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章 心理學的結構 11.心理學中結構主義的開端與「格式塔」理論

我們可以認為,心理學裡的結構觀念的出現,是在本世紀初,當時,維爾茨堡(Wurzburg)學派的「思維心理學」反對(同時有法國的比奈[Bi]和瑞士的克拉帕萊德(Claparede]也反對)聯想主義;聯想主義企圖用先存在成分(感覺和印象)之間的機械聯想來說明一切。另外,特別今人注意的是,從這個時期開始,比勒(K.Buhler)就已經用嚴格的實驗方法證明了結構的主觀性質,從此、現象學就經常引用這種結構的主觀性:意向和意義(這些現象學概念相當於我們在第1節里已經介紹過的客觀定義中的具有自身調節作用的轉換概念)。事實上,比勒指出了,不但判斷是一種起統一作用的行為(在這一點上,所有反對聯想主義的人是立即就同意的),而且思維包含著複雜性逐步增加的若干等級,他稱之為Bewusstheit(「意識」)(不依賴意象而賦予意義的思維), Regelbewusstsein(「規律意識」)(在關係結構等裡面起作用的關於規律的意識),和iio(「意向」),即為了建立從思想到行為的整體建築或體系的受到計畫定向的綜合行為。

不過,「思維心理學」沒有面向心理發生和生物學的根本的功能作用的方向,而單獨在已經完成的成人智力領域裡去進行分析(而且我們知道,心理學家所研究的 「成人」總是在他的助教或大學生之中挑選的),最後就只是發現一些邏輯結構,因而產生這樣一個自己必須接受的結論:「思維是邏輯的一面鏡子」;可是,對發生過程的分析,顯然要導致推翻這些說法。

但是,最引人注目的心理學結構主義形式,毫無疑問是由「格式塔」理論所提供的。這「格式塔」理論,產生於一九一二年的韋特默爾以及克勒的趨向一致的研究,萊溫(K.Lewjn)以及他看門徒們在社會心理學方面繼續發展了「格式塔」理論。完形理論,或「格式塔」學說,是在現象學的氛圍里發展起來的,可是只從現象學保留了關於主體客體之間基本相互作用的概念,而決然地沿著克勒所受過的物理學家的教育和在他和別的人研究的「場」的模型中起作用的自然主義的方向發展。然而,今天再來評價,這些模型對於完形理論所曾起過的影響,在某些方面卻是有害的,儘管這種影響在他的原理方面起過促進作用。

事實上,一個力場,如同一個電磁場,就是一個有機的整體,這就是說,其中力的組成按照方向和強度而具有一定的形式:不過,這裡力的組成幾乎是瞬間完成的。如果也可以談轉換的話,這些轉換幾乎是瞬時的。可是,在神經系統和多突觸「場」的範圍里,電流的速度要緩慢得多(對於 5 波直到 dd==== 波來說,每秒鐘循環3到9周)。如果說,從輸入神經出發組成知覺是迅速的,這也不能成為可以把這個例子推廣到所有的「格式塔」上去的理由。可是,克勒專註於場效應,導致他只是在「頓悟」中才看到有真正的智力行為,好象在最後的直覺出現以前的那些摸索還不是智力行為似的。尤其是「格式塔」學派對於功能與心理發生的觀點以及最後還有對主體的活動極少重視,無疑場模型是要負責任的。

正因為「格式塔」是被人這樣認為的,所以並不妨礙「格式塔」代表一種使相當數目的結構主義者喜歡的「結構」類型。這些結構主義者沒有明說或者已明說出來的理想,就是要找出一些他們可以認為是「純粹」的結構來,因為他們所要的結構沒有歷史,更沒有發生過程,沒有功能,而且和主體沒有關係。在哲學領域裡要建立這樣的本質是容易的,因為哲學領域中的發明有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然而,在可以查核的現實世界領域裡卻很難遇到這樣的情況。「格式塔」就給我們提供了這樣一種假設:所以認真地審查這個假設的價值是重要的。

「格式塔」結構主義的中心觀念是整體性觀念。早在1890年,埃倫費爾斯(Ehrenfels)就曾指出,存在著一些建立在整體或形式性質(「形質」 [Gestaltqualittat])上的知覺,如一個音樂旋律或一個面部表情這樣的複雜客體的性質。確實,如果人們把某個調的旋律轉位為另一個調,那麼所有一個個的音都改變了,可是人們還能聽出是同一個旋律。但是埃倫費爾斯在這些整體性質中只看到了一些與感覺的實在互相重疊的知覺的實在;而相反,「格式塔」理論的獨創性,則是否認感覺作為預先存在的心理成分而存在,只賦予感覺「被組成結構的」成分的地位,而不看作「起造結構作用的」成分。所以,從一開始就有的,是一個具有整體性的整體,問題是要解釋這個知覺整體:在這裡,場的假說起作用了。按照場的假說,那些輸入神經衝動並不是孤立地一個一個地觸及大腦的,而是通過神經系統的電場的居間作用,幾乎立即產生一些組織好的「完形」。但是,我們還得要找到這種組織的規律。

