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2.結構與智力的發生過程

人們可以給結構提出種種起點:或者說結構是象永恆的本質那樣被賦予存在的;或是從富科(Michei Foucault)稱為是一種考古學的那種任性的歷史過程中莫名其妙地湧現出來的;或者結構是象「格式塔」那樣從物理世界裡汲取來的;或者說結構是這樣那樣地從主體那裡以某種方式產生的。然而,這些方式並不是不可勝數的。結構只能從三個方面開端:從天賦方面產生,這種先天的先形成過程使人想起了預先決定論(除非把這些遺傳的起源歸之於生物學的原因,這就必然要引起這些遺傳起源的形成問題人結構或者能偶然地湧現出來(這就又回到了剛才說過的:「考古學」上,不過是從主體的或人的「褶皺」[「pl」]內部湧現出來的);結構或者是從某種構造過程中產生的。總之,只有三種解答:預成論,偶然創造論,或者構造論(說從經驗中抽出結構來,這不是一種不同的解答,因為,經驗只能或者是被一種預先制約經驗的組織作用所「組成結構的」,或者經驗是被理解成直接接受在外部世界中預先形成了的一些外部結構而得來的)。

偶然湧現的概念,同結構的觀念差不多是矛盾的(我們在第21節里還要談這一點),無論如何,同數理邏輯結構的本性是矛盾的。因此,真正的問題是預成還是後天構成的問題。初看起來,一個結構是一個封閉的有自主性的整體,似乎結構必然是預成的,從而使柏拉圖式的理論傾向在數學裡和邏輯學裡永遠地重複發生;某種靜態的結構主義,在那些醉心於主張有絕對的開始、或主張要與歷史學和心理學不發生關係這種立場的作者們那裡,取得了勝利。但是,另一方面,由於至少在抽象的系譜學上說結構是相互產生的一些轉換體系,由於最正式的結構具有運算的性質,轉換的概念就暗示形成的概念,而自身調整就喚起了自身構造作用來了。

在對智力的形成作研究時所遇到的就是這個中心問題,並且是研究中必然要遇到的中心問題,因為問題是要解釋主體在發展過程中怎樣會獲得數理邏輯結構的?於是或者說主體發現的是現成的數理邏輯結構。可是人們相當明白,主體並不是象感知顏色或物體下落那樣地看出數理邏輯結構的存在的,也明白只有在兒童具有了最低限度的同化吸收工具時才有對結構進行教育傳授(家庭的或學校的)的可能,而這些同化吸收工具已經就是屬於這樣的結構了(我們將會在第17節里看到,語言的傳授也是這樣的)。或者相反,我們將承認結構是主體把它們構造出來的。但是主體絕對不能隨意地好象玩一個遊戲或畫一幅畫那樣來自由地安排結構。這樣構成的結構,其特殊問題是要懂得,這個結構構造過程怎麼樣和為什麼能得出一些必然的結果,「好象」這些必然結果是任何時候都被預先決定好了似的。

然而,觀察和經驗以最明確的方式表明,邏輯結構是被構造出來的,並且要化足足十二年左右的時間才能確立;不過也表明,這樣的構造過程要服從某些特殊的規律,並不是通過隨便什麼方式學習得來的,而是由於反映抽象過程(參看第5節)和一種在自身調節作用意義上的平衡作用這雙重的作用:反映抽象按照需要逐漸提供構造用的材料;平衡作用則提供結構內部的可逆性組織。這些結構通過它們本身的構造過程,會產生那在先驗論看起來總認為是不能不放在出發點上或放在先決條件地位上的必然性;而事實上,這種必然性卻只是最終才得到的。

當然,人的結構並不是沒有出發點的;如果說任何結構都是一種發生過程的結果的話,那未在事實面前應該決然地承認,發生過程總是從一個比較簡單的結構向一個更複雜的結構的過渡,而且這樣一個過程是按照沒有止境的後退過程進行的(根據現有的知識)。所以,邏輯結構的構造過程,就有一些作為出發點的材料,但這些材料並不是最原始的,它們只表示是我們無法再往上追溯時所取作分析的開端;這些材料還不具備從它們當中將要抽象出來的東西,和在構造過程中以後要從它們產生的東西。這些作為出發點的材料,我們用一個總的名稱「動作的普遍協調作用」來表示,意指一切感知-運動協調作用所共有的聯繫,而不先去對各種水平作細節的分析:無論是有機體的自發運動和無疑是從自發運動穩定了的分化作用所產生的那些反射;或者更進一步的反射的複合體,以及如新生兒吮乳這樣的本能編碼了的複合體,以及經過習得的習慣,直到感知-運動性智力或手段性[即工具性]行為開始為止,都包括在內。而在所有這些根源於天賦而後天獲得分化的行為里,人們從中可以又找到某些共同的功能因素和某些共同的結構成分。功能因素就是同化作用,即一種行為主動產生並與新的事物整合成一體的過程(例如,嬰兒吸吮拇指時就把這拇指整合在他的吮乳圖式中),以及種種同化圖式對於客體多樣性的順應作用。結構成分主要地就是某些次序關係(在反射中的運動次序、在一個習慣里的那些反射的運動次序、在手段和所追求的目的之間的種種接合中的運動次序),全部嵌套接合關係(一個簡單圖式,例如用手抓,從屬於另一個較複雜的圖式,例如把手拉),和全部對應關係(例如在再認性同化作用中的對應關係等)。

