知道所謂的「西方文化」是指基督教呢?還是指異端審判?如果是前者,我認為它遠遠沒有一統天下,如果是指後者,那麼正是西方人自己最先拋棄了這種「西方文化」,當然就更談不上它的「一元化」了。奇怪的是,對這樣一種「西方文化」,許多非西方人反而更為戀戀不捨。

進而言之,什麼叫做「西方價值觀」,這種價值觀與西方人的強權利益是什麼關係,他們是不是就那麼喜歡別人也「以西方的標準來衡量事物」,也都是個問題。例如當年西方殖民者在非洲等地販奴掠奴,罪惡很大,可是西方人(白人)自己內部早已普及人權,禁止了奴隸制。後來黑奴們起來奮鬥,爭取人權(當然不是什麼「非洲式的人權」),要求得到與白人平等的地位(「一致向西方看齊」?),並取得了歷史性勝利。現在我要問:黑人爭取的自由民主人權僅僅是「西方價值觀」嗎,還是一種普世性的人道主義價值?黑人要求自由平等,就是屈從「強勢文化」,「一味以西方之標準來衡量事物」,而俯首帖耳甘心為奴反倒是抵制「文化霸權」、拒絕「西方價值觀」的壯舉嗎?

顯然,這些問題只可能有兩種答案:或者自由人權等等是普世價值,因而不存在屈從「西方價值觀」的問題。或者如果那些東西是「西方標準」,那它與西方人即白人的霸權利益也是衝突的,而不承認「白人人權標準」可以適用於黑人的「雙重標準」理論才是霸權利益所需要的。事實上,我們在南非廢除

上一章目錄+書簽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