正因為一個場里的所有成分都一直屬於整體,每一局部的變化部會引起整體的改組,所以,知覺整體的第一個規律,就是不僅存在有作為整體的整體特性,而且整體的量值也並不等於各部分的總和。換句話說,知覺整體的第一個規律,就是全體的組成,其規律不是加法性的;在這一點上克勒說得非常清楚,因為在他的《論物理學的格式塔》(德文全名為。Die physis Gestalten in Ruhe und im Stationaren Zustand」,1920)一書里,他不承認機械力的組成具有「格式塔」的性質,就因為機械力是以加法關係組成的。在知覺領域中,這種非加法性組成的性質是容易驗證的,被分隔的空間比未被分隔時要顯得大些:在某些重量錯覺中,一個複雜的客體A+B(把一根鋁棒放在一個空盒子上,兩者共同組成一個同一顏色的簡單形式),看起來似乎比鋁棒A在單獨時要輕一點(由於與體積發生關係等的原因)。

第二個基本規律是知覺整體有採取可能的「最優形式」的傾向(「優良形式」優先律)。這些「優良形式」的特徵,是具有簡單性、規律性、對稱性、連續性、成分之間的鄰近性等等。在場的假設中,這就是平衡以及最少量動作這些物理原理的一些效應(極值效應[extremum],如肥皂泡完形的情況:面積最小而體積最大),等等。還存在其他一些經過多方驗證了的重要規律(如圖形總是脫離背景的規律,即界限屬於圖形而不屬於背景的規律等),可是,在我們的討論里,只需舉出前述這兩條規律就夠了。

首先,我們要著重指出平衡作用這個概念的重要性。用了這個概念,就可以解釋優良形式優先律,不必去用天賦觀念作解釋了:因為平衡的規律是具有強制性的(coercitive),事實上,用這些平衡規律就足以說明這些過程的普遍性,不必把這種普遍性歸諸於遺傳性了。另一方面,作為既是物理過程又是生理過程的這種平衡作用,同時既是一個轉換體系——雖然是很快的轉換——在它調整時又是一個自主的體系:這兩個性質,再加上整體性的一些普遍規律,就使「格式塔」適合於第一節里為結構所提出的定義了。

反之,單是各種知覺的領域中,我們早就可以問:場的假說和隨之而來的反功能主義的各種不同後果,是否足以說明種種現象呢?就大腦的場而論,皮龍(pieron)曾指出過,如果把一次通常的似動實驗[譯者按:指表面上看起來象是運動]中的兩個刺激,一個一個各別地向每一隻分開的眼睛呈示出來,那末這個似動現象就不再產生了,因為這個理論原先假設會存在於兩個腦半球之間的即時迴路沒有了。

從心理學的觀點看,人們能夠使知覺服從於種種學習;這就和物理場的解釋很不符合了。布倫士維克(E.Brunswick)證明了他稱之為「經驗的格式塔」 的存在,與「幾何的格式塔」相對立。例如,把介於一只手和一個用五根對稱的羽毛組成的圖形之間的一個圖形,向人們快速呈示(用速示器),成年人之中只有一半的人把圖形向對稱圖形方向修正(優良幾何形式規律),另一半人則把圖形改向手的形狀(經驗的格式塔):可是,如果說在經驗和如布倫士維克所說的在出現概率(真實模式的相對頻率)的影響下,知覺發生了改變,那就是因為知覺組成結構的過程是服從於一些功能規律,而不僅是服從於物理定律(場定律)的,克勒的主要合作者瓦拉赫(Wallach)就只得承認在知覺構成結構過程中有記憶的作用。

另一方面,我同幾批合作者一起,也證明了:隨著年歲的增大,知覺有一個明顯的演化;而且在場效應(是指視力集中場的含義)之外,存在著一些「知覺活動」,即用近似於有意向的探索、主動的比較等來確定關係的活動,它們在發育過程中明顯地改變了「格式塔」:如果我們用記錄的方法來特別研究眼動對圖形的探索,就發現隨著年齡的增長,眼動越來越協調和配合。至於場效應,它們的近乎立即產生的相互作用,似乎是由在感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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