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隨筆與時評:當代思想史上的「讀書」事件

在《讀書》獎的運作期間無人對它表示反感,更談不上抵制,大家都是願意促其成功的(我個人因推薦表迷失於案頭紙山之中錯過了規定期限,在6月初《南方周末》電話採訪中我已明確表示:沒有寄還推薦表,這是我的不對。),儘管那時有些人對《讀書》的「轉向」已有看法。如後來站出來批評該獎的雷頤先生不僅參加了推薦工作,而且就在6月9日的《南方周末》上還刊出了他為其中一本獲獎著作寫的書評。換言之,「自由主義與新左派之爭」及其對《讀書》方向的岐見儘管已經產生,但並不存在「自由主義」者因學派門戶之見為難《讀書》獎的問題。相反,實際上大家還是希望把這件促進學術的民間公益之舉辦好的。

許多人對該獎的真正意見是在評委名單、評獎過程與結果公布後發生的。有人對評委組成提出疑義,還有人認為獲獎者全是北京學者,學科範圍也嫌偏狹,等等。但所有這一切,如果說都還可以用見仁見智來辯解,那麼「長江《讀書》獎」在程序上的犯規則是太明顯的硬傷。如果說由於當今文化生態與語境下別的批評會面臨「尷尬」,使《讀書》可以聲稱「委屈」,那麼在規則問題上他們是毫無理由叫屈的。如果說「主義」之爭、「轉向」與否之爭、人事糾紛之爭、某人該不該進評委、某書某文夠不夠學術水平乃至某人的學問、人品的評價問題等等都可以見仁見智,那麼在常識性的、最基本的程序公正問題上,是無所謂價值多元問題的。這裡的是非任何人也無法迴避。

正如不少論者已經指出的:為「長江《讀書》獎」辯護的人,大都無非三種論述方式:一是某人人品、學問如何好,某著作水平如何高,因此應當得獎。二是某人沒有做什麼什麼事,因此不應當為此事負責。三是批評者動機不純,不是「齷齪」之徒,就是「酸葡萄心理」。這三種論述方式的共同點就是不把程序正義當回事。對此朱學勤先生在《程序公正與實質正義》一文中已有詳盡分析。其實,關於程序公正的基本道理並不複雜,起碼以下幾點屬於常識:

一、不能以人品、學問好為理由而違反程序正義原則,這正如不能以某人是「偉大領袖」或掌握了偉大真理為理由而破壞法治一樣。

二、維護程序正義是一種底線倫理原則,不能以「動機不純」為理由拒絕對於違反程序正義原則的批評,這正如不能以「動機只不過是想賺錢」為理由拒絕人們對交易公正的要求。歷史告訴人們,那些以動機不純為理由破壞公正交易的人自己的動機倒往往是更為可疑的。只有在底線倫理的基礎上才可能追求高調道德,正如只有在禁止搶竊的基礎上才談得到超越「交易」而追求「慈善」一樣。

三、一件事是否違反程序正義是一回事,如果違反了誰應當為此負責又是一回事。以某人不應負責來證明某事沒有違規是不合邏輯的。

四、所謂程序正義,既包括對因具體事項而訂立的具體規則的遵守,更包括對公理性的一般競爭中形式公正原則的遵守。而後者正由於是不言自明的常識,往往無須出現在具體規則的行文中。但這並不意味著它因此便可「彈性」對待。相反它應當更剛性地被遵守,因為這些常識或公理是任何具體規則得以成立的基礎,違反了它而號稱遵守了具體規則,是不能證明其公正性的。奧運會大概不會把「裁判不能進場踢球」這樣的常識列入成文章程,諾貝爾獎大概也沒有不許瑞典皇家科學院院長申報物理、化學獎(由該院評授)或卡羅林研究院院長申報生物-醫學獎(由該院評授)的規定,但這樣的事當然是不能幹的。

五、任何競爭規則都是建立在假定人皆有自利傾向因而必須立規矩以限制之的前提下的。「迴避」就是為了避嫌,不「迴避」就自然有了嫌疑。指出這種嫌疑並不需負舉證責任。相反,負有舉證責任以洗清嫌疑的是違反「迴避」原則者,正是他而不是別人必須「拿出證據來」。

這場討論中不少人在分析「長江《讀書》獎」章程上做文章,這當然必要。但有些是非其實根據「常識規則」即可判斷,儘管恰恰因為是常識,章程中未必會一一列舉。例如在「迴避」問題上,以下三個層次都可以說是常識:

一,評委「自評自」迴避。章程對此有規定,因而無爭議。

二,評委獲獎資格迴避或「他評自」迴避。章程中有沒有這個意思似乎有爭議,但從常識講,除非在評委的產生途徑上設立規則阻斷人事關係的影響,否則就必須有這種迴避。道理很簡單:沒有這種迴避,在評委間就可能形成「交易性投票」(你給我投,我給你投)。

