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3

要明知了這種歧變,我們先得把文明生活與都市社會生活所養成的對於動物的觀感擱置一邊。大多數的性的歧變,可以說大部分是文明生活與都市社會生活的直接產物,即或不然,也至少是性衝動對這種生活隨便適應的一些表示。但獸交則不然,不過有一種獸交是例外,詳見下文。它是鄉僻地方農民中的一種性的變態行為,而這種農民又是一些智能低下、感覺遲鈍和易於滿足的分子。在比較原始與質樸的人口中也有。田野粗魯的人,既沒有婦女垂青,自己又沒有能力去追求她們,便很自然會養成這種惡解。在有的比較樸野無文的社會裡,由於司空見慣,根本不把它看作淫惡的癖習。即象在瑞典,一直要到十二世紀的未年,非宗教性的地方法律才把它算作一種罪名,而這罪名也並不大,犯過的人只需對動物的物主負責,出一些賠償費便可了事。在更單純的民族裡,例如加拿大西部不列顛哥倫比亞的色里希人(Salish,即印第安人的一種),認為動物在生命的地位上並不低於人類,它的價值並不賤於人類,所以即使有獸交的事實發生,犯過的人並不因此受人鄙薄,並且根本也不算是一種犯過的行為。

此種所謂榛丕性的獸交之所以異常普遍,綜合看來,是有三種因緣的。

①原始與樸質無文的社會對於生命的概念和文明社會的不同,它並不承認人類與其他動物,尤其是高等一些動物之間,有什麼很大的界限。

②農民與此種動物之間,關係必然比較密切,感情必然比較濃厚,有時再加上接觸不到婦女,家庭生活的不易建立,這種關係和感情自不免更加發展。

③有許多民族的傳說和迷信無形中也有推動的力量,例如,妄言和動物交配可以治療性病等等。

就在如今日文明國家的鄉間,獸交還是一件不能說是很不普通的現象。這是很難怪的。一個未受教育的農民,感覺既欠靈敏,辨別力自然薄弱,其對於異性的要求,又只限於極粗淺的程度而止,他對於一個人和一頭牲口在性方面的區別,事實上怕不會十分措意。一個德國的農民在法官面前替自己解釋說:「我的太太好久不在家了,沒有辦法,我就找家裡的雌豬去了。」這樣一個解釋,出諸不懂法律、不識宗教教條的農民之口,可以說是很自然的,事實這解釋也已經很夠,無需再有什麼別的辯護。從這個立場看,獸交便與手淫以及其他臨時滿足性慾的方式沒有多大區別,都是不得已而求其次的權宜之法。我們正不必嚴格相繩,引為是性衝動的一大歧變。禁慾已久的前方軍兵也往往有獸交的行為,古代、中古時代以及最近歐洲大戰的軍伍里,就都有過這種情形,而傳說中所提到的動物大都是雌山羊。

不過農民中獸交現象的所以比較多,除了感覺遲鈍與接觸不到婦人這兩點外,還有一個重要的理由,就是他們與動物的關係特別密切。站在農民的立場而說,他和他的牲口或家畜的日常關係,不但不比他和街坊鄰舍以及一般人類的為疏遠,並且更為接近,農民和牲口合住一屋,是鄉間最普通的一種情形。

見於文獻的,古今曾經做過獸交對象的動物見於文獻的,種類很多,而利用這種動物的自然男女都有。家畜的用處自然是特別大,可以說每一種家畜都當過這用途。利用得最多的是雌豬。提到雌馬、雌牛、雌驢子的例子也不少。用犬、貓、兔子的例子也偶爾遇到。雌雞、雌鴨子、雌鵝,也不算不普通。在中國,據說鵝用得特別多。古羅馬的貴族婦女據說特別喜歡用蛇。甚至於熊和鱷魚都有人記載過。當地獸交現象的普遍程度,是一種複雜的心理的存在,即憎惡的心理之中又攙和上一些神秘與褻讀神明的恐怖心理。法律的態度既有不同,處罰的寬嚴程度也大有不齊,最輕的罰鍰而止,最重的是人和獸一併受嚴厲的極刑。在中古時代及中古時代以後的歐洲,獸交的案子也是相當多的,此點我們從教士或神父佈道時常用的題目里完全可以看出來,一直到十五十六兩世紀還是如此。關於此層,我們還有一些更有意義的旁證,就是當時教會的法律也認為在這方面有規定各種處分的必要,主教、神父和會吏犯獸交罪名的都得經過相當時期的懺悔,大抵職位越高,那時期就越長。

對於獸交的處分,有的民族裡是極嚴酷的,這無疑是因為這種民族把獸交、獸奸或雞姦看作一種滔天的罪孽。而從宗教的立場看,更是罪孽中最最可怕的一種。至於它給社會及個人的實際的損害,還是另一回事。猶太人是最怕獸交的,故主張凡是犯者和被侵犯的動物都要受處以死刑。在中古時代的歐洲,特別是法國,這種嚴刑峻罰也流行過一時。犯者和母豬或母牛或母驢,一併被判處酷刑的例子記載上都見過。在法國的圖盧茲(Toulouse),一個女人因和犬交而被燒死。

