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新鄭訟

長山石進士宗玉 ,為新鄭令 。適有遠客張某,經商於外,因病思歸,不能騎步,賃禾車一輛 ,攜資五千,兩大挽載以行,至新鄭,兩夫往市飲食,張守資獨卧車中。有某甲過,睨之,見旁無人,奪資去。張不能御 ,力疾起,遙尾綴之,人一村中;又從之,入一門內。張不放入,但自短垣窺艦之。甲釋所負,回首見窺者,怒執為賊,縛見石公,因言情狀。問張,備述其冤。公以無質實,叱去之。二人下,皆以官無皂白。公置若不聞。頗憶甲久有逋賦 ,遣役嚴追之。逾日,即以銀三兩投納。石公問金所自來。甲云:「質衣鬻物。」皆指名以實之。石公遣役令視納稅人,有與甲同村者否。適甲鄰人在,喚入問之:「汝既為某甲近鄰,金所從來,爾當知之。」鄰曰:「不知。」公曰:「鄰家不知,其來曖昧。」甲懼,顧鄰曰:「我質某物、鬻某器,汝豈不知?」鄰急曰:「然,固有之矣。」公怒曰:「爾必與甲同盜,非刑詢不可!」命取梏械 ,鄰人懼曰:「吾以鄰故,不敢招怨 ;今刑及己身,何諱乎。彼實劫張某錢所市也 。」遂釋之。時張以喪資未歸,乃責甲押償之 。此亦見石之能實心為政也。

異史氏曰:「石公為諸生時,恂恂雅飭 ,意其人翰苑則優 ,薄書則詘 ,乃一行作吏 ,神君之名 ,噪於河朔 。誰謂文章無經濟哉 !故志之以風有位者 。」

據《聊齋志異》鑄雪齋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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