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唐宋時期的家庭教育 第十一節 家規家法

自宋代以後,以往的愚孝行為不再被大多數平民所效法。但是,為了約束家屬子弟,家庭禮制加強了,出現了各種形式的家規家法。

家規家法,首先是在達官貴人的封建大家庭和家族中推行,如司馬光的《家范》流傳於仕宦之家,南宋宰相趙鼎,令其子孫各錄一本以為永遠之法。家規家法貫穿了封建家庭禮制的精神。朱熹在司馬光《家范》特別是《居家雜儀》的基礎上予以提高,制訂了一套繁瑣的家庭禮制和禮儀規範,這就是後來在平民之家廣為流布的《家禮》。《家禮》對冠禮、婚禮、喪禮、祭禮的儀禮和內容,作了具體的規定,同時還強調不論男女,均在幼童時必須讀《孝經》、《論語》,女子還要加讀《列女傳》、《女誡》之類的書。《家禮》和《童蒙須知》以及《小學》等,在很大程度上是約束卑幼之輩的,內容上與平民之家的生活和勞作的要求基本一致,各種規矩和禮儀都十分詳備,所以它們成為平民之家的家規家法的主要依據,長期以來成為平民之家的家教教材。

家規家法的教育,在內容上繼承了漢魏至唐宋時仕宦之家的家訓。如鄭玄的《誡子書》、班昭的《女誡》、諸葛亮的《誡子書》、顏之推的《顏氏家訓》、唐代的《太公家教》、柳公綽至柳玭的《柳氏世范》等,都有家規家法的意義。宋代的家規家法以「家訓」、「世范」、「家范」的形式表現得更為豐富,如袁採的《袁氏世范》、司馬光的《家范》、趙鼎的《家訓筆錄》、陸遊的《家訓》等,條文俱細,要求之嚴厲,均為前代所不及。宋以後的家規家法,如明代龐尚鵬的《龐氏家訓》、楊繼盛的《椒山遺囑》(《忠愍〔min憫〕公家訓》)、何心隱的《家訓》、霍滔的《霍渭崖家訓》,清代張英的《聰訓齋語》、張伯行的《家規類編》以及《閨中寶鑒》等等,都曾是士民之家家規家法的樣板或教材。

家規家法的教育,一般在每月的初一、十五日進行,有的則天天率全家人於早晨進行。如陸九韶家每天宣讀《家訓》,「晨興,家長率眾子弟,謁先祠畢,擊鼓頌其《家訓》辭,使列聽之」(《宋史·陸九韶傳》)。如果子弟違犯《家訓》,就要遭受嚴厲的家法懲罰。霍滔的《霍渭崖家訓》明文規定:「子孫有過,俱於朔望告於祠堂,鳴罰罪,初犯十板,再犯責二十,三犯三十。」又如陳旭「宗族千餘口,世守家法,孝謹不衰,閨門之內,肅於公府」(《宋史·孝義傳》)。這些地主大家族如此,一些「力農」的大家庭也是這樣,如「鄆州須城縣村民張誠者,其家至綰至誠六代同居,凡一百一十七口,內外無閑言,衣裳無常主。旦日,家長坐堂上,率子弟而分職事,罔不祇勤」(《宋朝事實類苑》卷五三)。又如「會稽民裘承詢,同居十九世,……族人雖異居,同在一村中,世推一人為長,有事取決,則坐於聽事。有竹箅〔bi閉〕亦世相傳授矣,族長欲撻有罪者則用之」(《燕翼詒謀錄》卷四)。在家規家法的教育和管束之下,家庭儼如公府衙門。

在明清兩朝,家規家法的教育更有甚於宋代,它有效地補充了國家法律的社會教化與管理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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