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宋遼金元的考試製度 第三節 遼金元的考試製度

元代詩人馬祖常延祐初鄉貢會試皆第一,廷試第二,曾任御史中丞等職。他寫了《貢院次曹子真尚書韻二首》,貢院指元代科舉考試之試院,曹子真尚書為作者之朋友,有詩贈給作者,作者便步曹尚書詩之韻,寫了這兩首和詩酬答朋友。這兩首詩用比喻手法和形象化的語言,描述了元代會試、廷試中的規制習俗。前一首著重寫了傳臚唱名和放榜的情景,後一首著重渲染了「賜恩榮宴」:

元代自皇慶二年(公元1313年)訂定科舉考試製度後,延祐二年(公元1315年)實行開科取士,以後每隔三年就開科一次,共舉行了七次,到元惠宗至元元年(公元1335年)停罷科舉考試。中斷七年後,到至正元年(公元1341年)又恢複科舉考試製度。

遼代科舉考試製度雖在其規模和影響上,以及在管理水平和考試的標準化方面都遠不如唐、宋,在實施範圍上又帶有一定的狹隘的民族局限性;但遼代的科舉考試的實施,對於遼代加速其封建化的進程,對於儒家傳統文化的傳播,對於促進民族之間的融合以及促進北方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都是有益的。它還為金代科舉考試製度的發展提供了借鑒。

當然,金代科舉考試製度並不完善,沒有迴避措施,為權貴以權謀私大開方便之門。而且金末更重門蔭、重軍功,甚至金哀宗晚年,明確規定:許買官、許買進士第。科舉考試成為官僚貴族的特權,對一般士子則失去了意義。

1206年成吉思汗稱帝,建立了蒙古汗國。1237年,成吉思汗的兒子窩闊台汗佔領中原地區的時候,中書令耶律楚材就曾經建議實行科舉制度,認為守業必用文臣。窩闊台汗接受了這個建議,下詔諸路考試,始以經義、詞賦、論等三科取士,凡漢族俘虜中的儒生,亦令就試,共錄取了4030人。這是元朝在統一中國南北以前所舉行的科舉考試。忽必烈於1260年稱帝之後,一些漢族官員建議實行科舉考試製度,但朝廷總是議而不決。直到元仁宗皇慶二年(公元1313年),元朝才正式制定科舉考試的章程。

元代國子學是忽必烈於至元六年(公元1269年)詔令設立的國家最高學府,隸屬於國子監。學生不分種族,凡漢族、蒙古、色目人官員的子弟均可入學。學習內容為《四書》、《五經》及詩賦、表章、詔誥等等,考試由博士出題,學員答卷,先呈助教,然後再請博士評判,記錄於附課簿,以備考核。

元朝科舉考試製度日趨嚴密。據《元史·選舉志》載:除規定可以攜帶的書籍外,其他一律不準懷夾攜帶;考生自備三場文卷並草卷(每場準備12幅),卷首要寫明籍貫、年齡、祖父三代名字;凡娼優之家及患廢疾、犯十惡奸盜之人,不得入試;考生與主考官有五服內親者,自當迴避;如發現考試作弊及令人代作者、漢人南人有居父母喪服應舉者不準下兩屆參加科考;考生違反考場紀律高聲喧嘩者也不準下兩屆應舉;實行試卷彌封糊名、謄錄製,各級考試,每名考生遣一士卒監視,以防舞弊等等(《元史·選舉制》)。

國子學考試分為兩種:一是私試,一是升齋試。所謂私試,即每月末舉行一次月考,規定凡漢族學生每季度的第一個月考試經疑一道,第二個月考試經義一道,第三個月考試策問、表章、詔誥等一道。凡蒙古、色目人學生每季度第一、二個月各考試明經一道,第三個月考試策問一道。試卷上等者給一分,中等者給半分,每年積分至八分以上的學生升補高等生員,坐齋三年以上便可充貢舉,不過以40名為額(漢族20名,蒙古、色目人各10人),與舉人有同等資格。

元代著名回族詩人薩都剌在泰定四年(公元1327年)以三甲進士及第,他寫了一首及第後的「謝恩詩」《丁卯及第謝恩崇天門 》:

元代科舉考試共舉行了16次,其中錄取進士達百人以上的僅有兩次,其餘都不過百人,總計共取士1133人。元代科舉考試製度雖談不上發達完善,卻在唐宋與明清之間起了承前啟後的作用。特別是元代科舉考試的內容及標準上出現了重大變化,自仁宗皇慶二年(公元1313年)規定將朱熹的《四書集注》作為科舉考試的解經標準,即把程朱理學抬入了科舉考試的殿堂,從此,朱熹所提倡的《四書》與《五經》並列,被列為科舉考試出題的範圍,並為明清兩代所沿襲。