可是,通過種種簡單同化作用和相互性同化作用的變化,這些初級協調形式從先於言語的感知-運動水平起,就可以建立某些平衡了的結構了;這就是說,這些結構的調節作用已經保證在某種程度上的可逆性了。最值得注意的兩個結構,首先是實際位移群(位移的協調、迂迴和轉回:參看第5節),以及與位移群聯繫的不變因素,即從感知場出來、並在重新建立起它們的位移時能夠再看到的客體的永久性;其次是在各種手段性的行為中起作用的、客體化和空間化的因果關係形式(利用支撐物或棍棒等把和主體有一定距離的物體拉到主體身邊,等等)。所以在這個水平上我們就可以說到智力了,但這是一種感知-運動階段的智力,還沒有表象,主要與動作和動作的各種協調作用有關。

但是從有了符號功能之後(言語、象徵性遊戲、意象,等等),不是現實地感知的情境也可以重現,即有了表象或思維,於是我們就看到有最初的反映抽象作用出現了。這種最初的反映抽象作用,是從感知-運動圖式里抽出某些聯繫。這些聯繫於是被「反映」(物理學上的含義)在這個新的層次,即思維的層次上,而且是以不同的行為和概念性結構的形式組合成的。例如,原來是在感知-運動的層次上被放在隨便那個裝接起來的圖式中的次序關係,被從這些圖式中抽出來而產生一個特殊的行為,即排列或序次的行為;同樣,嵌套接合關係也從原來暗含它們的背景中分離出來,產生分類的行為(如圖形的排列等);種種對應關係很早就相當系統化了(一個因素可以,『應用[或貼合]」到幾個因素上,在副本和原型之間成分對成分的對應,等等)。在這些行為中,不可否認地有了一個邏輯的開端,但有兩個基本限制:還沒有看到可逆性,因此也不存在運算(如果我們用逆向性的可能來為運算下定義的話),其結果就不存在量的守恆(一個整體分開了就不能保持相同的總量,等等)。所以,這只是一種半邏輯(從邏輯的本義上說,因為它缺少邏輯的一半,即逆向性);然而這個半邏輯在積極方面也表現出兩個相當基本的概念:1)首先是函數的概念,即按照次序重疊貼比或應用的概念(有向性的配對):例如,人們把一條線折成互成直角的兩個線段A和B,拉這條線,兒童懂得,線段B拉長與線段A變短是互為函數的,但是他並不因此就認為A+B的整個長度是不變的,因為兒童判斷長度的方法是次序性的(依到達終點的順序來決定長短:比較長=比較遠),而不是憑各個間隔長的總量來判斷的。2)其次是同一性的關係(儘管長度大小有改變,但還是那「同」一根線段)。然而,不管這些概念是多麼地有局限性,這種函數和同一性,已經在十分原始的「範疇」(第6節中所指的含義)的形式下組成結構了。

產生運算的階段(7-10歲)是第三個階段,然而是以建立在客體本身之上的「具體」形式表現出來的。例如:有運算性質的序列,有了包括在兩個方向里的次序,這就產生了直到那時還不懂、或雖然已經看出但還不知道有必然性的那種傳遞性;帶有把包含關係量化的分類;乘法矩陣;由序列和包含關係的綜合而建立的數,和由劃分和次序的綜合而建立的度量;把在此以前一直是順序化的大小數量化,以及有了量的守恆。這些不同運算所特有的整體結構我們稱之為「群集」,即是某種不完全群(因為缺乏完整的結合律性質)或「半網」(有下限而沒有上限,或者反過來有上限而沒有下限。參看第6節),尤其是它們的組成過程是不成組合系統地逐漸進行的。

可是,在對這些結構進行分析的時候,人們不難辨認出,這些結構完全來自先前的結構,反映抽象提供了結構的一切成分,平衡作用成了運算可逆性的來源,它們是在這雙重作用下得來的。於是,我們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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