即降至十七世紀,有一位很有造詣的法學家還認為這種判決是合理的。即在今天,社會與法律對於獸交的態度還沒有完全革新,還沒有充分參考到前文所已討論的事實,即凡有這種反常行為的人,不是精神上有病態,便是智力缺乏到一定程度,往往與低能的人沒有很大區別。還有一點我們得參考,就是有少數例子,或對動物身上有殘忍的傷害,或和下文所要討論的施虐戀的現象有聯帶關係。除此之外,獸交在事實上並不是一種直接反社會的行動,德國性心理學者沃瑞爾說得很對,只要沒有殘忍的成分在內,獸交「是性衝動的最沒有妨害的一個病態的歧變」。

● 第六節 竊戀從十八世紀起,西方有一個名詞,叫「竊狂」(「kleptomania」), 當初算是「偏執狂」(monomania)的一種。但這名詞始終沒被醫學界的公認, 至於法學界,且還加以否認。有人間或用到這名詞時,指的不過是一個竊的衝動。犯竊狂的人,一陣心血來潮,就多少不由自主要行竊起來,其間不但沒有自覺的動機,並且一經自覺,當事人(通常總是一個女人)還不免竭力掙扎。研究精神病的人又認為它是和靜躁交迭性的癲狂(manic-depressive insanity)最相接近。

最近精神病學的趨勢是想根本不再使這名詞。不過名詞雖有問題,它所指的現象卻是很實在的。當一個有偷竊病態衝動的人被押上法庭而法官聽取辯護的時候,法官可以很俏皮地回答說:「這人如果有病,那病就得歸我治療。」不過俏皮的話容易說,他卻並不了解問題的真相。這種衝動實在是界限相當分明的一種心理狀態,而不是一個籠統的偏執的傾向而已;它是有來歷的,並且這來歷是可明白地追尋的。從我們的立場來看,它是性心理學範圍內的一個現象。在性心理學裡,有人把它稱做「性愛的竊狂」(erotic kleptomania), 但比較簡單而適當的名稱也許是「竊戀」(kleptolagnia)。這名詞是1917年前後美國芝加哥城的精神病學家基爾南所創立的。把偷竊的行為和性情緒聯起來看,該名詞可以說是再恰當沒有,它和下文第八節所要討論的虐戀或痛楚戀的名詞是一貫的,系指性與偷竊行為的聯繫,而虐戀則指性與施虐或受虐行為的聯繫。當時筆者很快就採用了這個名詞,以後也一貫認為它是指稱該種狀態的最恰當的一個名詞。另一種比較難得遇見的狀態,以前叫做「性愛的火焰狂」,西文是erotic pyromania ,同樣也不妨改稱為「火焰戀」,西文是「pyrolagnia」。最初關於竊戀例子的記載,似乎出於法國里昂的拉卡薩涅(Lacassagne)的手筆,年代是1896年。

竊戀和虐戀不但在名詞上相仿,而且在性質上也有連帶關係。竊戀可以說是建築在更廣泛的虐戀的基礎上的。虐戀中性情緒的聯繫物是痛楚。竊戀中性情緒的聯繫物是一種提心弔膽的心理,而提心弔膽的心理也未便不是痛楚的一種。這樣一個看法以前有不少觀察家也提到過,但都不很清楚。直要到二十世紀初年,經法國的部分精神病學者,例如德普伊(Depouy)在1905年把若干竊戀的例子明確地闡述以後,這看法才算成立。而竊戀的性的含義才完全顯露。這些精神病學家告訴我們,竊戀的心理過程實際上就是積欲與解欲的性過程,不過經過一度象徵性的變換之後,就成一種偏執性的衝動,而這種衝動,在活躍之際,也必有一番抵拒掙扎。活躍的結果,則為一件很無價值的東西的竊取,往往是一塊綢緞的零頭或其他類似的物料,除了藉以取得可能的性興奮而外,可以說皆無用處。內心的抵拒掙扎相當於積欲的過程。大家知道普通積欲的過程里,本就有不少抗拒掙扎的成分。而竊取的最後手段則相當於解欲的過程。大家也知道,有的竊戀的例子,在竊取成功之際,真會發生解欲的作用而取得情緒上的宣洩。至於那偷到的東西,不是藏匿一邊,便是完全拋棄,真是捐同秋扇了。竊戀的人大抵是一個女人,並且往往是有相當身家的女人,更可見她的所以偷竊,目的決不在東西,而是別有作用。這樣一個女人對於偷竊行為的性作用也許並不了解,並不自覺,即使自覺也不會自動地承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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