這是至正元年恢複科舉考試製度的真實紀錄,也是在國子監試院考試鄉貢進士的生動寫照。

契丹族是生活在遼河與灤河上游的少數民族,出身於契丹耶律氏貴族的阿保機統一了契丹八部,於公元916年自立為皇帝,即遼太祖。他的兒子耶律德光繼承了皇位,於公元947年把契丹國號改為「遼」。據《遼史·室昉傳》載,早在遼太宗會同初年便有契丹族人室昉「登進士第」之舉。說明遼實行科舉考試製度較早。又據《遼史·景宗本紀》載:景宗保寧八年(公元976年)「詔南京復禮部貢院」,即恢複了科舉考試的機構。又據《續文獻通考·選舉考》載,遼聖宗統和六年(公元998年)「詔開貢舉」,遼的科舉考試製度才算正式建立和健全起來,範圍也有所擴大,每年考中的人有幾人、十幾人、幾十人。到興宗、道宗時,中進士的人多了,從幾十人到百餘人。當時效法唐制,設鄉試、府試、省試三級,後又增加廷試(即殿試)。起初只考詩詞賦和法律,後增加了明經、茂才異等及其他科目。起初是每年考一次,自遼興宗以後,則是三年舉行一次。考試後的閱卷錄取和授官等方法,均仿唐宋制度。進士錄取等第,主要根據考生成績,分為甲、乙、丙三等。新科進士錄取後,遼代皇帝親自接見,並舉行隆重的頒賜儀式,使新科進士感戴皇上賜給的恩榮。

國子學學習與考試紀律甚嚴:凡應私試學生有不認真學習並違犯學規的,初犯者罰一分,再犯者罰二分,三犯者除名,開除學籍;已補高等生員,如有違犯學規者,初犯停試一年,再犯者除名,開除學籍;在校生員,曠課半年以上者除名,開除學籍;漢族學生三年不通一經者,不肯勤學者除名,開除學籍。對於教職員也有嚴格的要求,國子監規定管理學生紀律訓導的官員學正、學錄等對於學生違犯學規「知見而不糾舉者」,要受處罰。對於學生考試作弊,學正、學錄視若罔聞,不予糾舉,也受處罰。總之,元代國子學分齋學習考試積分的制度,還是值得我們注意的。

元朝把人分為四等:第一等是蒙古人;第二等是色目人(包括西夏、回回等西北地區的少數民族);第三等是漢人(包括契丹、女真及原來金朝統治下的漢人);第四等是南人(包括長江以南的漢人及西南地區的少數民族)。元朝規定蒙古人、色目人考兩場,第一場考經問五條(從《大學》、《論語》、《孟子》、《中庸》四書中出題,用朱熹章句集注);第二場考策一道(以時務出題,限500字以上)。漢人、南人考三場,第一場考明經經疑二問(從《四書》中出題,用朱熹章句集注),經義一道(從《五經》中選一經,用古註疏,限500字以上);第二場考古賦、詔誥、章表一道;第三場考策一道(從經史時務內出題,限1000字以上)。考試錄取的蒙古人、色目人作一榜,稱為「右榜」;漢人、南人另作一榜,稱為「左榜」。第一名賜進士及第,從六品;第二名以下及第二甲,皆正七品;第三甲以下,皆正八品(《元史·選舉志》)。各等人的錄取名額雖然一樣,但如果蒙古人、色目人願意參加漢人、南人的考試,錄取後授予的官職可以提高一等。這些規定都體現了蒙古統治者在科舉考試製度中貫徹的是民族歧視政策。

上國興王地,神州避暑宮。

規摹三代廓,聲教萬方隆。

至正儒科復,留司造士充。

周南麟趾厚,冀北馬群空。

積雪寒無夜,清秋月正中。

氈闈環辟水,彩筆扇祥風。

遼的科舉考試製度主要是為漢人設立的,嚴禁契丹族的人參加科舉考試。一方面表示朝廷尊重中原先進文化,另一方面也是為籠絡漢族知識分子使其為遼朝廷服務。至於本族人,只要學會騎馬射箭、握好兵權就夠了,另有一套陞官制度。興宗時耶律庶箴因為讓兒子去參加科舉考試,竟受到「鞭之二百」的處罰(《遼史·耶律庶成傳》)。但到了遼代後期有些變化,對契丹族人參加科舉考試的限制明顯地放鬆了。一些契丹族貴族子孫也通過科舉考試,獲取聲名。如遼宗室耶律大石,「字重德,太祖八代孫也。通遼、漢字,善騎射,登天慶五年(公元1115年)進士第,擢翰林應奉」(《遼史·天祚皇帝本紀四》)。又如耶律儼,自幼好學,「有詩名,登咸雍(遼道宗年號,公元1065—1074年)進士第」(《遼史·耶律儼傳》)。

杏園三月換銀袍,燕子西飛背伯勞。

賦罷長楊傳唱急,天門金榜日華高。

紅綾餅餤〔dan 旦〕出宮闈,賜宴恩榮玉殿西。

白髮詞臣曾射策,榜名欣見武班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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