三,主辦者迴避。這其實是最重要的一種迴避,其對程序公正的關鍵作用比以上兩種迴避更大。道理很簡單:「自評自」和「他評自」都還只能影響一兩票,而主辦者則能影響全局,因為推薦委員、評委都是主辦者聘請的,如果主辦者有某種傾向性,通過請誰不請誰就可以實現這一點。而且主辦者迴避只能是獲獎資格迴避,其理由是:有權決定評委組成的人自己當不當評委關係並不大,關鍵是他不能讓這些自己請來的人評自己。現代重要評審活動的主辦者一般都是機構而非個人,所以,主辦者迴避的實際含義就是主辦單位負責人獲獎資格迴避。

主辦者迴避不僅比評委迴避更重要,而且也更可行。因為對於某些具有高度專業知識要求的評審活動而言,有資格評獎者與有實力獲獎者都為數寥寥而且重疊面較大,兩者互相迴避有時的確會出現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相矛盾的問題。所以「評委不能獲獎」有時並不是那麼絕對的。而主辦單位負責人要比評委人數少得多,他們迴避是完全可行的。如果他們想參與競爭,要麼辭去負責人之職,要麼參加其他機構主辦的評獎。

正因為主辦者迴避更重要也更可行,所以它也更具有不言自明的常識性與公理性而未必需要在章程中明文寫出。諾貝爾基金會的章程並未明文規定瑞典皇家科學院、皇家卡羅林外科醫學研究院、瑞典文學院、瑞典銀行與挪威議會(6項諾貝爾獎各自的主辦機構)的負責人不能獲獎,但這樣的迴避當然是天經地義的,他們若獲獎那就比評委獲獎更不可思議,其荒誕就猶如諾貝爾本人獲獎了。同理,「長江《讀書》獎」章程中有沒有規定《讀書》負責人迴避,關係本來也不大,沒有這種規定也不能說章程本身有什麼問題。因為主辦者迴避本來就應當是不言自明的。最近有人在網上質問徐友漁先生作為推薦委員也參加了章程的討論,為什麼當時不提出在章程中列上這一條?這種質問應當說是沒有道理的。如果說「長江《讀書》獎」章程需要列一條《讀書》負責人無獲獎資格,那麼「長江」負責人不能獲獎是否也要專列一條?難道說沒有訂出這種禁條就有權利犯禁?當然,如果在已經明確汪暉的著作進入評獎程序後徵求徐友漁的意見,徐不表態而結果出來後又進行指責,那就不合適。但事情顯然不是這樣。

應當承認,忽視程序正義(包括不成文的自然法公正,確切地講應當說是形式公正)是我們傳統上的一大毛病。崇尚人治不講法治、迷信賢君不設置對權力制約,都是它突出的表現。這種傳統的影響並不限於此次「長江《讀書》獎」,我們這些今天的批評者自己也有可以反思之處。就拿此前也產生了相當大影響的另一次民間學術獎——「正則獎」來說,它的評獎與這次「長江《讀書》獎」的流程有某些相似之處,即迴避了「自評自」,但沒有迴避評委之間的「他評自」。我本人與人合著的一本書也在我不參評的情況下獲得了最後一輪提名,當時我自己並未以為不妥,在那時「主義」之爭尚未激化、知識界整合程度相對較高的情況下輿論也未注意這些毛病,而是基本一致的對這次「民間學術評獎的創舉」予以了高度評價。就是此次「長江《讀書》獎」如果不是有了「主義之爭」激化與文化生態失常的背景,加之甘陽文章的催化,可能也不至於引起如此強烈的反映。而且即便在這樣的背景下,一些與自己有較多切身關係的人(如評委與獲獎者)也多持迴避態度,儘管其中一些人是有明確看法的。總之,形式公正觀念不強在我們中間是個相當普遍的問題,並不只體現在「長江《讀書》獎」上。

儘管如此,「長江《讀書》獎」在違反形式公正方面仍然應負特殊責任的。例如以它與前述的「正則獎」相比,兩者都注意了評委「自評自」迴避,而忽視了評委獲獎資格迴避。但在「正則獎」中,有著作參評的評委不僅退出了著作獎的評審,而且退出了其他獎項的評審,實際上是退出了「本次」的全部評審工作而只保留了下次評審的權利,「長江《讀書》獎」則只讓評委在評審自己參評作品的獎項上迴避,卻仍讓他們評審別的獎項。更重要的是:在最為關鍵的主辦者迴避問題上,「正則獎」做到了,「長江《讀書》獎」卻違反了形式公正。無論是正則基金會還是主辦者萬聖書園的負責人都沒有參加正則獎的競爭,而《讀書》負責人卻不僅參加了而且獲獎了。這也許是開了先例,因為即使是近年官方組織的各種圖書獎,雖然非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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