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愛情在法庭上的地位

外電報道,西班牙一對夫婦向法庭申請離婚,理由是彼此不再愛對方,法庭卻認為沒有愛情不足以構成離婚的理由,否決二人的離婚申請。

彼此不再愛對方並不是離婚的理由?

初看覺得可笑,原來法律的確如此,香港也是。香港跟隨大英法律,一對夫婦申請離婚的五個理由分別是:

一方通姦令配偶不能忍受。

被其中一方不合理對待。不合理對待的範圍可以很廣泛,譬如一方受到虐待、夫妻沒有性生活等等。

分居一年,雙方同意離婚。

一方不同意離婚,雙方分居兩年。

一方被離棄兩年。

在這五項離婚的理由《之中,並沒有一個理由是彼此不愛對方。

沒有愛情往往是一段婚姻破裂的原因,卻不能成為法律上的理由,一對不再有愛情的夫妻只能以其它理由了結婚姻,聽說有人為了速戰速決,長痛不如短痛而承認通姦,結果要付出高昂的代價。

法庭不接受彼此不愛對方作為離婚的理由,因為法官不能為愛或不愛下一個定義。

怎樣才算沒有愛情?怎樣才算愛?古往今來,文人哲人下過很多定義,可是從來沒有一個定義是被法律承認的。

愛情在法律上並沒有地位,它畢竟太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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