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政局和「集體智商」 最終的解決方案只能暫時保障國民的財產和生活質量

在養老金問題上,需要我們積極地做一件事情,那就是面對養老金存在的問題,我們應該拿出一個最終的解決方案。事到如今,也只能在某些地方互相妥協了。

以現在的人力,要想重新調查到底誰交過養老金或者誰沒交過養老金,恐怕是不可能的了。為了恢複資料庫中丟失的記錄,是多少需要編一些「符號」的。

如果國民自己能記住自己的編號那最好不過了,比如說,「我的編號進入資料庫後應該是……」、「我的養老金應該是這樣……」。

而且,「丟失的養老金登記記錄」雖然有5000萬個,但還有8億份的數據記錄沒有丟失,那就需要像蜜蜂采蜜一樣認真研究這一部分數據,另外再對登記記錄進行抽樣調查,這樣就能辨明發現的很多問題,正所謂打開了潘多拉之盒。

這樣做,最後的結果是什麼呢?

我認為應該效仿瑞典的做法,即「對全體國民實行同一制度,其中有明確登記的人就按照登記的情況發放養老金,而沒有登記的人只好請他們作出妥協」,事到如今也只能這樣做了。

這裡所說的「妥協」,是指必須做一個二選一的抉擇。

一是,每個月領取生活保障金,因為每個月都會發放一定數額的保障金,所以也能將其理解為生活補助。生活保障金制度的實行,首先針對的是處於社會底層的民眾。

「實在對不起,您的養老金登記記錄無論如何也恢複不了了。」國家向當事人鄭重道歉。當事人拿不出任何證據,國家也調查不清楚時,就只能採取一次性支付養老金的方式。比如說,一次性支付給當事人300萬日元,之後再每月付給生活保障金。也只能這麼做了,把這叫做養老金也可以,其實和生活保障金是一個概念。

為什麼要這樣做呢?

這是因為日本憲法第25條第1款規定了日本國民的生存權,具體是「全體國民都有維持健康和文明的最低生活的權利」。而且基於此規定日本政府還在1950年頒布了《生活保障法》。所以,根據憲法,將其直接稱為「養老金」也是可以的,國家只是以這樣的方式給養老金漏登的受害者一個交代。

我所能想到的也就只有這兩個解決方法。

但是,這樣具體的提議並沒有被政府討論過,在「不管怎麼樣一定要全額支付」的輿論下,政府的做法竟然還是繼續向民眾承諾要十分清楚地把所有丟失的記錄找回來。

上一章目錄+書簽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